kimdy 发表于 2009-12-15 11:42


魔术师活了几百年,早已是不是常识的人类,再说哪段说他已经死了

俯瞰是灵体,本尊最后自我了断了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1:32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说嘛,这就是文字游戏,白纯这种杀人鬼也不是常识的人类。杀了无所谓了。

啥?魔术师没死?看过小说的来证实下。

那灵体有自主意识没?(时间太久了,都忘记了)。脱离了身体但仍有自主意识的灵体算不算人?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1:42




你完全错了,很多超级英雄的诞生原因都是,既然法律和上帝不能制裁恶人,那么就由我来制裁,虽然这些超级英雄最后很多都走错了路,但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审判制裁恶人的 ...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19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脑子有点不转了,请举例


我才不信警察、政府高层和魔术师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报警,或者也可以不说超能力的事情。

前面已经说过了,人渣的事情是刑事案件,可以按刑事案件处理,藤乃的可以按异能处理,两个事情有矛盾吗?

连这 ...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32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目前还没有可以脑补到政府和异能有交流的证据,这想法有点太随意了
以整个事件的时间点来说,这是黑桐干也在与橙子有交流后的第一个亲身参与的事件,不能在两个月内发现不存在的“政府其实与魔术师有交流,并得知沟通渠道”,黑桐的确无能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51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1:52


日本政府聘請了她嗎? 還原本......我咧
再說, 就算他不告訴警察, 警察難道就不用抓殺人犯? 是有準備的去面對還是什麼都不知會比較好?
再說一次, 冒不冒險是警察自己判斷, 黑桐沒有權力去替公家決定這點....... ...
南宮太平 发表于 2009-12-15 11:34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黑桐干也不是专家,既然知道了这不是正常事件,那交给魔术师处理这个想法误很大?
黑桐的调查能力超出警方许多,目前还没有犯人的确切线索,黑桐的做法明显是妨碍调查了
黑桐没有权利,他只是做了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判断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56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1:57




最近的一个电影版《守望者》罗夏

如果政府和异能没有交流,那黑桐所做的事情首先就是违法的,他的行为完全是私人行为,他没有资格包庇罪犯。既然是私人行为,如果他是个守法的好青年,应把人渣送警,如果他是个 ...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51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请举普通点的例子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01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2:08

本帖最后由 春猫 于 2009-12-15 12:10 编辑




罗夏不普通么?没任何异能的超级英雄才更象人类,那里面除了曼哈敦博士以外,都是有人心的超级英雄,所以他们的行为标准虽然都是为了正义,但却各不相同 ...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01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请举普通点的例子
或者从现实中找
守望者只有人,和一个远超人类的家伙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10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2:11




现实中哪里有超级英雄?

但现实中报仇的案例可不少,其中有很多就是犯罪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后,被相关人士干掉报仇的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10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么请举例吧,顺便说下相关人士的下场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12:14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12:16

春猫 发表于 2009-12-15 12:30

罗夏可一点也不人心,或者说他把人心的一个部分走到头,然后就拒绝改变

这个角色挺有意思,改次可以单独说

farland 发表于 2009-12-15 12:39

很好,你们说的我完全不想补空境了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41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44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12:54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12:57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2:58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3:00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13:05

死线 发表于 2009-12-15 13:11

本帖最后由 死线 于 2009-12-15 13:16 编辑


1.正义在哪里?正义哪里都在,你欠账要还钱,杀人要偿命,揍人要被揍,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这就是正义,正义就是你生活的社会规则,所以野兽没有正义,只有人才有,只有了解表象而不了解实质的人才会大叫幸福啊正义啊自由啊全都是虚幻的,事实上,这些全都存在,只不过界限不很明显而已,却并非是不存在的,所以让你感觉那似乎是不存在的

为什么你的诉求是“实质正义”,别人的诉求就是SHIT?这才是句扯淡的话,为什么那人渣伤害别人就没关系,别人有力量了报复回来就不应该?世界当然不是以我的标准为标准,但也不是以你和黑桐的标准为标准吧,既然大家的标准都不算,那事情该怎么发生就怎么发生,人渣用力量强奸伤人,别人用力量回扁,咱们冲上去凑什么热闹?

