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776 发表于 2013-7-25 15:20

引用第432楼BABY于2013-07-25 15:08发表的  :

赌博也是违法的,包括网路赌博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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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迹侠玩轨迹和使用未经授权的琪雅图片做头像已经涉嫌侵权了,不在乎多一条。

blackwhalebest 发表于 2013-7-25 15:21

引用第432楼BABY于2013-07-25 15:08发表的:




赌博也是违法的,包括网路赌博的呦~
....... images/back.gif


所以他选择性无视我的赌局咯?

vhf 发表于 2013-7-25 15:23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5:24

引用第436楼vhf于2013-07-25 15:13发表的:

好的,你这段我很喜欢。我就喜欢你这样认真的对手。

你的意思我明白,到论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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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那不是更扯不上了……我就直接复制粘帖了: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windtrack 发表于 2013-7-25 15:28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5:30

引用第443楼vhf于2013-07-25 15:23发表的  :


我看了

版权  有  著作权和邻接权
....... images/back.gif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专有使用权”这个名词;

另外,实践中专有使用权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财产性权利的专有(独家)许可来体现的,“使用”的是这些财产性权利,绝对不是你理解的这个意思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5:33

引用第443楼vhf于2013-07-25 15:23发表的  :


我看了

版权  有  著作权和邻接权
....... images/back.gif


水货商人的贩卖行为不是出版行为的概念。出版行为受侵犯的表现就是相关产品被非法复制。

终端消费者的使用也不是被许可人专用使用权的范畴,况且,这个也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

话说,你这样来理解一些事情不是个好事啊。

captoon 发表于 2013-7-25 15:34

引用第443楼vhf于2013-07-25 15:23发表的:


我看了

版权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再细分有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使用权

水货商人侵犯了专有出版权

玩家侵犯了专有使用权   

仅限XX地区销售使用

导致版权不合法。....... images/back.gif



你这典型的现学现卖啊

水货商人怎么侵犯了专有出版权呢?

人家拿真金白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后,首次销售原则(thedoctrine of first sale)已经用尽,国内应该是叫权利穷尽(指一旦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这之后的行为就不存在侵犯,你所谓的专有出版权只限制在一次行为内,后面的权利哪怕作者想管都没办法管。

captoon 发表于 2013-7-25 15:37

引用第447楼kedokido于2013-07-25 15:33发表的:


水货商人的贩卖行为不是出版行为的概念。出版行为受侵犯的表现就是相关产品被非法复制。

终端消费者的使用也不是被许可人专用使用权的范畴,况且,这个也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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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复制后面还得有行为才能叫非法

你买来后自己复制,不传播不公开,不影响任何别人权益,这个行为哪个国家都是允许的

vhf 发表于 2013-7-25 15:39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5:40

引用第448楼captoon于2013-07-25 15:37发表的:


非法复制后面还得有行为才能叫非法

你买来后自己复制,不传播不公开,不影响任何别人权益,这个行为哪个国家都是允许的 images/back.gif


这里遗漏了。

captoon 发表于 2013-7-25 15:42

引用第449楼vhf于2013-07-25 15:39发表的:

好的,你在psp上播放轨迹,侵犯了大陆地区代理和法老空的邻接权吧。

虽然不知道是邻接权里的哪一种,专有出版权也好,专有使用权也好,另外一种邻接权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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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平行进口,事实上也谈不上进口,日文版轨迹有国内机构或者厂商代理过么?。

在PSP上播放轨迹,只要不是公开,就谈不上任何侵权。著作权很大程度是为了约束非法传播行为,而不是你所理解的,买了别国的出版物就是非法。

vhf 发表于 2013-7-25 15:43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5:45

引用第449楼vhf于2013-07-25 15:39发表的  :

好的,你在psp上播放轨迹,侵犯了大陆地区代理和法老空的邻接权吧。

虽然不知道是邻接权里的哪一种,专有出版权也好,专有使用权也好,另外一种邻接权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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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轨迹根本就不是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哪里来的邻接权

退一万步说,就算是好了,表演、放映、广播这可都是在法律上明确定义的: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我在PSP上玩个轨迹到底侵了谁的权啊?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5:45

引用第452楼vhf于2013-07-25 15:43发表的:

问题简化下

仅限  xx地区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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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方式是哪些?

cl776 发表于 2013-7-25 15:47

引用第452楼vhf于2013-07-25 15:43发表的:

问题简化下

仅限  xx地区销售和使用

....... images/back.gif


使用这个词是你自己加上去的吧

windtrack 发表于 2013-7-25 15:49

呵呵 日本人在日本买了个PSP轨迹,坐飞机来中国旅个游,飞机上太无聊玩了会,回了日本就得被falcom吿侵权。

oyss1225 发表于 2013-7-25 15:51

captoon 发表于 2013-7-25 15:52

引用第452楼vhf于2013-07-25 15:43发表的  :

问题简化下

仅限  xx地区销售和使用

....... images/back.gif


看你后续行为的,以及事实

中国大陆来说,侵权是指你的行为会让著作权人相关权益受损

比如你在公开场合宣传轨迹,某种程度上已经可以认定损害了发行商和著作权人利益,可以视作侵权行为。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5:52

限制终端用户合法正常使用权的这种权利根本不在著作权内,谈何侵权?

vhf 发表于 2013-7-25 15:57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6:00

引用第460楼vhf于2013-07-25 15:57发表的:

邻接权呢 images/back.gif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06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6:07

引用第460楼vhf于2013-07-25 15:57发表的  :

