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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这次盗主页事件的始作俑者,看看一个人的脸皮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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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欣p一下吧,[蛏倘烁GBGBA的某位版主g的υ,大家看看[蛏倘说奶事B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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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0 15:22:57)????:你是商人本人幔
(2005-01-20 15:24:43)[蛏倘耍海浚浚
(2005-01-20 15:23:55)????:先回答我好幔
(2005-01-20 15:25:38)[蛏倘耍
(2005-01-20 15:24:48)????:>?>?
(2005-01-20 15:27:46)????:你回答我的}好幔
(2005-01-20 15:29:46)[蛏倘耍翰缓
(2005-01-20 15:29:54)[蛏倘耍何人不喜g回答}
(2005-01-20 15:29:03)????:那你的意思就是f你不是他本人了??
(2005-01-20 15:31:18)[蛏倘耍菏颤N事情?
(2005-01-20 15:30:57)????:P于火花天Φ氖虑椋是不是你的意思。
(2005-01-20 15:35:42)[蛏倘耍涸觞N很P心@事情
(2005-01-20 15:35:01)????:我不知道你槭颤N不回答我,F在出事了,希望你去站^看看,如果你有能力希望你能理好@件事,因檫@次的事件在φ造成太大的影。。。。
(2005-01-20 15:37:39)[蛏倘耍哼@些}都根本不算}
(2005-01-20 15:36:27)????:F在我都成公沉耍你真的]所^幔
(2005-01-20 15:37:45)????:y道利益代表一切??
(2005-01-20 15:39:35)[蛏倘耍荷存大于一切
(2005-01-20 15:40:40)[蛏倘耍耗阒道S持鹊谝淮蟮碾[蜷T裘吭滦枰多少M用
(2005-01-20 15:40:00)????:y道就是因檫@樱烤鸵做`背Wj道德的事情??
(2005-01-20 15:42:48)[蛏倘耍壕Wj道德 是什N 我o下面f的很清楚Dd清楚出
(2005-01-20 15:43:46)[蛏倘耍何宜要做的事情就是_立中[虻拈T 如Wj[蛑械17173 一 ]有什N事情可以阻跷仪斑M的步伐
(2005-01-20 15:42:29)????:但你不查承Z^幔咳绻Ψ揭求h除的,你遵重Ψ降囊庖,@些|西都是e人辛苦I出淼模他有噙@N做,但Ψ揭求撤掉,楹纬反???
(2005-01-20 15:44:35)[蛏倘耍阂磺惺虑樵谟谟押f商 一_始就破口大R 有什N好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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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http://bbs.newwise.com/index.php?showtopic=116537&st=120

可靠性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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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你挺好了......

换id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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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过拉.....巴士没脸当然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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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算支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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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NW那边反响似乎是最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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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JR是常有常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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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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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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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热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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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血色孤狼 发表
[B]NW那边反响似乎是最强烈的 [/B]

因为以前NW与他们战的结果是屡战屡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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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太太太太太太
不不不不不不不
要要要要要要要
脸脸脸脸脸脸脸
了了了了了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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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如Wj[蛑械妖气妖气山一 ]有什N事情可以阻跷前M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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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就是一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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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yujioh 发表
[B]他就是一SB [/B]


贱毛这次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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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陌生的天花板 发表
[B]贱毛这次厚道 [/B]

贱个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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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只是违反道德……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约束,我看办法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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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事件不能解决的话
估计以后网络上的道德标准等就会变了呀
真让人感到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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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这个人是谁,然后把这事告诉他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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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赞同了,我换个签名

本签名欢迎抄袭转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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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段话帖到那个论坛事务区,请斑竹给个解释,唯一的下场就是帖子被删,ID被封.............

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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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2叔签名厚道,我在那边直接用了

等封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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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鹊谝淮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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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日那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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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5-1-2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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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BGBA
17173
连名字都是一个套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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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第一?!
是指无耻程度吧。
幸好我一次也没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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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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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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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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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EG.TGFC.NW,HH,ACE...
国内的游戏站还有哪家没被电玩巴士“转载”的。连TW的巴哈都难逃毒手

电玩巴士的BOSS真是个坏蛋,应该告诉他妈妈,领回家去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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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的巴哈姆特也被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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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搬家,借了些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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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

二叔肯定在庆幸自己没有做s1的专题站。。。。

s1 news上永远是353即将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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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D版泛滥的国度

出现这种\"人\"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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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脸皮真的比城墙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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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好有气势的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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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pchome.net/aboutus/

http://www.tgbus.com/info/2.htm

。。。实在无语。。。居然连这都要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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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minichaos 发表
[B]哦,原来只是违反道德……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约束,我看办法不多。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8号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于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认识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器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它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三)认定侵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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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deisler 发表
[B]http://www.pchome.net/aboutus/

http://www.tgbus.com/info/2.htm

。。。实在无语。。。居然连这都要抄 [/B]
PChome.net正式成立于中国商业互联网诞生的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完全垂直于IT行业的互联网站。建站至今,PChome.net奇迹般地保持 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以出色的品牌形象与公信力赢得了越来越多用户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在认知度、普及度、影响程度等诸多方面都走在了行业的最前端,已成为祖国大陆地区用户覆盖度最高,品牌形象与公信力最好的网络IT传媒,被诸多网友和传媒推介为“中国IT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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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啊,这都一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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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伙是人养出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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