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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in

[话题讨论]做个节目你会在配音与配乐上投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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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29 12:45 发表


1。不明白你想说什么,事实是商品中属于智慧成果的部分一直以来都可以脱离商品来流通,而且是无偿的,著作权法限制了这种流通。

2。请注意“商业性创作行为”和普通创作行为的区别。任何人都可能是创作者,但他们的目的多 ...



所以现在互联网上CC协议取代ALL RIGHTS RESERVED的呼声才会越来越高...

不过我觉得你们讨论的时候得把\"抄别人的音乐拿来然后说成是自己的\"和\"直接用别人的音乐\"这两件事分离比较好,省得让人以为你们赞同酵母:awk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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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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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士阶层和士族阶层垄断知识不可能是纸和墨水太贵的原因吧?这和本身就面向大众的作品、商品中的智力成果是两码事。
如何才算“正确保护作者的利益”?报酬权和自由流通是本质对立的,就算改成“可在小范围内自由流通”,可是一传十十传百最后传得人尽皆知的话该找谁要报酬?其他法定权利也都有类似的问题,要我说,“有钱捧个钱场,没钱捧个人场”才是艺术创作者的最正当权利——这根本不需要著作权法来保护。

CC协议,恐怕也只有非商业性创作者会赞同、会授权,真正获益者只会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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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29 19:16 发表
教士阶层和士族阶层垄断知识不可能是纸和墨水太贵的原因吧?这和本身就面向大众的作品、商品中的智力成果是两码事。
如何才算“正确保护作者的利益”?报酬权和自由流通是本质对立的,就算改成“可在小范围内自由流通”,可 ...

既然是这样,那著作法权为何还会制定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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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又不是我制定的。。。。。我猜是为了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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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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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飚狼敢达马克次 于 2007-3-29 19:24 发表

既然是这样,那著作法权为何还会制定捏?


对某些利益集团的保护,而对其他的只是间接作用
而其保护的偏向性可以去参考一下物权法等比较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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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就鱼肠剑所说的著作权法是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行为:

不是一方得利另一方必定失利,有很多事都是互利的。
如果现在完全取消著作权,首先作者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打击,创作的成本增高,甚至使他们难以生存。过不了多长时间创作者的数量一定会大幅减少,作品也自然大幅减少。到时候你想拿钱买自己想要的作品都买不到了。

现在的各种文艺作品为什么比古代多,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是作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吧。
而中国的非低幼动漫为什么发展不起来,最主要原因不是这个又是什么?你难道没有拿钱也买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的感觉?


以上说的都是非实用信息,它只能通过出版来创造价值。对于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创造价值的实用信息,比如科学技术,限制其传播确实对整个社会不利。专利法就是这种性质的。你也许觉得专利法阻碍了社会发展,不过在专利法还没出现的古代,这些信息比现在限制得更死,你连知道都不可能,更别说仿造了。这至少说明时代是一直在进步的。


原帖由 鱼肠剑 于 2007-3-29 16:29 发表
著作法用来保护作者的利益是正确的,但要连基本的流传和交流都要禁止那真是越活越回去了,连古代都不如了。


这句倒是刚看到。不过著作权法并没有禁止连基本的流传和交流啊。很多情况下都不需作者同意,也不需向其支付报酬的。
如果你说的流传是完全复制后大量传播,如果允许这种行为的话作者的利益就完全无法保证了。

[ 本帖最后由 fenghou 于 2007-3-29 23: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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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29 12:45 发表


1。不明白你想说什么,事实是商品中属于智慧成果的部分一直以来都可以脱离商品来流通,而且是无偿的,著作权法限制了这种流通。

2。请注意“商业性创作行为”和普通创作行为的区别。任何人都可能是创作者,但他们的目的多 ...

くま!怎么还是没明白呢,不能这样思考,思维太过局限了,您对著作权的认识还是太过表面化。
1 请解释下如何个限制法,都说了是保护而不是限制,请换位思考:法律摆在那儿,作者可以,也可以不申请保护;就算著作受保护以后,作家也可以无偿的提供“再利用”。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是死,人是活的。

