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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哪位来讲讲当年太空堡垒和MACROSS的版权纠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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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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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一个群里听说这次国内没人买马三角的版权是因为金和声的缘故,导致除日本外海外版权一概不放,那金合声手上的版权到底是到那代为止呢?之前香港好像有播过初代,台湾也引进过,剧场版可曾记得爱也在香港上映过,然后M7和MP也都有北美英语版,感觉在MF之前金合声的存在并没有影响M系的海外发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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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wiki上复制的:
1982年10月,电视动画《超时空要塞Macross》的制作公司龙之子Production,从赞助商Big West处获得《超时空要塞Macross》在海外的动画和周边商品发行权。
1984年1月,龙之子授权美国动画发行公司金和声(Harmony Gold,简称HG)在北美地区发行《超时空要塞Macross》,金和声借此再加上其他两部动画制作出《Robotech》(太空堡垒)。
自1999年开始,金和声在北美、西欧等地区注册“MACROSS”商标,并以法律手段禁止其他代理商销售Macross产品,宣称除了日本以外拥有全世界“MACROSS”专属权[2],甚至也至日本尝试注册未成[3]。此举大大损害Big West权益,因金和声的版权来源与合作伙伴是龙之子[4],Big West和Studio Nue也不甘示弱,在2001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控告龙之子,于是双方展开一连串法律缠讼。
经过2001年-2005年的诉讼,整理结果如下:
Big West和Studio Nue共同拥有《超时空要塞Macross》所有人物、机械设定的著作权(著作者人格权)。
龙之子因其作为《超时空要塞Macross》的制作者而拥有著作权(著作财产权),但无权再公布《超时空要塞Macross》的任何派生物(涉及著作者人格权的公开发表权部分,即无权再制作超时空要塞续作),也无权对《超时空要塞Macross》进行修改(涉及著作者人格权的同一性保持权部分)。
动画影片标题非他人商品表征[5],因此Big West仍可使用“MACROSS”(マクロス)之名创作、发行。
后续影响:
金和声仍可在北美地区合法发售《超时空要塞Macross》电视动画版(如授权AnimEigo和ADV Films发行)及其周边产品(包括书籍,游戏、玩具等),但无权再使用《超时空要塞Macross》的人设和机设制作新的动画和电影。金和声对此一贯立场是不受日本法院判决拘束[6],却因与龙之子合作,而具体反映在《太空堡垒:暗影编年》上[7]。
由于判决不涉及“MACROSS”商标权,除非关系良好[8] 或给予以经济补偿,否则日方的Macorss系列产品依然无法在金和声注册商标区域公开发售。这也是自2002年的Macross Zero以来,无海外授权代理产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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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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