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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hsammas

[新闻] 同人绝路?11区又搞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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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猫坤于2011-11-01 14:05发表的 :
叫人怎么活……我最喜欢看清纯系的角色在同人里被日成母猪的了……

这不正是你想看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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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6楼白河仇于2011-11-01 16:40发表的  :
一方面在圈子内部极其重视著作权、版权等作者权益对侵权者口诛笔伐封杀,一方面当整个圈子面对更加严格的著作权、版权法制规范管理时又变现为面对毁灭的绝望与抗争,这种矛盾很有意思啊

有意思的是,对TPP持反对意见的同人宅们所作的评论,恰恰是他们在讨伐圈内盗图者时所面对的盗图者及其NC粉的言论
“没有同人就没有ACG的繁荣”不就约等于四娘粉所谓没有梦里花落知多少谁认识庄羽啊?
“不就是钱的问题嘛”不就是徐汇漫协的200元么?
扯蛋
盗图是盗版,同人是二次创作——还不说这二次创作有作者授权和默许
后面两个更是混淆概念

外野练过再来漫区浑水摸鱼吧
引用第40楼66666于2011-11-01 16:51发表的  :
美国游戏业界有这规定吗,dota和一大堆自制模型地图按照这个规定不也要吃牢饭了
这两个和同人又不太一样
dota是你再怎么刀照样要买份厕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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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3楼(鸡蛋灌饼) 的帖子

劳驾观摩下最近一段时期关于盗图、素材改用方面的双方争论再来脑补默许这回事
我所说的类似是指思考方式、表达言论的雷同,并未做道德判断,也请不要进行脑补
实例摆在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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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6楼白河仇于2011-11-01 16:40发表的  :
一方面在圈子内部极其重视著作权、版权等作者权益对侵权者口诛笔伐封杀,一方面当整个圈子面对更加严格的著作权、版权法制规范管理时又变现为面对毁灭的绝望与抗争,这种矛盾很有意思啊

有意思的是,对TPP持反对意见的同人宅们所作的评论,恰恰是他们在讨伐圈内盗图者时所面对的盗图者及其NC粉的言论
“没有同人就没有ACG的繁荣”不就约等于四娘粉所谓没有梦里花落知多少谁认识庄羽啊?
“不就是钱的问题嘛”不就是徐汇漫协的200元么?
这还是不太一样吧,因为庄羽告了GJM,徐汇漫协也是作者找上门去的,所以这两个例子中的当事人是无论如何都洗不白的。如果原作者开放版权了,比如南派三叔这样的,盗墓笔记的小规模同人是被允许的。
现在是趋势是警察可以随便抓,就算作者允许二次创作,同人行为依旧违法。
所以会有原作者反对这个法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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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鬼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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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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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43楼(鸡蛋灌饼) 的帖子

引用第44楼白河仇于2011-11-01 17:10发表的 回 43楼(鸡蛋灌饼) 的帖子 :
劳驾观摩下最近一段时期关于盗图、素材改用方面的双方争论再来脑补默许这回事
我所说的类似是指思考方式、表达言论的雷同,并未做道德判断,也请不要进行脑补
实例摆在下面的
http://www.comicfishing.com/thlib/thother/index.html
明明自己的圈子JB乱就以为别人的也一样
我不知道是谁在脑补
至于标红就是搞笑了,法律代表是人们对规则的认同,现在做的是对这个规则的讨论。
一副站在道德制高点点的架式说自己“未做道德判断”,自欺欺人有个限度好么。