2 所谓的商业性创作,无非是指作品创作之后的进行商业化流通的一种形式手段,“复制流传并不能侵犯他们的利益,既然您知道“商业性创作行为”和普通创作行为的区别,那自然也应该知道著作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商业性创作行为”,将其一竿子打翻,其他的创作者你还要人家活不? 你是在国内不知道国外艺术家创作的艰辛。。
\"复制流传并不能侵犯他们的利益,自然也就谈不上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KUMA想问问您对流通这个概念如何解释,打个比方,某公司未经允许将某不知名作曲家曲目的一部分私自用于自公司洗发水产品广告中,你看倒底是洗发水流通了还是作曲家那曲子”流通“ 了。
“作品诞生之时他们就已经获益”,如果天下都有这样的好事,那文化艺术界也不用找不到资金而发愁,请问一部话剧还没上映之前,剧场和导演就已经牟利了? 您一开口就将著作权和金钱挂钩的思想本来就是很幼稚的,都说了您也许是国内信息接受面收现的缘故而思维太过狭隘。。

3请问到中国旅游的老外又多少?您又只看到人家老外买盗版,没看到别人消费Z版的时候,要你这么说国外的DVD发行商都别作生意了。\"国外抄肯定比在国内抄容易被查、被抓、被判,这就是区别\" 请问原因何在?不是别人的法律体制健全表现? “多如牛毛的破解、发布组织算不算是种抵抗?” 您又将问题面缩小到了软件和网络传播问题上,我们说的可是著作权问题,况且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重新认识,国外有名的copyleft的组织也就算是一个代表。

总之请不要以国人的眼光,站在国人的立场上评价一个世界性问题,那样观点是会变得狭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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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鱼肠剑 于 2007-3-29 19:42 发表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普通艺术家,而是各大财团,如唱片集团电影集团等等,单个的艺术家创作从来就不受保护。
比如一个创意镜头拍摄手法诞生后所有电影都会模仿,从没有听说过有哪个摄像师主张过这方面的权利。 ...

くま!错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切创作者,各大财团,唱片集团从中获利是不假,难道就因为这样,就让所有的艺术创作家都去喝西北风呀。
你对著作法也不了解,一个创意镜头的拍摄手法,注意是手法,这并不在保护范围之类,一切的保护对象都必须有物质载体为依托,法律保护的是整部电影,音乐画面,演出,而不是某一个思想,某个念头,某个镜头,而这恰恰就是是大白汤所说人类“智慧遗产”无偿分享的例子:vam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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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29 23:51 发表

くま!怎么还是没明白呢,不能这样思考,思维太过局限了,您对著作权的认识还是太过表面化。
1 请解释下如何个限制法,都说了是保护而不是限制,请换位思考:法律摆在那儿,作者可以,也可以不申请保护;就算著作受保护以后,作家也可以无偿的提供“再利用”。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是死,人是活的。

2 所谓的商业性创作,无非是指作品创作之后的进行商业化流通的一种形式手段,“复制流传并不能侵犯他们的利益,既然您知道“商业性创作行为”和普通创作行为的区别,那自然也应该知道著作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商业性创作行为”,将其一竿子打翻,其他的创作者你还要人家活不? 你是在国内不知道国外艺术家创作的艰辛。。
\"复制流传并不能侵犯他们的利益,自然也就谈不上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KUMA想问问您对流通这个概念如何解释,打个比方,某公司未经允许将某不知名作曲家曲目的一部分私自用于自公司洗发水产品广告中,你看倒底是洗发水流通了还是作曲家那曲子”流通“ 了。
“作品诞生之时他们就已经获益”,如果天下都有这样的好事,那文化艺术界也不用找不到资金而发愁,请问一部话剧还没上映之前,剧场和导演就已经牟利了? 您一开口就将著作权和金钱挂钩的思想本来就是很幼稚的,都说了您也许是国内信息接受面收现的缘故而思维太过狭隘。。

3请问到中国旅游的老外又多少?您又只看到人家老外买盗版,没看到别人消费Z版的时候,要你这么说国外的DVD发行商都别作生意了。\"国外抄肯定比在国内抄容易被查、被抓、被判,这就是区别\" 请问原因何在?不是别人的法律体制健全表现? “多如牛毛的破解、发布组织算不算是种抵抗?” 您又将问题面缩小到了软件和网络传播问题上,我们说的可是著作权问题,况且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重新认识,国外有名的copyleft的组织也就算是一个代表。

总之请不要以国人的眼光,站在国人的立场上评价一个世界性问题,那样观点是会变得狭隘的。。。

1。是否流通得由作者说了算,这就已经是限制了。

2。说到点子上了,艺术创作的目的是满足创造欲(所以说作品诞生之时他们就已经获益,因为目的达到了),为什么要靠艺术来养活自己?就因为搞艺术艰苦所以要把作品卖钱这很合理,但进一步限制作品中智力成果部分的流通来谋取私利就过分了。以你前面举的画画为例,画画是艺术创作,但把画卖钱谋生,则是将画面(智力成果)、画技(技术)、画纸(原材料)整合成商品的商业行为,而为防止别人看过画后临摩了另外卖从而保证自己的销量,所以声称这种像素点阵的排列方式受保护,这就是在限制智力成果的流通了。
曲子通过广告流通了,洗发水只能通过销售渠道流通,广告可以促进洗发水的流通。。。。。你想说明什么?

