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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京阔少

[转]徐老师冷眼看待大陆汉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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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猫蹄姐姐生气了
到外野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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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国际条约,就是加入WTO,加入了WTO就必须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以前是不用保护的,中国人偷了外国人的技术、专利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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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2:20 发表


求懂国际法,或相关专业的朋友来验证一下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或者准确。
我的认识和你的似乎很不一样。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小说,日文的,但是没有授权发行过中文版,但你的一个fans自己翻成了中文版,并且把电子档发布出去了,然而,这个fans偏偏喜好工口,结果把你小说里原本来很简略的XX描写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结果那些看中文版的人就认为这是本工口读物。你怎么想?

再者,你们认为国内这些民间汉化组的作品也是有著作权的话,那么去试试看到版权局办理一下著作权登记,看看能不能办下来。等办下来了,你们再享受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吧。

要追究民间汉化违法侵权的地方,仅从游戏软件中提取文本这一点就足够了。

[ 本帖最后由 yao 于 2007-8-16 1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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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o 于 2007-8-16 12:42 发表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小说,日文的,但是没有授权发行过中文版,但你的一个fans自己翻成了中文版,并且把电子档发布出去了,然而,这个fans偏偏喜好工口,结果把你小说里原本来很简略的XX描写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结果那些看中文版的人就 ...



双叶出版社的蜡笔小新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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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2:20 发表


求懂国际法,或相关专业的朋友来验证一下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或者准确。
我的认识和你的似乎很不一样。



你的认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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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大部分人对法律都是一知半解的,就没必要再纠缠了吧,反正只能是各说各的。这个问题能说清早就说清了,也不用讨论这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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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eltina 于 2007-8-16 12:55 发表
我说大部分人对法律都是一知半解的,就没必要再纠缠了吧,反正只能是各说各的。这个问题能说清早就说清了,也不用讨论这么多年了。


猫踢姐姐可以认为是纠缠,但是也可以说是在讨论吧。

即使是一知半解的,但能引出懂行的,也未尝没有收获。

而且,法律这种东西总是为实物服务的,实物变化万千,一时说不清也是很正常的。

更何况,如果再涉及到法理的部分,各人的看法就更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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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这里纠缠不是贬义,只是一个比较形象的形容词。

其实我只是想说,我不要看法律知识啊,我要看混战啊,你们快给我回到混战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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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都到部落格那里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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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eltina 于 2007-8-16 13:03 发表
哦,这里纠缠不是贬义,只是一个比较形象的形容词。

其实我只是想说,我不要看法律知识啊,我要看混战啊,你们快给我回到混战上去啊……


从来就没有混战啊,不是一大群人讨伐魔物db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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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当年为了中古游戏的贩卖是否合法不也纠缠了好一阵子。最后好象是中古游戏贩卖是合法的。必竟一个游戏我玩腻了卖给别人,但以后我想玩也玩不了了。中古游戏如果违法,等于是说所有的中古品交易都违法,显然行不通。
现在法院对于软件侵权方面的司法解释,把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这一前提也给取消了。不过这是对企业用户而言的。个人自行汉化,虽说违法,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应该还是追究不了,但如果是公司组织人员自行汉化的话,一旦厂商诉诸法律,那就是必输的官司。
当然,日本游戏厂商从没把中国大陆作为他们的市场,也不在大陆销售他们游戏,打这种官司也不会给他带来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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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你们汉化的还要注意字体选则哦。。。小心什么方正啊圆正啊来告你们侵权。。。:awk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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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awkward: :awkward:

等有了1亿的时候,再考虑方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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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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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擧這麽多法律,不過是紙上談兵。

要是日本那邊發律師信過來,誰也得頭皮發麻一陣。

暗榮不是發了好幾次麽:awk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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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ngbaiyin 于 2007-8-16 12:52 发表



你的认识是什么?


我的认识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类人。

那么,汉化的行为按目前来分,包括了破解、翻译、补丁制作、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等过程。
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是违法的。这点我不反对。
前面几个过程是违法的么?

如果前面几个过程不属于违法。那么汉化还有搞头。
如果属于那么是否有规避的方法。

至于连带责任的说法。按我理解就是类似与惩罚杀人犯时,顺带惩罚卖刀的。

毕竟汉化是造福外文白痴的行为,为其找合法出路是我这样外语白痴能干的唯一的事情了。

以前我们可以无视著作权这种老外用来骗钱的东西,
但和谐党已经与老外达成协议了,
那我要是不想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觉得有点对不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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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3:21 发表


我的认识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类人。

那么,汉化的行为按目前来分,包括了破解、翻译、补丁制作、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等过程。
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是违法的。这点我不反对。
前 ...

破解不违法么,反向工程

翻译不违法么,参见第八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另外在翻译的过程中还在别人的软件上署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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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志豪 删除此人所有评论
  
2007-08-16 02:13:24
你们不要再搞徐继刚
年近四旬了还没固定炮友
他很可怜,火气大点也很正常


我说
你们要喷就喷,反正是匿名的,借别人名字来喷算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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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3:21 发表


我的认识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类人。

那么,汉化的行为按目前来分,包括了破解、翻译、补丁制作、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等过程。
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是违法的。这点我不反对。
前 ...