我知道很多人懒得看ZUN的全文,直接摘一段,形势判断你们自己来做(虽然我认为有些人根本没有这个能力)
有著作权侵犯行为发生时,只要著作权者不上诉,罪名就不成立。实际上发展到法庭上诉程度的事例也没有那么多。主要是因为有些时候(作品)是由很多的同人团体所作的二次创作来支撑的。但是没有原著者许可的二次创作和二次使用这种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所以事先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理解它,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严格地给每一个(二次创作与使用)都颁予许可,那么仅确认内容和颁发许可的工作量就十分可观了,而原制作者方面的人手是肯定不够的。比如某个人站点每次要发表东方的图都来征求许可的话,这工作量就不是一般的大了(这并不仅限于东方,一般企业里也有同样的情况)。
记住:不满足“各制作者制定的要求”的情况下,并不是“受到了许可”,而是“没有被许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受到其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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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伏羲茶于2011-11-01 14:50发表的  :
這個我挺贊成的……不是原作者根本不能體會自己辛苦創作的人物被拿去亂搞的心情……
以前都說同人是因為愛,但現在看看同人圈……只能用“貴圈真亂”來形容


好奇葩的言论

不过总感觉会魔高一丈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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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9楼csyisghost于2011-11-01 17:24发表的  :
好奇葩的言论

不过总感觉会魔高一丈的样子
绕过去的方法不是没有,先例也很多:比如CC系Licence和General Public Licence
但问题是软件可以买服务,文化产品对出售版权这种盈利方式的削弱则无异于自杀

现在的平衡时版权持有者——注意,很多情况下持有者不是原作者——由于起诉的麻烦和对自身有一定的好处默许了一定程度的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由于行走于灰色边缘也不会太过火

不过,这个平衡未必会因为公权力的介入而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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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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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无论原作者是否开放2次制作权,警察一样可以拉人
这就是霸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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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咦???這文難道不是說——

如果原作者有寫明允許可以二次創作的就沒問題,但沒有明確寫明(例如什麼保留權利之類)的就不能搞同人
這條例沒有說毀滅所有同人吖,只是把著作權全部讓給原作者,如果要搞同人就必須要作者同意
有些同人本來就是恥度,別說要向原作者申請……肉鬆不是反對這個嗎?他就是覺得這樣對會打擊同人界。
我本人就是主張要向原作者申請才能搞……

誒誒誒如果我搞錯了我向樓上幾位道歉,讓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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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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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飞了于2011-11-01 14:16发表的  :
以后同人都在中国投稿。

那样还有PAPAPA可以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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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3楼伏羲茶于2011-11-01 17:33发表的  :
咦???這文難道不是說——

如果原作者有寫明允許可以二次創作的就沒問題,但沒有明確寫明(例如什麼保留權利之類)的就不能搞同人
這條例沒有說毀滅所有同人吖,只是把著作權全部讓給原作者,如果要搞同人就必須要作者同意
有些同人本來就是恥度,別說要向原作者申請……肉鬆不是反對這個嗎?他就是覺得這樣對會打擊同人界。
我本人就是主張要向原作者申請才能搞……
把原作者换成版权持有人的话,在法律上从来都是这样的——除非这个国家的版权法一塌糊涂
但是你要知道很多情况下版权持有人不是原作者,或者不止是原作者

这时候就会出现你要做二次创作就需要向一个公司——而不是同为创作者的原作——来申请授权的问题……

PS:从某些方面来看,如果此法案能推动二次创作产业化倒也不是坏事,就看他们脑筋有多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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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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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鸡蛋灌饼于2011-11-01 17:39发表的  :

把原作者换成版权持有人的话,在法律上从来都是这样的——除非这个国家的版权法一塌糊涂
但是你要知道很多情况下版权持有人不是原作者,或者不止是原作者

这时候就会出现你要做二次创作就需要向一个公司——而不是同为创作者的原作——来申请授权的问题……
.......
啊菊,这只会变成:”要么你画的东西归我,要么洗好PP进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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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耶,这个成功的话以后CXX就变成例大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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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鸡蛋灌饼于2011-11-01 17:39发表的  :

把原作者换成版权持有人的话,在法律上从来都是这样的——除非这个国家的版权法一塌糊涂
但是你要知道很多情况下版权持有人不是原作者,或者不止是原作者

这时候就会出现你要做二次创作就需要向一个公司——而不是同为创作者的原作——来申请授权的问题……
.......