3。你没看懂我的意思,所谓“法律意识健全”的外国公民到了中国这不受限制的环境中却照样买D版,这证明他们在国外买Z版并非心甘情愿的,而是压迫使然。
违法代价高的原因很多,著作权获益者集团化则诉讼成本低,国家机器的力量大则取证判决高效行刑方便,侵权者物质生活水平高则更看中精神生活水平,败诉讼后面临金钱和名誉上的双重打击。所以说只有发达国家能健全这种法律。
那个。。。防拷贝光盘也需要破解,电影动画也需要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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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左看,右看……

摊手:
好吧,我现在正在干偷音乐做片子BGM的勾当。。。。。:awk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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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30 00:53 发表

1。是否流通得由作者说了算,这就已经是限制了。

2。说到点子上了,艺术创作的目的是满足创造欲(所以说作品诞生之时他们就已经获益,因为目的达到了),为什么要靠艺术来养活自己?就因为搞艺术艰苦所以要把作品卖钱这很合理,但 ...

くま!
1。那我们还要作者干什么,反正就算是他自己的作品,他也不具备任何权力,共产乌托邦是好呀,不过现阶段不现实。
2。艺术创作的目的是满足创造欲?谁定义的?KUMA更倾向于是自作表达与自我实现。为什么要靠艺术来养活自己?
艺术家不是为了用艺术来养活自己,是再创造的经济基础,KUMA就认识自己”往窗外扔钱“搞创作的艺术家。不要把艺术家说得都跟商人一样铜臭味,作家先不谈,至少搞话剧,搞现代艺术的有几个是对商业妥协的?“但把画卖钱谋生,则是将画面(智力成果)、画技(技术)、画纸(原材料)整合成商品的商业行为”您连艺术创作和商业行为都没分清楚,您不是要说街头艺术家吧- =所有的画家的画都是那来买钱了吗?
一部话剧在剧院上演和某商品摆上货架是两码事好不好,不知道国内如何,在国外戏剧,舞蹈类艺术创作之类,以演出上映那点收入更本不能维持一个剧院的正常运行,全靠是国家那点资助,要是人人都搞”剽窃“ 大家都歇菜吧。。。 关于流通的概念您还是没说清楚,请问曲子如何流通了?我们看的是结果。 人记住的是洗发水还是作家的曲子?
3。“这证明他们在国外买Z版并非心甘情愿的,而是压迫使然。”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免费胜过一切竞争力,拿国内的盗版和国外的Z比本来就很荒唐,KUMA不认为被迫的消费能持续多久? 国外的DVD产业应该比国内发达吧。另外,都说了著作权是一种保护行为,诉诸以赔偿是为了增加约束力,创作者而不是为了争得自己的创作权,而不是金钱利益,那些所谓的大财团和唱片集团不再讨论范围,比较其保护的更多是艺术家自身。

最后说明下,著作权分两部分,保护也是分开看,不知道中文怎么翻译的,一部分是可转让的遗产权,而另一部分是无法转让的精神产权,用于保护对作品的篡改和作家思想的歪曲等等。您对著作权的否定,意味这,任何人都可以将悲惨世界改编为色情小说

[ 本帖最后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0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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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くま!发现您老是站在非常消极悲观的角度阐述著作权如果用过罚金来让收益人获利却从没有看到法律条文对艺术家和其创作行为的保护作品,也许作为消费者的玩盗版又下载的您是很难体会到艺术创作的艰辛吧涅:sw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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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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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鱼肠剑 于 2007-3-30 01:49 发表
笑,把悲惨世界改编成H的事情还少了吗。
著作权法更多的收益对象是大财团,至少他们有更强大的法律武器来对付不当传播,而自由作者则没有这样的干涉能力。 ...

