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294|回复: 7

[生活] [后知后觉]原来现在无证经营普通药品已经“去罪化”了,只做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9-1 1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1)违反药品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也即开黑药店),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第二,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上述两项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删除的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关于药品方面的犯罪,应当采取实质标准(看有无疗效、有无危险),放弃形式标准(行政管理证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的,首先构成行政违法。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实践案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2025年广东清远、贵州黔西南州、江西吉安等地查处的便利店、食杂店无证售药案件,均依据上述法条给予了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复习法考看到的,所以某部电影是真的有点推动作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过几年出了涉外的军事承包商也是电影叫出来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yccq 于 2026-9-1 10:54 编辑

跟那部电影更相关的其实是新药管法中对“假药”的认定,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亮不是鸡叫出来的。这个问题在这个电影原型的时候就有讨论了,电影才是蹭的那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自升自落,我来我见我征服,你见过哪个政策是鸡叫出来的?鸡要有自知之明,别把自己太当回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如说我一直觉得国内法律很多时候有完全不看实际情况拍脑袋直接制定的情况

法律本来是个各方博弈的得出的 如果现在法律跟实际冲突应该是执行一次后再讨论修改

现在却希望一部法律管所有 导致要么学法的全部完全没人性 要么执行层面各种开后门

像正当防卫这玩意过这么多年才进步 这不扯淡吗?

—— 来自 OnePlus PLR110, Android 16, 鹅球 v3.5.9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中间的逻辑漏洞太多了?药神是先有得司法判例才改编的电影?再说那那事说的是对假药劣药认定的,你主楼说的无证卖药的前提是真药啊,这能是一回事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6-9-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zeroboss4 发表于 2026-9-1 10:58
不如说我一直觉得国内法律很多时候有完全不看实际情况拍脑袋直接制定的情况

法律本来是个各方博弈的得出的 ...

因为你一直把修改法律类比成你改文档,这不扯淡吗?

改的程序,改的效果,改成怎样,改了之后可能有的后果,能适用多久,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种种都不用管的,总之就是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上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962110 反电信诈骗|举报电话 021-62035905|Stage1st ( 沪ICP备13020230号-1|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7642号 )

GMT+8, 2026-9-1 23:31 , Processed in 0.065695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