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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首是死程

[职场] 2岁男孩“肠梗阻”死亡,医方被判一级甲等事故赔146万后,首诊医生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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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6-8-8 16:26 编辑
sepat4 发表于 2026-8-5 16:06
https://mp.weixin.qq.com/s/tolsOrypdkoml_ygDkH-pQ
另外一位谭医生发了篇公众号,我支持他的意见 ...

看完了这篇文章,只能说现在一线医护工作者尤其是儿科和急诊的工作高压繁重,医患关系紧张等原因导致他们的工作环境及其恶劣是切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因此也能理解谭医生以及在楼里发言的医生谭友对医疗事故责任无限扩大导致这些医护工作者承担更严重的刑罪责任义务的担忧。
但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更多的是一个司法技术的问题,超出了非业内的一般人理解,因此这篇文章中的想要给医疗事故罪的“模糊判断地带”给明确划出界限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实际上是完全不现实的。
从立法的层面上来说,实际上跟交通肇事罪一样将医疗事故罪从过失致死罪中独立出来,明确制定了更轻的刑责和更高的入罪门槛本身已经考虑到开车和医疗行为本身是社会必须承担的“高风险业务”所做的措施了(除去严重后果之外,交通肇事罪必须司机主责或同责以上,医疗事故罪必须是严重失责且最高三年)。从结果上来看,事实上已经是在对司机和医疗人员的业务行为可能入罪的过失进行限制性的保护了。
从实际执行层面上来说,交通事故因为情况复杂,尚且需要每一个案例单独厘清事故发生原因和过失行为之间的关联强弱,以此确定司机责任。而医疗行为比起驾驶行为更是复杂许多倍,想要把违规行为分类而借此明确入罪界限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事实上只有当严重后果发生后每一个案例都单独的理清责任才是真正负责的做法。而且绝大部分时候主观性质是极难通过客观条件去推定的,我们只能把一部分和严重后果高度相关的恶意行为独立出来,像酒驾、危险驾驶一样直接单独成罪,但不应该划分到医疗事故罪中。
回到肠梗阻这个案例中,韩医生是否入罪并不单独看他行为的性质,而应该考虑他在此次医疗行为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性质以及导致最后患儿死亡的后果的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强弱等等多方面来确定他的责任,而不是单纯的去考虑是否是自身医疗水平高低之类的性质问题——难道一个医生因为水平过于低下给患者开了个百草枯导致患者死亡,我们也要认为只不过是医生的水平低而不至于犯罪吗?同样的,遗漏体格检查确实在大部分医疗行为中都只是一次普通的遗漏,但我查阅了不少相关医疗手册、准则之内资料,所有资料都写明对于肠梗阻患者的腹股沟触诊是及其重要,甚至在不少手册中提到是“必须”的检查,其原因就是为了排除嵌顿疝。
是,医疗工作者确实钱少事多,工作压力极大,还要和各种人或拟人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之下当然不能苛求他们对于每一个患者都100%的精密,尽到100%的全套检查,但在这个事件中,韩医生是因为水平不够也好,还是偷懒也好,他在该医疗过程中遗漏触诊的行为和感冒忘记测温的行为可以相提并论吗?
况且根据医疗事故的责任判定书来看,该事故中医方所承担的85%责任大部分都在他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医疗事故罪再合理不过了,总不能一个水平不够就把所有医生从事故责任中摘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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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経緯 发表于 2026-8-5 21:06
吵了半天没见几个人谈到是否应该入刑的问题,吊销执业证算是正常处理,但真的有必要把人送进去蹲两年吗,既 ...