くま!那应该是雨果的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且也不敢打这悲惨世界AV版的口号商业流通吧。。不然肯定诉诸法律。。。悲惨世界也仅仅是个比方。。当然你也道出了为什么著作权在世界范围内很难推行的原因,因为各国的法律以及尺度都不同,更难的是在互联网上开展著作权保护一样(对于网络虽然KUMA也并不表示坚决站在支持的一方)
都说了法律用来维护权力的,大财团用其牟利这点是现实也是必然,当时不能因为这样而忽视对更广大数量的创作者的保护。。如果全盘取缔,至少在文化艺术领域必将是弊大于利,桎梏创新与发展是必然,我辛辛苦苦要死要活作出的东西,就让人轻易剽窃了,那还搞个鸟呀,大家都随便抄算了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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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鱼肠剑 于 2007-3-30 01:49 发表
笑,把悲惨世界改编成H的事情还少了吗。
著作权法更多的收益对象是大财团,至少他们有更强大的法律武器来对付不当传播,而自由作者则没有这样的干涉能力。 ...


这是执法方面的问题,法律条文本身是保证人人平等的。
就是说如果你到了个执法完全平等的地方,可以按原样照搬现在的著作权法,不会出现任何不平等的情况。
冤有头债有主,别砍错了人。

[ 本帖最后由 fenghou 于 2007-3-30 0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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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鱼肠剑 于 2007-3-30 01:49 发表
笑,把悲惨世界改编成H的事情还少了吗。
著作权法更多的收益对象是大财团,至少他们有更强大的法律武器来对付不当传播,而自由作者则没有这样的干涉能力。 ...

くま!对了,没有看到后半句-  = 作者当然有权干涉,都说了精神产权不可转入,作者如果将商业流通发行权给了公司,自己却拥有精神产权,那个是永远有效,不可转让
另外如果作者没有将发行权给公司,又是另一回事了,自己同样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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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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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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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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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找配乐的人应该更宅一些,世界上没有版权的优秀音乐有很多,何必局限于那点ACG音乐。

[ 本帖最后由 FIREHELL 于 2007-3-30 11: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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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IREHELL 于 2007-3-30 10:52 发表
寻找配乐的人应该更宅一些,世界上没有版权的又有音乐有很多,何必局限于那点ACG音乐。


我不会用ACG的音乐的,不过,很多年轻人喜欢用他们喜欢
其实,一般情况配乐交给音编就行了

能够熟悉通读canner music的话,也是效率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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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01:25 发表
くま!
1。那我们还要作者干什么,反正就算是他自己的作品,他也不具备任何权力,共产乌托邦是好呀,不过现阶段不现实。
2。艺术创作的目的是满足创造欲?谁定义的?KUMA更倾向于是自作表达与自我实现。为什么要靠艺术来养活自己?
艺术家不是为了用艺术来养活自己,是再创造的经济基础,KUMA就认识自己”往窗外扔钱“搞创作的艺术家。不要把艺术家说得都跟商人一样铜臭味,作家先不谈,至少搞话剧,搞现代艺术的有几个是对商业妥协的?“但把画卖钱谋生,则是将画面(智力成果)、画技(技术)、画纸(原材料)整合成商品的商业行为”您连艺术创作和商业行为都没分清楚,您不是要说街头艺术家吧- =所有的画家的画都是那来买钱了吗?
一部话剧在剧院上演和某商品摆上货架是两码事好不好,不知道国内如何,在国外戏剧,舞蹈类艺术创作之类,以演出上映那点收入更本不能维持一个剧院的正常运行,全靠是国家那点资助,要是人人都搞”剽窃“ 大家都歇菜吧。。。 关于流通的概念您还是没说清楚,请问曲子如何流通了?我们看的是结果。 人记住的是洗发水还是作家的曲子?
3。“这证明他们在国外买Z版并非心甘情愿的,而是压迫使然。”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免费胜过一切竞争力,拿国内的盗版和国外的Z比本来就很荒唐,KUMA不认为被迫的消费能持续多久? 国外的DVD产业应该比国内发达吧。另外,都说了著作权是一种保护行为,诉诸以赔偿是为了增加约束力,创作者而不是为了争得自己的创作权,而不是金钱利益,那些所谓的大财团和唱片集团不再讨论范围,比较其保护的更多是艺术家自身。

最后说明下,著作权分两部分,保护也是分开看,不知道中文怎么翻译的,一部分是可转让的遗产权,而另一部分是无法转让的精神产权,用于保护对作品的篡改和作家思想的歪曲等等。您对著作权的否定,意味这,任何人都可以将悲惨世界改编为色情小说

1。作者的权力很多啊,他有权创作有权署名有权首发。但是否以其他途径流通本来就轮不到他来定,这是利益集团垄断知识产权之前、著作权法出现之前的现实情况,怎么变成乌托邦了呢?人为地去限制这些合理的现象才是真正的不现实。

