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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同人事业的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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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说大部分宅都非常喜欢同人事业和看各种同人作品,日本的展会盛况也给了不少人奋斗的方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国家国情明显不一样,以我们国家宅的数量,同人展会肯定会越来越大,而又实力的作者也会更多,同人展的影响力肯定会慢慢渗透到主流社会中。

但是,占同人一部分的H本这条路是一条不归路,可以肯定的说,现在虽然没人管,但不代表这件事就很合理和合法

喜欢看自己所萌人物的H本似乎成了某些人的劣根性,作者也乐于在这市场里分一杯羹。聪明的像使徒画群众喜闻乐见的搞笑KUSO漫画,不聪明的继续走钢丝总有翻船的一天。苦海无边,回头是岸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注视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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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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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抓起来好了,净化社会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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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某同人展中出示身份证才能入场的18×本场岂不是已经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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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LZ从来不看H,非常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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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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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楼的 SAIHIKARU 的帖子

话不是这么说的,我觉得咱们就事论事的说一个明确的法律问题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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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leven1 于 2009-5-30 19:08 发表
那某同人展中出示身份证才能入场的18×本场岂不是已经触犯刑法?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印199件卖就行了,这样至少不会负刑事责任,顶多行政拘留个几天……

另吐LS签名一句槽,德国民法典90条a说了,他们也不管动物(Tiere sind keine Sachen Sie werden durch besondere Gesetze geschutzt. Auf sie sind die für Sachen geltenden Vorschriften entsprechend anzuwenden, soweit nicht etwas anderes bestimmt ist)……

[ 本帖最后由 goddess 于 2009-5-30 19: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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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法第34条(rule34)在注视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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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担心很有道理,不过也许离那时还有些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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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oddess 于 2009-5-30 19:24 发表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印199件卖就行了,这样至少不会负刑事责任,顶多行政拘留个几天……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哎?没看到200个的说法啊

200个制限那个不是说的互联网上的事吗?


另外做同人卖这种事情本来就触犯法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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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LZ自我意识真过剩,别人小打小闹也值得你去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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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place 于 2009-5-30 19:27 发表
其实这个担心很有道理,不过也许离那时还有些时日。

到了那天哪个真因为这个犯事儿了,该判例及可能由此而生的最高院批复或司法解释将构成对我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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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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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看现在闹得欢,将来一并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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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梦华 于 2009-5-30 19:28 发表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

我错了……网购卖199本,实体书么,查了一下手头的法条,似乎应该按1998年12月23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按其第8条第1款之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其实也差不多,小心起见,那现场就卖99本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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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LZ同志的担心很有道理,不过这些还是留给主办方考虑好了,肉食者谋之,汝有何为?

据说XX展确实发生了这样的案列,会不会惊动司法部就不知道了

[ 本帖最后由 atyclly 于 2009-5-30 2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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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saraba1st.com/thread-473157-1-2.html
庆幸吧,现在还没到收藏糟糕物就蹲号子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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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这种非法出版物本身就违法.还搞非法集会. 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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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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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哥不是不会抓,只是暂时不想抓。

我想记住这一条会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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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倒是可以以“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来抗辩,所以,我说啊——
你们就按成本价卖本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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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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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担心H同人本拖累同人事业,还不如研究版权法给同人留下多少空间,以及如何对付那些无知的家长和下作的媒体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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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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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叔叔在看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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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还是玩擦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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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要管的事太多了, 同人志算个鸟, 也就几个城市随便玩玩, 跟13亿人民相比....
总之还管不到这头上. 除非中国人民一夜之间都一窝疯变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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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像霓虹一样 正规化? 谁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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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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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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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兴冲冲下了《上海绝恋》
再兴冲冲打开一看
版权娘

艹 用中文写出来就是有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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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楼的 frozenflame 的帖子

竟然还有无马的?不是都有小黑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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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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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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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fs 于 2009-5-30 21:23 发表


累犯是要加刑的

我更倾向于认为那是连续犯,另,累犯应当从重没错,但是没有加刑这说罢?我国刑法似乎只有从重,没有加重的

[ 本帖最后由 goddess 于 2009-5-30 22: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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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H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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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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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勿牟利。。。。。。矿泉水50元一瓶,书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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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不画学术不就好了
纯往学术上载对自己也没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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