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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力 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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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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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貌似知识产权中商标和专利对于独占性许可、排他性许可、一般性许可的诉讼主体资格做了很详尽的规定……直接关乎诉讼维权是否要找权利人绑定。著作权这一块貌似比较模糊呢……刚刚去翻了翻有些学者的文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l)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转让权利,未明确规定的,未
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虽然法条里面的表述还是有区别的……不过如果不理解为转让权利,确实有诸多不便呢……如果是理解为转让那个权力的话,那么维权的授权不管有没有,都可以乐视等版权方就可以基于侵权维权。
另外,如果依然将乐视等版权方的授权仅仅理解为你说的那种消极权利,我觉得乐视的禁止行为是合适的……毕竟乐视作为一民事主体,它的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对方实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乐视也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督促版权方帮助其维权(这里是个人理解)。
唔………………就从乐视现在可以播放给众人的行为我想推断它得到的应该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我们下载侵犯的也就是这个权利……毕竟下载行为本身是在自己的电脑上形成副本,并不是侵犯其复制权……硬是要区分此处的转让还是授权总是觉得有点别扭(才疏学浅不敢多说)。就拿常识来看,乐视的维权行为还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吧(。
学得不好错误之处请指出(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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