2。用我的说法是满足创作欲,用你的说法是自我表达自我实现,还有更高尚的说法是为造福人类,总之艺术创作的目的不是赚钱这没错吧?那么作品诞生之后只要能流传出去,艺术家还管它是抄是改是否亲自经手干什么?
流通:从人到人或地区到地区之间的传递。人们听到了曲子,曲子就流通了,记没记住是听者的问题,广告要是不用他连听的机会都没有,绝对不会记住。

3。是啊,免费胜过一切,但为什么这种竞争力在国外表现不出来?要么他买不到,要么他不敢买,但绝不会是他不想买。被迫的消费能否持续,得看消费是否必须、是否有其他选择、消费程度的高低,有些人就是不看片会死,又找不到免费的,而Z版的价格又不至于贵到让他倾家荡产,那么显然是可以被迫持续下去的。
“著作权用罚金来让收益人获利”这太囧rz了。。。。著作权法里最限制流通的是获取报酬权,这不光不让别人用,甚至不让别人看——除非你给予创作者金钱利益。什么叫“争得自己的创作权”?没了法律保护,别人还能堵你嘴捆你手不让你创作不成?

你对作品篡改权和作家思想歪曲权的否定,意味着,派生作品和同人KUSO都不能存在了,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强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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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毛音乐,

给地精一段小清水的告白他就投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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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awkward: 还有就是,艺术家本来就应该是艰苦的。艺术创作与其说是工作倒不如说是享受,无法获利是理所应当的——我还想整天不上班宅在家里的,可是不工作赚钱我能不艰辛吗?受不了艰辛你可以傍大款,也可以找份正经工作然后业余搞艺术。。。。。我倒觉得一直强调作者在创作以外的权利的你,才是在把艺术创作混淆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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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受不了了,太白汤你认为创作者就该穷困潦倒?然后创作者人数减少到几百年前的程度,然后全人类抱着仅有的几本文艺作品看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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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awkward: 受不了艰辛你可以傍大款,也可以找份正经工作然后业余搞艺术。。。。。反正现在无论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的艺术品都已经饱和了,前进速度缓一缓没什么不好,等到哪天真出现精神粮食危机了,自愿掏钱的人也自然会增加,前面说了,“有钱捧个钱场,没钱捧个人场”这才是艺术创作者的最正当权利,而不是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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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动漫饱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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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 中国人可看的动漫饱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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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30 13:43 发表

1。作者的权力很多啊,他有权创作有权署名有权首发。但是否以其他途径流通本来就轮不到他来定,这是利益集团垄断知识产权之前、著作权法出现之前的现实情况,怎么变成乌托邦了呢?人为地去限制这些合理的现象才是真正的不现 ...

くま!KUMA是以法国著作法来看待这个您的观点,也许真的有差异
1要知道您说的那些都是著作法的一部分 OTZ 署名,首发权等等。。都说了问题要分两面看,您只看到大财团(当然迪斯尼就是最好的例子)利用通过著作权谋取利益,而没有看到保护创作者的一面,既然叫著作权保护法,其对象当然是著作者们。 垄断法是存在的,如果利益集团垄断知识产权,自然有关司上门,这点您不用担心。时代在进步您要社会倒回到著作权出现之前的情况? 就没有设想过没有著作权文化艺术界那还更加混乱?权衡轻重都不明白吗?

2 您太让KUMA失望了,那个通过剽窃的“传播”有意义吗?画家的创作了某幅画挂在自己家里不行吗?另外我写的是悲剧,你将我剧本篡改以喜剧发布,我还得感谢你的“传播”,您究竟视作品的精髓与作者倾注的思想意识为何物? 广告要是不用他连听的机会都没有,您怎么又知道作曲家不会以其他途径将该曲进行发布?您之前不是也说了首发权的吗?难道剽窃了我的作品我还得感谢你的使用? 获利的到底是谁?仔细想想,这个对传播的理解未免太荒谬了点吧

3这个是什么理论,“著作权法里最限制流通的是获取报酬权”都说了这个不是强制的,创作者一句话可以开放自己的著作,您到底仔细看回帖没有呀? 雨果的作品就不收版权费。。。

