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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萝莉类H和H萝莉的犯罪其实是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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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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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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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自己谈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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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魂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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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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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嘛0 0反正我就控自己家里的萝莉,其他的萝莉真能只能远观就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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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书记你是喜欢犯罪呢,还是喜欢小女孩?

还是两者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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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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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二次元萝莉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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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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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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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ロリコンは病気です
社会没余裕到因为内心的纯净就容纳多数人无法体验到的生存方式
[strike]所以找借口这步还是省了吧[/str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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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蘿莉控和對幼女有保護欲(?)還是有區別的啦
不然蘿莉控也不會變成蔑稱啦,就跟阿宅一樣
不過最近阿宅都有漸漸轉為中性的樣子的趨勢呢(中國限定
照我看來所有蘿莉控的終極目標都是跟蘿莉啪啪啪,和愛心爆棚的保育員還是差很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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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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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3楼(xesee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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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LZ我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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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萝莉黄色漫画的大部分以犯罪为要素,还是以倒/逆为要素?
(“大部分犯罪”本身是个语病。准确讲,是强奸)

町田并不是强奸系,虽然偏黑色是他的招牌风格
即便存在这种带指向性的作者,黄色漫画(不仅限萝莉)也不该按主观动机来分类。因为不固定模式的才是大多数

强奸/自愿/倒逆,其实对应的就是肉/普/草的分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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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过的LOLI漫不多,但是到现在为止最让我一下子没法接受的虐LOLI漫,是一个叫笑顔が一番的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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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说得好,我表示十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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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即坐牢,心理变态就受人疏远,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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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伤害到别人就不该算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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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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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白兔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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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把你H萝莉的本子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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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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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漫画撸管别去危害社会谁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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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东东2世于2012-05-28 09:27发表的  :
看看漫画撸管别去危害社会谁管你  
石原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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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6楼T神教民于2012-05-28 10:35发表的  :

石原老头

石原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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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6楼(T神教民) 的帖子

石原老头   X

石原老贼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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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MD2只是单纯喜欢小女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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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什么的……3次元的萝莉会长大。。。没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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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量略大,党员们做好笔记回家慢慢领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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