2.既然你能把法律条文贴出来,那你在仔细看看吧,首先,轮奸案不能按集团犯罪定,其次,你有证明犯罪者未满18岁吗?最后,你要知道,每个国家死刑方式不同,如何死刑是很个体的事情,拿这个举例有什么意思,把这些鸟人送阿拉伯,八成要被车裂或者活活砸死。最后,仔细看看你贴的第2部分,这人渣符合两条另外加上致人重伤,死刑或者无期是差不多的,最后告诉你一点,人渣国的死刑和刑事判定已经下调至16岁了

3.法律不能代表一切,既然你认定法律比较大,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恶法非法”这个辩论已经辩论了几百年了,但无论恶法是否还算法,那些一般民众的回答是很明确的,法律不能保护民众时,就没必要遵守法律,我的观点就是如此。

最后,你说司法回避,说明你根本不懂司法回避这个词什么意思,司法回避指的是可能会影响判决公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审判,包括:法官、执行员、法庭工作人员、相关诉讼参与人四类,如果所有同情受害人的人都要回避,那还旁听个P啊。而且,司法回避要保证的公正不是判决的公正,而是对事实认定的公正,也就是说,判你故意杀人的公正不是判不判你死刑,而是判断你是否真的杀了人,如果犯罪事实清楚,判你当然就是公正的,你把量刑是否过重和判断受害人是否有罪完全搞混了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标准,但很遗憾,他不是万能的,有很大的漏洞,而且只是针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而已,不然也不会在民间存在梁山泊和美国的超级英雄了,要和梁山泊的正义比起来,法律算个P,就算以后法律消亡了,梁山泊式的正义也不会消失,只要有人类存在,梁山泊式的正义就永远存在,也许正义的标准会不同,但它一定会永存

无论如何,只要黑桐说,如果以后鲜花或者式遇到同样的事情他还能照这样再来一次,那我就认输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11:01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1、正义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做了就要付出代价么?那你是如何理解高利贷逼债黑社会复仇的……啊,对。在不少黑社会分子看来什么什么法律什么审判通通都是SHIT,只有自己才是仗“刀”天涯的侠客义士,所以也难怪黑社会总要讲“义气”讲“替天行道”了……
离开了程序正义那一套烦琐而必要的事实认定(佘的丈母娘和当地公安一直认为佘杀了他老婆)和量刑辩论(很多人认为小偷要砍手),一拍脑瓜出来的“他必须受到XX的惩罚”,那不叫正义,那叫草菅人命……你也知道正义是模糊的,正因为正义的界限如此模糊,所以程序正义就是正义构成的必须要件。
就黑干而言,既然你认为“既然大家的标准都不算,那事情该怎么发生就怎么发生”,那黑干子跑出来又有什么错?你认为他不该跑出来——这不还是你的标准,你认为他应该照你的标准行事么?我可认为他跑出来没错,你说以谁为中心吧?加上黑干子自己一票,我看这场表决你是没胜算的……

2、这区别不是很明显的么,还要我再重复?这些人还不一定死刑呢,谁杀谁犯法。要死刑,也是主犯死刑,从犯也杀个干净显然没有任何法条可以支持。至于子弹或者毒药改成活活拧死,我看在你看来根本无足轻重——不过任何一个司法人员都明白这种事情的分量。至于……阿拉伯法律…… 。我真服了你,你怎么不说按照阿拉伯法律,疼乃也要被一起用石头砸死呢……

3、我很惊异于你对司法回避的理解——原来司法回避是不保证量刑的公正的,换言之当事人和关系人虽然不在法、诉、辩三方之列依然有权干涉量刑的公正性?换言之我抽掉杯子水还能不洒出来?同学你给份司法回避不涉及量刑公正的文件让我这法盲学习下好伐……
退一万步说就算量刑的公正性真的跟司法回避无关,是否量刑就不需要公正了?法院干吗总要脱裤子放屁地给已经宣判的罪犯以上诉的权力?

恶法非法我也同意,实际上我也认为法律应该充分地考虑社会公民的意见,这一点我跟你相同。但很遗憾,你的那套被QJ了就可以事后把QJ犯一个个杀死的法律我是绝对要投反对票的,而且从这楼里很多人观点来看,他们都会投同样结果……

你赞赏梁山泊式的正义……好吧,虽然我不赞成为了少数人的诉求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但这涉及信仰自由,我有义务发扬自由主义的光荣传统。我只是最后提醒一次:同学,时代已经变了……

gooas 发表于 2009-12-15 15:11

杀与不杀这些选择为什么还要扯上法律?既然扯上了法律 那不如连哲学宗教之类的也扯上一起算了
现在还讨论窃不算偷 那还讨论个屁啊你们

rms117 发表于 2009-12-15 16:05

瓦拉几亚 发表于 2009-12-15 19:33

结局已经很明白了 藤乃上面有人 这事情私了 那个混混启太因为私了所以躲过一劫
rms117 发表于 2009-12-15 16:05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以让启太永远保持沉默为事件结局。
什么简单有效的私了方法能让人永远保持沉默?我一点也不认为浅上家会想不到&做不到。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21:28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21:34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21:37