最后著作法规定“同人KUSO”可以,“派生作品”? 和解,如果是写续沿用相同人物对话需要的要作者许可。。

为什么存在这么大的分歧,还是您对著作法的了解不全面,以自己想当然进行推理。。。

回的匆忙,没时间了上班去。。。。。。。。。。

[ 本帖最后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15: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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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15:03 发表
くま!KUMA是以法国著作法来看待这个您的观点,也许真的有差异
1要知道您说的那些都是著作法的一部分 OTZ 署名,首发权等等。。都说了问题要分两面看,您只看到大财团(当然迪斯尼就是最好的例子)利用通过著作权谋取利益,而没有看到保护创作者的一面,既然叫著作权保护法,其对象当然是著作者们。 垄断法是存在的,如果利益集团垄断知识产权,自然有关司上门,这点您不用担心。时代在进步您要社会倒回到著作权出现之前的情况? 就没有设想过没有著作权文化艺术界那还更加混乱?权衡轻重都不明白吗?

2 您太让KUMA失望了,那个通过剽窃的“传播”有意义吗?画家的创作了某幅画挂在自己家里不行吗?另外我写的是悲剧,你将我剧本篡改以喜剧发布,我还得感谢你的“传播”,您究竟视作品的精髓与作者倾注的思想意识为何物? 广告要是不用他连听的机会都没有,您怎么又知道作曲家不会以其他途径将该曲进行发布?您之前不是也说了首发权的吗?难道剽窃了我的作品我还得感谢你的使用? 获利的到底是谁?仔细想想,这个对传播的理解未免太荒谬了点吧

3这个是什么理论,“著作权法里最限制流通的是获取报酬权”都说了这个不是强制的,创作者一句话可以开放自己的著作,您到底仔细看回帖没有呀? 雨果的作品就不收版权费。。。

最后著作法规定“同人KUSO”可以,“派生作品”? 和解,如果是写续沿用相同人物对话需要的要作者许可。。

1。还是那句话,创作权署名权首发权需要保护吗?没了法律保护,别人还能堵你嘴捆你手不让你创作不成?还能不让你署名不成?你自己的作品别人还能比你先发不成?
你认为时代一直在进步么。。。还真是乌托邦啊~

2。不是光对作者有意义才叫“意义”的,智力成果的自由流通是自然法则,是大宇宙的意志XD,就算你挂在家里,只要有客人去你家看到了,那画面构图就能流通出去。
改过的就属于同人或派生作品,假如别人看了能顺藤摸到你的原作,那自然能促进原作流通,假如别人不能,也并不影响你原作的精髓思想意识的发布流通啊~
做广告的能找的曲,当然发布过的。就算两种传播渠道有部分交集,两个人传播也肯定比一个人传播有效率。
如果是你发布之前就被人窃去首发了的话,这种情况即使是著作权法也不能还你公道吧?
另外这些还是和艺术创作的目的无关,“作品创作出来,思想流传出去”是任何人也侵犯不了的权力,根本不需要保护。又或者你所谓的自作表达与自我实现的意思是说“我不图利,但我图的是名,所以你不能私自流通从而降低我能获得的名气”?

3。又来了,还是得看创作者一句话啊,只要作者愿意,就可以是强制的。你想说真正的艺术家肯定会免费发布?那你也不能否定有人把作品卖钱的事实啊~我说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实际保护了)进行商业性创作行为的创作者”有什么不对?

改编作品你和鱼肠战过了我就不多说了,你打算以法国人的眼光,站在法国人的立场上评价一个世界性问题么?那样观点是会变得狭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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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くま!趁中午休息在公司安了中文输入来跟您说:awkward:

1. 您还是没明白 啥叫署名和首发权,创作权是您自己造的吧著作权保护法里没有这个定义。署名权要求在每次作品被使用时作者的名字必须被提及,使用别人音乐您跟人打招呼了吗?片尾有人家名字吗?
你自己的作品别人还能比你先发不成?当然,作品还未经作者同意就被公司或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消息还少吗?

2,您没有明白意思,就是因为挂在家里的画都要被人家抄去, 才需要保护,作者不想用于商业用途,却被人某公司盗去做某围巾的款式设计,作者连保护自己作品的权力都没有?
智力成果的自由流通是自然法则,谁说的?智慧成果是个人财产,未经允许被人任意使用,就如我到您家随便抱走电冰箱,彩电那是‘自然法则’一个道理?
如果是你发布之前就被人窃去首发了的话,这种情况即使是著作权法也不能还你公道吧?为什么不能? 您真的了解著作法吗?这就是作者的首发权,其作为著作权的一部分存在的

3 ,著作权法只保护(实际保护了)进行商业性创作行为的创作者。还是那句话,您又将创作行为隔离和简单化了,非商业的创作如何? 就该随便让人抄袭剽窃,还是美其明曰 自然流通法则?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还是国内?全球范围基本都是采用的这一体系,中国也不例外,KUMA以法国的法律角度,您是以什么法律角度? 哪个更局限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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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19:46 发表
くま!趁中午休息在公司安了中文输入来跟您说

1. 您还是没明白 啥叫署名和首发权,创作权是您自己造的吧著作权保护法里没有这个定义。署名权要求在每次作品被使用时作者的名字必须被提及,使用别人音乐您跟人打招呼了吗?片尾有人家名字吗?
你自己的作品别人还能比你先发不成?当然,作品还未经作者同意就被公司或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消息还少吗?