上级医生只是指导责任,且已经明确提醒他注意了,是韩医生作为责任医生完全遗漏了。
我下来翻阅了很多资料,你可以理解为肠梗阻的患者的腹股沟区域触诊跟其他需要做触诊的病症不同,是必须要做的诊疗,重要程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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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mp.weixin.qq.com/s/g6jaOTSRKIj_VIG72xllkg
针对韩杰涉医疗事故罪一案,“医学界”请教了多位业内儿科专家的看法,以下为他们的观点自述。
刘文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妇女儿童医院小儿外科主任医师):
根据描述,患儿及家属当时无明显腹痛主诉,拍摄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后收入院,这个处理本身是符合规范的。网上“一见肠梗阻就必须请外科会诊”的说法,是对儿科诊疗规范的误读,因为肠梗阻可以有外科性的(机械性肠梗阻),也可以是麻痹性的(一般儿内科处理),韩医生当时没有认识到有嵌顿疝的可能,而根据经验判断是非外科性肠梗阻而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可以再评估病情、决定是否请外科会诊,在临床逻辑上也是说得通的。前面提到法院出示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2004年版)明确写道: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的常见原因,任何小儿急性腹痛,都应该常规检查一下腹股沟部位,以防漏诊。这个是小儿外科医生的临床指南,对于一个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有限的基层儿内科医生来说,要求他完全掌握,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了。
儿科诊疗有它的特殊性,常被称为“哑科”。2岁半的幼儿没办法准确描述腹痛,只会表现为哭闹烦躁,家长也很难分辨“哭闹”和“疼痛”。如果家属没有主动提供腹股沟包块的病史,医生初次查体时又没发现异常,后续漏诊的概率是极高的。
用成人内科“精准表达”的标准去要求“哑科”,本质上是忽略了临床的不确定性。
但这也正是韩杰医生的关键失误所在。我参与过很多医疗鉴定,医患常常争执不下的焦点,往往就是一方说我做了,另一方说没有,医疗鉴定依从的原则就是以医疗文书记录为准,“无记录即不得作为有效证据”。从这一点来看,无论是韩杰医生还是他的上级医师,都没有落实考虑到嵌顿疝可能性的查体行为。
从案发经过看,案发时韩杰的临床经验尚在积累期,理论上是需要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的。韩杰的失误,本质上是比较年轻的医生在复杂临床场景下的经验局限:对“哑科”患儿表达能力的误判,对腹股沟查体重要性的认知不足,也可能存在对电子病历模板的依赖。
韩杰医生仅仅是一个初级的经验有限的年轻医师,在患儿已经收入院并且交班以后,他的上级医师应该担负更全面的责任,而可见报道中似乎全部主要责罚都由韩杰承担了。
另外,尤其是在韩杰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医院也已经赔偿了146万余元情况下,再用刑罚去追究,引用的根据是他“接诊病人时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个实在太牵强了一点,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会让医护们人人自危。可以说他接诊病人时违反了诊疗技术规范,也可以说他忽视了全面规范的体格检查,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因此承担了医疗行政处罚(被警告,并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加上赔偿等等)。但是延用“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而判决为犯罪,证据和理由都不足而牵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可以延用刑法进行法律审判、惩罚,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有严格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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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9 1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起来这位要是判刑的话,当时董小姐和他情夫的操作是不是要被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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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9 1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tunflare 发表于 2026-8-6 23:29
坛友说的各有各的理,但是我说个泥潭不爱听的,现在百业凋敝,社会上什么情况我就不用多说了,所以没有什么 ...

卖宠物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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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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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因你太美 发表于 2026-8-8 08:39
这事就很诡异,先去的三甲不住院跑这家。

三甲不是诊断的肠胃感冒吗?家属夜里去医院本来的诉求也只不过是开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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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gnihton314 发表于 2026-8-11 09:14
https://mp.weixin.qq.com/s/h5jEGhEDdw3LuZJ283s6NQ
后续影响已经出现了

这篇文章有个问题
“对于医院来说,在经济账上这已经是个难题了。2023 年,华中医科大学做了一项关于新生儿医保支付的研究,其中提到儿科类病种普遍亏损,这是因为儿科较多的医疗服务属于无价服务,并且人员投入大,卫生耗材消耗多,高技术操作要求高,治疗用时长,潜在操作失败风险大。”
哪来的华中医科大学,怀疑撰稿人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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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真红眼教授 于 2026-8-11 11:36 编辑
NF17 发表于 2026-8-11 11:25
这篇文章有个问题
“对于医院来说,在经济账上这已经是个难题了。2023 年,华中医科大学做了一项关于新生 ...

数字和中文字之间莫名其妙有空一格的,大概率是AI生成的文案

查了下应该是这篇 《DIP支付方式下新生儿科医保结算影响因素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华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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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NF17 发表于 2026-8-11 11:25
这篇文章有个问题
“对于医院来说,在经济账上这已经是个难题了。2023 年,华中医科大学做了一项关于新生 ...

看了下,引用的文章是存在的https://journal.healthpolicy.cn/html/20231205.htm
作者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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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还有个有意思的点,这位韩医生如果更加菜一点,也给诊断个肠胃感冒,虽然孩子肯定还是难逃一死,也免不了赔钱,但应该不至于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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