搞個同人要向作者或者一個公司申請我還是覺得合理,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肉鬆反對的那個【非親告罪化】,這個的確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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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8楼chrispig于2011-11-01 17:42发表的  :

啊菊,这只会变成:”要么你画的东西归我,要么洗好PP进去“的情况.....
如果版权持有人死脑筋的话的确是这样
但如果灵活一点他们可以出售允许二次创作的Licence(呃,想不出比“出售”更合适的词了……),这也可以变成一个市场——虽然规模是个问题

虽然我对日本人能不能绕出这个弯子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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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9楼长江骑士于2011-11-01 17:44发表的  :
好耶,这个成功的话以后CXX就变成例大祭了~~
你就那么喜欢东方么
不过 完全覆灭到不会,大家都画原创吧,不过肯定会打击创作热情的了。长久下去,就真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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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1楼鸡蛋灌饼于2011-11-01 17:48发表的  :

如果版权持有人死脑筋的话的确是这样
但如果灵活一点他们可以出售允许二次创作的Licence(呃,想不出比“出售”更合适的词了……),这也可以变成一个市场——虽然规模是个问题

虽然我对日本人能不能绕出这个弯子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要是单一版权著作权还可以 问题是一些多重著作拥有的...比如NB+角川 SE+集英之类的....
就看版权大户们了 ,不过按照这故事的尿性,完全可以朝最坏的方向想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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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3楼chrispig于2011-11-01 17:53发表的  :

要是单一版权著作权还可以 问题是一些多重著作拥有的...比如NB+角川 SE+集英之类的....
就看版权大户们了 ,不过按照这故事的尿性,完全可以朝最坏的方向想就是了
忘了这个茬了
这下完蛋,除非形成业界惯例不然以后搞同人还得研究下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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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3楼chrispig于2011-11-01 17:53发表的  :

要是单一版权著作权还可以 问题是一些多重著作拥有的...比如NB+角川 SE+集英之类的....
就看版权大户们了 ,不过按照这故事的尿性,完全可以朝最坏的方向想就是了


听你这么一讲感觉前景很渺茫啊   不过东方这样的是不是只要zun点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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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虎穴蜜瓜上都没看到什么动静 这里吵得真火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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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38楼(真犯人) 的帖子

引用第39楼白河仇于2011-11-01 16:48发表的 回 38楼(真犯人) 的帖子 :
我的回复后面编辑补充了实例,无脑补
我想你应该举例幻城的出版不但增加了国内CLAMP粉丝的数量,而且现在改编成港漫等于反过来给香港漫画界添砖加瓦,这样显得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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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律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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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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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即使原作者自己下放了版权警察也可以来拉人?
不可能吧,那原作者权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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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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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的创始人Zun也曾在早前宣布严禁擅自对其作品的二次创作
178……

大概日本的角色也会成为永不过期的米老鼠了。
赤松健倒是不错,还把自己的love hina放到网上公开下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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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吧,这法律的本意应该在于,现在商业化比较完全的媒体大多有着各种产业链,而其中有着很多不持有版权,却与之利益相关的环节项目,这法律可以保证这些项目的相关人员在版权所有者保持沉默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简单来说就是,蛋糕所有者是你,出钱出力的大家都有分,有人偷嘴的话,大家都可以维护。
当然,日本现在这情况,可以说同人者也是出力者之一,而其他人的看法各有不一,大体就是这种感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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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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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美也是有同人,变态上western标签都是欧美的,这种法律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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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派的枪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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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5楼(jxw) 的帖子

美国要出同人得玩点脑筋:
1不能赢利
2要把名字改一点
3说明是同人不是官方
4钱最好都给慈善机构
5如果内容不黄够水平,可以游说官方支持

美国同人展原创占97%,剩下2%是钻空的,1%是官方认可的。不听的话,上次那个想出哈波词典的阿宅就是你们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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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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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看同人,要杀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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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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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少人(包括我)都把同人=H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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