2,您没有明白意思,就是因为挂在家里的画都要被人家抄去, 才需要保护,作者不想用于商业用途,却被人某公司盗去做某围巾的款式设计,作者连保护自己作品的权力都没有?
智力成果的自由流通是自然法则,谁说的?智慧成果是个人财产,未经允许被人任意使用,就如我到您家随便抱走电冰箱,彩电那是‘自然法则’一个道理?
如果是你发布之前就被人窃去首发了的话,这种情况即使是著作权法也不能还你公道吧?为什么不能? 您真的了解著作法吗?这就是作者的首发权,其作为著作权的一部分存在的

3 ,著作权法只保护(实际保护了)进行商业性创作行为的创作者。还是那句话,您又将创作行为隔离和简单化了,非商业的创作如何? 就该随便让人抄袭剽窃,还是美其明曰 自然流通法则?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还是国内?全球范围基本都是采用的这一体系,中国也不例外,KUMA以法国的法律角度,您是以什么法律角度? 哪个更局限涅?


1。那么。。。作者有权创作有权署名有权首发,但他没有权力要求别人流传此作时必须署名,实际上,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限制别人的行为,除非发生直接的利益转移。正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那样的不正当权利,所以说它不合理。

2。智力成果说白了就是信息,信息自由流通怎么不是自然法则?信息是可以复制的,流通了不是流走了。冰箱彩电的话就是流走了,没得剩了。
这方面我还真不懂,比如说你写了部小说,发布之前却给另外一个人看了,然后他很NB的全记下来了,回去自己写了一遍还伪造了手稿提纲创作笔记,然后在你之前发布了。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如何保护你的首发权?您给解释一下。。。。我觉得这根本就是缺乏防范意识的问题吧?

3。首发问题待议,我们先说首发之后的情况。抄袭和剽窃得分开说,被一字不漏的抄袭还署上别人名字,原作依然完美的流通出去了,不过抄袭者犯了冒名顶替/欺骗读者的罪,这自有其他法律来制裁。剽窃就不好说了,你给剽窃下个定义先,改编、同人、使用了原作中的部分桥段,这些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那我只能说:著作权法又在规定些不正当权利了。

要论利益集团势力强弱,法国当然强过中国。。。。。你始终站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为前提来指责体系外的行为,这当然容易判定谁是谁非,就像“因为我是好人,所以你是坏人”的可笑逻辑一样。为什么不到外面来,客观的研究一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弊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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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想要明确法律不是简单的1+1=2,也就是,它不是绝对的
它的绝对在于使用的利益集团

所以,大家想法不一样,没关系,本来就是没有结果的争论
所以我的话题出发点就不是这个,我的出发点就是在实际问题上的运用

一个原作者,对你们所说可以惩治的非法者,用著作权法能赢得是什么?
简单概括:1、利益回报;2、名誉回报。
相反,如果没有这你们所说可以惩治的非法者,那么无外乎失去2点:1、额外的利益回报;2、额外的名誉回报。

也就是,功利社会或者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游戏规则?这样形容也该查不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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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30 21:04 发表


1。那么。。。作者有权创作有权署名有权首发,但他没有权力要求别人流传此作时必须署名,实际上,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限制别人的行为,除非发生直接的利益转移。正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那样的不正当权利,所以说它不合理。

2 ...