你认为著作权是老外用来骗钱的东西,从根本上来说就已经错了啊!
而且你的认识完全倒过来了,首先破解就是明白无误的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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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转型转的真TM出乎意料,

回来吧,这样下去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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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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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hn 于 2007-8-16 13:27 发表

破解不违法么,反向工程

翻译不违法么,参见第八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另外在翻译的过程中还在别人的软件上署名了


反向工程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是通常在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被厂家所禁止。


  http://laws.ipr.gov.cn/ipr/laws/ ... o=17&dir=200701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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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转到法律上去了,回到正题嘛:cr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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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补丁没事的吧。你问怎么得来的?老子灵机一动敲出来的二进制码,怎么用那是你的问题。什么反编译,提文本,你有证据吗?说来还是国人搞汉化翻译的太张扬,低调一点多好。
真要追求法律责任那该死的人太多,跑题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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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拿文本来说,如果软件本身并没有包含能直接获得的纯文本文件,从打包的文件中找出属于文本的部分,就已经涉及了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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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3:21 发表


我的认识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类人。

那么,汉化的行为按目前来分,包括了破解、翻译、补丁制作、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等过程。
汉化游戏制作、汉化游戏发布是违法的。这点我不反对。
前 ...


说到底,你到底担心什么呢……
1、小日本也许已经注意到你/你们组的行为,但他很难追究到你头上。我说这些,也只是希望你明白自己的行为并不是那么的纯洁罢了。这一块在中国还属于灰色地带,没有利益的事情和谐的ZF是不太愿意管的。
2、日本人现在无法从正规渠道进入中国大陆这个市场,暂时还无法直接从这块市场拿到利益。而你的行为也变相在为日本人来推广中国这个他们暂时无法直接进入的潜在市场。所以你很难判断厂商对待这事上的态度。当然为了安抚AV国内的用户,他们还是必须要在口头上或一定行为上来反对你们这种行为的。不然就等于他们默认了国外的这种侵权行为,也有可能对国内的市场造成破坏。所以你们这种行为在日本厂商眼里的态度还是相当暧昧的。

我个人意见就是你只管继续做吧,短期间内没有人能找到你的头上要你负责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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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无攻不受鹿 于 2007-8-16 13:34 发表
这贴转型转的真TM出乎意料,

回来吧,这样下去就没意思了...


口水战有什么意思,现在至少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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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o 于 2007-8-16 13:31 发表


你认为著作权是老外用来骗钱的东西,从根本上来说就已经错了啊!


这个不和你争论。
是不是靠这个骗钱你看找几个相关数据就知道了。
和谐党之所以往这方向走,是因为这方向上我们也能捞到很多利益。
没有人会拒绝既得利益,除非脑残。


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有没有规避方法。

上面有人提到过用于研究学习的不算违法。
哪里属于研究哪里不属于研究这点有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翻译,我大学时课堂上以及业余时间翻译了一堆朝日新闻的天声人语,
这也违法了么?

最后,如果没有规避方法,
那就只有乘和谐党没把和谐大剑削向这个领域之前,能玩多少是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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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

227都告诉你让你安心做了。

你还紧张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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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种行为,不是那么纯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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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o 于 2007-8-16 13:45 发表


口水战有什么意思,现在至少能普法。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我觉得口水战比这破烂玩意有意思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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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相关贴都3了,回到口水战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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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ngbaiyin 于 2007-8-16 13:56 发表
把相关贴都3了,回到口水战上来吧。


3掉你来赔积分么……?
口水战的主角都午休去了,搬凳子等吧。
而且再战我认为也战不出什么来了。感觉小湿和老徐就像2人同时在OOXX,2人都很卖力,然后都在声称自己比对方爽,实际上谁都不知道对方有多爽。这事本来就说不到一块。ROTO站在2人中间,看似比谁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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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o 于 2007-8-16 12:42 发表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小说,日文的,但是没有授权发行过中文版,但你的一个fans自己翻成了中文版,并且把电子档发布出去了,然而,这个fans偏偏喜好工口,结果把你小说里原本来很简略的XX描写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结果那些看中文版的人就 ...

……
我所知道的怎么有很多工口游戏被汉化成一般向的游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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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PCNPC 于 2007-8-16 13:49 发表


这个不和你争论。
是不是靠这个骗钱你看找几个相关数据就知道了。
和谐党之所以往这方向走,是因为这方向上我们也能捞到很多利益。
没有人会拒绝既得利益,除非脑残。


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有没有规避方法。

上面有人提 ...


他人的知识产权你不尊重,那么你自己的汉化心血也别要求别人来尊重,那天你们组的汉化成果被他人改头换面署名发表受到万众欢呼爱戴你也别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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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iji 于 2007-8-16 14:02 发表


3掉你来赔积分么……?
口水战的主角都午休去了,搬凳子等吧。
而且再战我认为也战不出什么来了。感觉小湿和老徐就像2人同时在OOXX,2人都很卖力,然后都在声称自己比对方爽,实际上谁都不知道对方有多爽。这事本来就说不到 ...


积分你挂一会不就好了。

那就看口水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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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内幕,我们要八卦!
不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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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破军星 于 2007-8-16 14:04 发表

……
我所知道的怎么有很多工口游戏被汉化成一般向的游戏了呢


那些大陆正版是付了日方钱的,算是取得合法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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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啊,这个话题很无聊啊,都讨论多少年了,怎么还在说啊,上次才说过一次,你们是不是都不在啊
都是些永远说不清的话题,这里谁是法律专家,反正都不完全可信,只有误导的活儿,普个什么法
:mad: 到底是谁把帖子引导到这个话题来的,我们上班不想看法律,要看内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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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内幕!我们要八卦!
我们不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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