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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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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aradiseMartyr 于 2023-12-15 14:53 编辑
判例也不一定对,而且单个的特殊判例也没法说明问题,只有大量判例才能说明整体趋势。创作、独创性这个东西太宽泛了,没法界定,立法的时候就没把这俩东西彻底说死,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时候俩类似案例甚至会出现矛盾的判决(法官素质问题确实判错,或者有时就是法官理解不同导致)。
我去看了一下案例,他里面也只是承认了训练ai模型以及写那串参数咒语时有一定的独创性(把模型程序加上参数咒语视为著作权客体),而不是说这个模型程序产出的画是著作权客体,这个是我能接受的。因为共识里面一段具有独创性的代码程序是可以作为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至少我是这么学到的,老师也给我说了程序产出的产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判罚的依据可能是(新闻里没写,我自己推敲的)
把ai作画产品视为程序代码的延伸,进而程序制作使用人对产品上贴上水印属于是著作权保护措施(类似于商家用自家工艺生产产品,给自己产品贴商标),只是因为这个进行了一下判罚。判的也很低因为法官可能也不太承认他这个独创性价值 ,而且他这个模型就十有八九也抹了别人画作的水印,只不过是没法确定受害人所以人家没法求偿
但是将来也许数据权利关系被正式确立下来之后会让人们对数据产品有更深刻的理解,也更适合用来保护ai作画产品,同时也能更好更明确地调节数据提供者和数据加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 来自 Xiaomi 23054RA19C,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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