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动画情节造成损害,动画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刚在微博看到一条新闻,江苏某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侵权纠纷,焦点是小孩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情节而造成损害、动画制作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内容如下:http://ww2.sinaimg.cn/bmiddle/e35c99f9gw1ebnofcwzn4j20c81jt7g1.jpg
判决中争议最大的,还是在动画公司应负有注意义务的部分,即:“……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不仅如此,行政审查并非此种注意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而是“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我记得上次S1有个帖子已经就这个问题讨论得相当深入,其中一个筒子提出将是否具有“拟人化人格”作为标准的观点非常有趣,另外就是老生常谈的日美在作品分级方面的经验也提及过一些。(但我链接找不到了……)
但是这个判决也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比如动画公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在判断注意义务中的地位,甚至包括最后15%的担责比例也颇值思量。
有没有学法律的筒子或者大家就这些问题愿意进一步说说?
參見青少年持槍犯罪遊戲公司是否負有責任。 喷火龙不仅会发帖还会贴图,小智知道吗 玄天大佐 发表于 2013-12-18 13:43
參見青少年持槍犯罪遊戲公司是否負有責任。
有具体判决书号吗?或者判例的名字也成 动漫 发表于 2013-12-18 13:43
喷火龙不仅会发帖还会贴图,小智知道吗
我发帖的一瞬间是进化到mega形态完成的,智商瞬间爆表了。 担责15%,我觉得尚可以接受,虽然明知道这么整不对头。 从道理上讲,在儿童向的动画片里本来就不该出现这种容易让孩子模仿的不安全行为。
但另一个问题在于因为中国没有分级制度导致“儿童片”的界限非常模糊,所以这种责任根本就很难扯清楚 justice 发表于 2013-12-18 14:08
从道理上讲,在儿童向的动画片里本来就不该出现这种容易让孩子模仿的不安全行为。
但另一个问题在于因为中 ...
容易模仿的不安全行为...微妙......那不容易模仿的不安全行为呢?就无问题了?如果还不行 那就只能做即使容易模仿也安全的行为......这样还有人看么......
有时候 老实说熊孩子就是熊孩子 无论有没看什么都好 会作死的就是会作死 虽然这样有说得有点不太公平 但是还是那句:那么多人(孩子)看了 怎么就你们玩了这么一出? 大量案例确实要检讨 但像这种是不是把责任怪到这头上是不是有点不厚道?
即使分级了 如果分级限制到连所谓容易模仿的不安全行为都完全消失的话 就算动画能继续做 反而小孩不吃这套的话 不就等于直接把产业整死了么 以后片子前后加上提示风险警戒模仿字幕,制作播放方责任再降10%的结果更合理点 宅男模仿动画行为找不到妹子
动画公司应担责 像港剧那样开头加个声明呢? 关键不是当爹妈的没教会孩子什么能学什么不能学? (非专业人士请勿模仿) 有人造反的话是不是需要把XXXCCCVVV几个拖出来鞭尸呀 john_doe 发表于 2013-12-18 15:13
以后片子前后加上提示风险警戒模仿字幕,制作播放方责任再降10%的结果更合理点 ...
搞得现在第三代铠甲勇士一变身开打屏幕右下方就插行小字“专业动作 请勿模仿”,直到打完 判得好,然而还有很多责任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该追加起诉发现火的燧人氏、发明绳子的弇兹氏、以及造出熊孩子的女娲氏 我跑去当死死团怎么想都是烧烤店的错 黑暗之眼 发表于 2013-12-18 16:43
搞得现在第三代铠甲勇士一变身开打屏幕右下方就插行小字“专业动作 请勿模仿”,直到打完 ...
就算这样,我怀疑如果还有小孩“模仿”出事的话,妥妥的还要制作公司赔钱的 11区动画都加了自己不加不是作死 有少女模仿还珠格格上吊的时候让琼瑶赔钱没?法官脑残 kawa11 发表于 2013-12-18 16:36
有人造反的话是不是需要把XXXCCCVVV几个拖出来鞭尸呀
只考虑本案的话,法院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提示。因为他们没有识别能力…… 首要的一点是事实认定的部分站不住脚。法院是依据什么确定熊孩子是因为看了喜羊羊而去烧人,第一被告一方的证词显然是不能采信的,因为从结果来看他们的赔偿责任被减轻。
就算真的有证据可以说明熊孩子因为看喜羊羊才要烧人,熊孩子烧人仍旧是致伤的直接原因,收看喜羊羊是间接原因。我倾向认为喜羊羊方对原告没有任何直接侵权行为,可以让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实也有利于原告获赔…… 以前有一本书叫少年维特之烦恼.....
然后有人自杀了
你能说那是歌德的错么 月夜凝雪 发表于 2013-12-18 20:29
没有加字的话的确是作死,很多连续剧还都打上“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以前不是有过一个美国故 ...
这个应该是有人编的段子。
隐约记得绝望先生引用过并吐槽这不是事实来着。 月夜凝雪 发表于 2013-12-18 22:10
这个是段子,所以我都说是故事了,没说是事件,
类似的还有一个小偷爬楼因为建筑不合格跌伤了告建筑商赔 ...
美国有一批专门打这种官司的律师,挑起的各种诉讼所直接间接造成的危害一点也不必国内小(尤其是医疗方面)。
不过两国司法制度差距很大,相互之间没多大可比性就是了。 不要吧灯泡放进嘴里。 stygianlunar 发表于 2013-12-18 22:57
不要吧灯泡放进嘴里。
少数不管看多少次都会被逗笑的警示语,恨不能加分 你们有没有发现你们为厂商辩护的理由是社会大众的常识
案例中,被告的社会形象是厂商,而原告才是社会大众
也就是说,只要建立这个所谓的常识是专业常识(会有人不具备)一类的手法,强调受众缺乏接触这个所谓常识的途径
你们就可以想新理由了
顺便一提如果有陪审团的话,那么裁决的一边也是社会大众了
这里还有一个社会常识:
我们国家的社会,家庭,教育等等方面,是没有条件要求家长陪伴的(想想你们上学是如何进入要求18岁的网吧的)
对于这种情况,美国的做法是通过屏蔽接触的可能性来规避的 http://ww2.sinaimg.cn/large/9cb62eb3jw1ebobel9vnjj20c809d0td.jpg
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螳臂挡车的客观后果。
该后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过错,应对挡车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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