邻接权呢 images/back.gif

你对邻接权有误会,邻接权指的是: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作者、表演者,虽然他们的“作品”基于对原作品进行的演绎,是一种原作品衍生物,但是他们在衍生作品的创作中也付出了自己的创造和劳动,且表演形式存在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在他们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主张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以保护自己创作的权利,这叫邻接权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6:13

引用第462楼vhf于2013-07-25 16:06发表的:

这个领接权应该适用于日方法律吧。

还有前面说的平行进口,我国并没有平行进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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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平行进口。

你播放适用日本法律是什么情况?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26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6:30

引用第465楼vhf于2013-07-25 16:26发表的:

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平行进口

我也承认自购的 日版 美版不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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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为可,私法领域的民事行为不需要法律授权许可去才能做某件事,只有法律禁止做某件事。


至于还在纠结使用的,日本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如下,你就说觉得哪一点规定了不能拿到海外玩吧

公表権
氏名表示権
同一性保持権
複製権
上演権及び演奏権
上映権
公衆送信権等
口述権
展示権
頒布権
譲渡権
貸与権
翻訳権、翻案権等
二次的著作物の利用に関する原著作者の権利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32

windtrack 发表于 2013-7-25 16:32

引用第465楼vhf于2013-07-25 16:26发表的:

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平行进口

我也承认自购的 日版 美版不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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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去看444楼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6:33

引用第467楼vhf于2013-07-25 16:32发表的:

那不是

前面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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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合法与违法,没有中间地带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6:34

引用第465楼vhf于2013-07-25 16:26发表的  :

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平行进口

我也承认自购的 日版 美版不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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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算是牛角尖了。

什么时候变成了法律有规定的才是存在的或是可以做的了。

说个不恰当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上厕所这个事吧,难道因为这样我国就没有上厕所这个事情了?

至于证明,我觉得你这还是回到正版是什么的老问题上。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39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6:42

引用第471楼vhf于2013-07-25 16:39发表的:

你转的那篇文章我看了,虽然只是研究文章,但我对你断章取义的态度很无奈

第三,应该兼顾国内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与最终用户的利益。对国外产品的平行进口虽然从总体上应持许可的态度,但是,如果国内著作权人与国外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国内存在专有使用权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平行进口就有可能严重冲击国内著作权人或国内专有使用权人的利益。国内著作权人与国外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始著作权人为中国人,该原始著作权人为了在海外市场获得回报而将其国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由于作品复制件的成本为印刷成本和著作权对价的摊销成本,印刷成本固定,而摊销成本则随着印数的增多而降低,因此国外著作权人就可以在一个印刷成本低的周边国家大量制造该作品复制件,并通过第三人向国内倾销,这样原始著作权人的国内市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二是原始著作权人为外国人,该外国人将本国内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通常受让人为中国人),但是却保留国外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外著作权人在国外制作作品复制件,并通过第三人向国内低价倾销,也会使国内著作权人蒙受重大利益损失。国内专有使用权人的市场风险与上述国内独立的著作权人相类似。因此,为了降低国内著作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的市场风险,使当事人可以合理地预期版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后果和市场效果,就有必要限制上述情况下的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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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文章真的认真看了么,这文章写的不就是我国目前认可平行进口,但有必要立法禁止么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48

kedokido 发表于 2013-7-25 16:53

引用第473楼vhf于2013-07-25 16:48发表的:

是  推论 我国目前认可平行进口

毕竟这文章是网友写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某案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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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推论 我国 认可。

而是目前存在平行进口这个情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包括限制乃至禁止,为此有不少文章。

我觉得你切入点有问题。

此外,平行进口,多少,与这么多贴在讨论的事情,关系不大。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6:54

(1)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可;

(2)正版没有法律定义,你们爱战随意,反正谁也没法说服谁;

(3)玩家合法使用再怎么折腾都不可能侵(犯知识产)权,你不如赶紧调转枪口去对付水货商人,那边的处境比较微妙

vhf 发表于 2013-7-25 16:57

cl776 发表于 2013-7-25 17:57

证明一个不在大陆销售的软件,不是合法出版物没意义。能证明在大陆使用此软件涉嫌违法才有意思。

简单说就是我的PS3游戏不在中国法律管辖范围内。只要这些盘我自己用不拿出去流通,就算我拿来复制国家也不会管。

ixtli 发表于 2013-7-25 18:19

引用第476楼vhf于2013-07-25 16:57发表的  :

不,ps3游戏除了版权外,还有个内容是否和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的问题。

还有一个自购避税达到5万元,触犯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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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觉得你要搞在一起,所以特地加个括号,写明知识产权,当然你还是各种概念搞在一起来

还有个内容是否和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的问题。

内容是否冲突不影响知识产权,根据《伯尔尼公约》黄游在中国照样有知识产权,是否因为其内容而不能出版那是行政法的范畴,和知识产权法无关,简单说就是不能因为其内容而否定作者的创作付出。

还有一个自购避税达到5万元,触犯法律的问题。
这里就别用“避”税了,用“逃”税吧。我不否认可能存在这种极端情况,但你别随意把个例扩大开来。

比如说吧,我要买个游戏,那么:
1、找海外代购,然后(a)邮局寄回来(a)对方人肉带回来。
(a)的情况我是纳税人,但我的邮件是正常报关通关的,你不征税关我屁事;
(b)的情况我根本不是纳税人,逃税关我屌事啊。

2、淘宝或实体店。
我根本不是纳税人,逃税关我屌事啊。

比如我证明了ps3自购游戏是违禁出版物了
1、首先我也证明了即使违禁出版物玩家自己玩也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2、第二个我现在开始证明——即出版物本身即便违法,玩家自己玩也不违法: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注意我标红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证明完毕。

三三 发表于 2013-7-26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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