越来越没边了。就因为不要大利益集团获利整个著作权法都要被你废了?你自己创造了的东西难道希望别人说提走就提走连招呼也不用打一个,提也不提一下就高兴了。从有上帝他老人家开始就是人之常情弃的署名权就顺随便便被定义成不合理了?
恩,智力成果变成信息自由流通就是自然法则了,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也被废了。如果当初瓦特发明蒸汽机爱爱迪生发明电灯以后还要饿死的话,不要说什么艺术了,整个社会发展也就此止步算了。
搞艺术就是只是满足创作欲只能表现自我,你也太相信艺术或者艺术家的情操了。要真这样恐怕梵高也不会死那么早了,自从有资本主义以来,有多少人能不为自己的利益做打算的?相信什么艺术家都只要作品都流传出去就满足既不图名也不图利,是为什么造福人类来创作,那才是真正的乌托邦。

感情就是脑力劳动者就活该白忙活,体力劳动者才是正道才能赚钱养活自己是不?那大家还是都去种大米算了。:sleep:

[ 本帖最后由 newfaceryo 于 2007-3-30 2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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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ewfaceryo 于 2007-3-30 21:40 发表

越来越没边了。就因为不要大利益集团获利整个著作权法都要被你废了?你自己创造了的东西难道希望别人说提走就提走连招呼也不用打一个,提也不提一下就高兴了。从有上帝他老人家开始就是人之常情弃的署名权就顺随便便被 ...

所以我不反对艺术家把作品变成商品赚钱谋生啊~只不过作为艺术商品的消费者,我当然要站在这一立场上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法约束下的世界对我们来说是不和谐的,因为它剥夺了我们本来拥有的权利。而著作权法出现之前的世界就很和谐——
艺术家可以创作基于实物的作品卖钱,其中的智力成果部分可以对商品的价值有加成。当然跟风者会紧紧跟上,这是你可以继续脑力劳动创造出新的智力成果,体力劳动者都得持续劳动,你脑力劳动者就想一劳永逸么?受不了清苦你可以傍大款,傍不上你可以改行业余搞艺术,艺术本来就应该是慢慢凝聚升华出来的,不会因为不能专职搞,艺术就这么死掉。
资本主义不是讲究市场经济么?假如社会发展真的因此而止步了,到时候市场规则自会起作用,就算爱迪生没有电灯专利养活,他依然有一颗比灯泡更亮的脑袋,国家自会雇爱迪生来搞发明。中国软件业盗版泛滥,可那些为政府机关开发应用系统的软件公司照样活得滋润,因为那是有针对性的开发,泛用性低,所以与其说他们卖的是可随意复制的软件,倒不如说是卖服务。而搞发明同样可以是卖服务,爱迪生拥有创作智力成果的能力,不必抱着专利这个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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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くま!KUMA已经不想在纠缠了,信息就是金钱,是财富, 您连个人创造的智慧成果是个人财产这一点都没弄明白,再扯下去已经没意义了。。请问著作法如何限制了自由流通了? KUMA 已经说的很明确了,您要认为没经作者同意就随意流通篡改使用看成一种限制的话,那KUMA告诉您这个道理就如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存在一样,纵观您的发言,KUMA已经发现您的思想是典型的西方自由化主义。。。。
法律小知识。著作法无法保护没有成文的思想,和朋友随口说出某个idea不再保护范围之内,申请必须要有物质依托,并且提供创作依据。作者应改在成稿之后发布之前就应该马上联系相关机构进行保护。。。您所说的剧的例子和KUMA的例子完全是两码事
之前都说了 同人 KUSO等fans行为和parody都是允许的,KUMA说剽窃的意思是未经作者允许使用作品中的作家思想构思,影音图文等等, 也就是侵犯著作权的意思,扣子眼没有意义的说

KUMA一直在承认大集体用著作法谋取利益,而KUMA看到的更多是其给广大著作家撑起的保护伞,倒是您,一味的否认著作法的优点,悲观的看待问题。。

[ 本帖最后由 ジャックフロスト 于 2007-3-30 2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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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白汤 于 2007-3-30 22:20 发表

所以我不反对艺术家把作品变成商品赚钱谋生啊~只不过作为艺术商品的消费者,我当然要站在这一立场上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法约束下的世界对我们来说是不和谐的,因为它剥夺了我们本来拥有的权利。而著作权法出现之前的世 ...

くま!请问您的什么权力?消费者权益? 强卖和强买都不对
请不要把艺术家说成是商人,艺术说成是商品。。。您的思维是极其错误的,钞票的价值是生产钞票的那张纸的价值还是钞票后所指代的票面金额?  « 其中的智力成果部分可以对商品的价值有加成 »,基本概念错误,一张DVD的价值不在于制作DVD碟片本身的原材料,而是DVD的内容,这不是价值加成问题,而是何谓价值的基本定义。。。
您又谈到专利产权上了,好吧,没有专利权了 创作者的动力何在? 自己创作的东西,就像是是自己的儿女,而自己却没有任何权力拥有他,连个保护权都没有。个人的存在被您抹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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