C男 发表于 2009-12-15 21:42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21:50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21:51

C男 发表于 2009-12-15 21:55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22:02

C男 发表于 2009-12-15 22:07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22:11

gpx234 发表于 2009-12-15 22:16

work2 发表于 2009-12-15 22:18

死线 发表于 2009-12-15 22:30

本帖最后由 死线 于 2009-12-15 22:42 编辑


SHIT,你不觉得你脑子已经不清醒了么,难道你觉得借高利贷就可以不还钱了么,至于逼债什么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然也是正当的,不然你以为日本那些靠讨债过活的黑社会怎么还没被抓到牢里去啊,正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而不合理的,所以警察很多时候也拿这些人没办法。
请允许我SHIT回来:阁下真以为高利贷是合法的?阁下以为是人就能以高出银行4倍的利率放贷?阁下以为在要债过程中能够采取威胁和强迫的方式?你跟你的“实质正义”一样,表法盲了……
谁告诉你这些人不一定死刑的?你是法官?谁告诉你谁杀谁犯法,杀人犯罪里,主犯从犯一块吃枪子的也不在少数,至于死刑执行方式,你是在搞笑吗,伊拉克是绞刑,美国有电椅绞刑注射和吃枪子,阿拉伯是挨石头和活埋,这么多的死刑方式,凭什么让你来认定哪种重了哪种轻了?你不要既代表法官又代表大众好么,至于藤乃,我从来没听说过被强奸的也要被石头砸死,你这是哪个世界的阿拉伯法律?阁下一样,你又是法官?敢拍着胸脯说这些人按法律都该死?我也真服了阁下敢开这尊口了……死刑方式是很多,但没哪里是象那样拧手拧脚拧死的,我还真要佩服阁下搅这个混水的勇气呢……至于阿拉伯——阁下自己看把,简直是疼乃君第二啊,而且那几个兔崽子也没死……
http://soc.sdnews.com.cn/2007/11/16/319414.html
http://www.norislam.com/html/41/n-3941.html
按照阿拉伯的传统习俗,失贞的妇女即使是受害者也不该活下去的……
http://go.paowang.net/news/3/2005-12-02/20051202211948.html
不好意思,那个司法回避的解释不是我的理解,而是相关条文解释。所以就说你是在搞笑,连司法回避都不知道什么意思,百度放那里就是让你这喜欢乱用名词的人用的,要我帮忙粘贴也可以,给劳务费先。司法回避是保证程序正义而不是量刑正义的,老大,去看看什么人必须回避再来这里炫耀名词吧。在这里放嘴炮虚张声势是没有用的,给你放个“司法回避”的名词你还真就敢拿自己那白唬烂的那一套东西往上靠?我告诉你,“司法回避”没有任何相关条文解释,因为真正的提法是“回避制度”。我这里替你出劳务费,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部分找出来,看看有没有你说的“相关条文”来规定回避仅作用于确定罪行而不涉及审判的——有本事把“公正处理”解释成“不涉及量刑”,你也真有胆子……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量刑公正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存在,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案例看,同样的案子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常有的事情,这种量刑根据法官和陪审团的态度和意见有很大区别的,你不知道就不要在这里乱喷,顺便告诉你,没有量刑公正这个名词,这东西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
至于上诉,上诉是法律给于犯人基本人权的权力之一,例如事实认定过重等等,但重不重也不是犯人说了算,否则法院干吗再多此一举维持原判让罪犯继续吃枪子呢
咱能再SB一点么?每年以量刑公正为题目写上去的论文都不知道有多少篇了,难道法律系净出SB?阁下要是能下决心在说话前GOOGLE或者百度一下也不至于说出如此让人笑掉大牙的话来……


阁下已经让我失去了耐心,而且开始后悔开始的温和态度——说实在话,阁下那怕学过仅仅是最粗浅的《民法通则》都不可能说出上述没常识的话来……难怪要欣赏梁山泊的正义……

rms117 发表于 2009-12-15 22:38

C男 发表于 2009-12-1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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