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广东录像厅杀人案”三凶手被核准死刑
据红星新闻 1994年5月6日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村录像厅,4名年轻男子来询问是否可以夜里包场,女老板何某本不想答应,但想到丈夫也在,包场有50元收入便接下了生意。谁知,次日零时许,4名男子突然发难,冲向何某夫妇将其捆绑,致何某丈夫张某死亡,何某屏住呼吸,佯装死亡。4人抢劫后,用胶带封住夫妇俩4岁女儿的口鼻致其窒息死亡。随后,陈某1、胡某1先后将何某奸淫,逃之夭夭。8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该案刑事裁定书,核准对被告人陈某1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2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胡某1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书显示,同案被告人胡某2已判刑。
30余年前
4名男子抢劫杀害录像厅老板父女
裁定书显示,3名被告人均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被告人陈某1生于1972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2生于1974年6月29日,被告人胡某1生于1960年3月29日。经复核确认,1994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1提议,与被告人陈某2、胡某1、胡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抢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村投影室(俗称录像厅),后4人携带胶带、棍棒前往投影室。当日22时许,4人待散场后以包场为名留在投影室内。
1994年5月7日零时许,4人分别持棍棒、砖头等物对投影室经营者张某(被害人,男,殁年29岁)、何某(被害人,女,时年29岁)夫妇实施殴打,并捆绑2人手脚、用胶带封嘴,致张某重型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屏住呼吸,佯装死亡。陈某1等4人在现场搜掠,劫得投影机、录像机、录像带、现金等物品。其间,张某与何某之女(殁年4岁)惊醒哭闹,陈某2紧捂其口鼻致不能动弹后交给胡某2,胡某2又用胶带封住张某女儿口鼻,致其窒息死亡。陈某1、胡某1先后将何某奸淫。直至5时许陈某1等4人才离开现场,所劫财物由陈某1带回家中。何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1负案在逃期间,与贺某2、陈某3(均已另案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古某1(男,殁年50岁)。1998年4月21日10时许,3人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古某1住处,贺某2在一楼放风,陈某1、陈某3以制衣为由骗取古某1信任进入其二楼家中。陈某1、陈某3对古某1实施殴打,采取捂口鼻、扼颈、电线勒颈等手段,致古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1等三人劫得VCD机一台、音响一套、唱碟若干等财物(共计价值3979元)逃离现场。
最高法核准3人死刑
其中1人在逃期间再次抢劫致人死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1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某1、陈某2、胡某1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6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陈某1、胡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1、陈某2、胡某1共谋抢劫,作案时均积极实施暴力行为,互相配合,共同致2人死亡、1人轻伤,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1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另结伙入户抢劫并致1人死亡,系该起抢劫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后又结伙在青海省抢劫致2人死亡并被判处重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陈某1、胡某1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胡某1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于2024年11月做出以上裁定。
检方曾披露抓捕、追诉细节
2019年发现3名凶手踪迹将其抓获
此案发生后,曾引发广泛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曾在2021年发文披露该案抓捕、追诉等细节。
文章显示,案发后,时隔多年,其中1名嫌疑人因犯抢劫罪,在201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青海省监狱服刑。2019年,公安机关通过摸查,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湖南附近活动,黄埔**遂在当地**协助下,将3人抓获。
然而,除1人再次犯罪追诉时效未过之外,其他3人都已过追诉时效。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仍有必要追诉的,应层报至最高检核准。但报送最高检核准追诉,意味着在证据方面不容有误。
黄埔区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审查,黄埔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案发距今(2020年)已过26年,但该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且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害人的乡邻、案发地的群众均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3名犯罪嫌疑人,决定报请核准追诉。扎实的证据让黄埔区检察院的追诉得到广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支持,并最终获得最高检核准。
据检方披露,当年幸存的女老板,这些年过得十分艰辛,再嫁丈夫死亡,儿子出车祸死亡……但为了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她仍坚强地活着、努力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她终于等来了这一天 这个女老板的命真不是一般的苦…… 真是畜生阿,多活这么多年真是便宜他们了 不是说国内立案了就没有追溯时效了么? 这种累次犯罪的就该枪毙,留着也是危害社会
—— 来自 OnePlus PJX110, Android 15, 鹅球 v3.5.99 靠着上诉硬是活了30年
只能说在给犯罪分子续命这块
我们的公检法系统是这个 nylonchina1 发表于 2025-8-21 09:53
靠着上诉硬是活了30年
只能说在给犯罪分子续命这块
看清楚啊,19年才抓到的 楼上怎么回事,这不是2019年才落网么 话说那个胡某2呢?有没有吃花生米? 天网恢恢,畜生真该死啊。 flyzzhj 发表于 2025-8-21 09:47
不是说国内立案了就没有追溯时效了么?
有,但是重案大案可以上报继续追溯,小案子就算了…… flyzzhj 发表于 2025-8-21 09:47
不是说国内立案了就没有追溯时效了么?
侦查机关立案是针对特定嫌疑人的特定犯罪行为立案,而不是针对立案后的案件能否侦破、犯罪嫌疑人是否抓获而言的。
之前没发现是具体是谁,不能算立案。2018年其中一人被抓到才供出来是哪些具体的人犯的案 这女老板真是人间炼狱了 本帖最后由 Edgefield 于 2025-8-21 12:45 编辑
说实话,这文章看着累,语义不清,逻辑混乱,前后颠倒。现在的文字工作者写了东西自己都不先读一遍吗? 眼睛不好也动动脑子啊,哪可能靠上诉拖延三十年的 早上看到最后一段,真是太唏嘘了,人一辈子就在这种事情中走到了最后一个阶段 最后一段太…… 90年代的治安就是这么乱
—— 来自 S1Fun 本帖最后由 Valthonis_ 于 2025-8-21 10:38 编辑
欧金金 发表于 2025-8-21 09:59
话说那个胡某2呢?有没有吃花生米?
应该在青海服刑,无期;似乎就是这个胡某2提供的线索把剩下三头畜生给抓的。
直至2018年,其中一名嫌疑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青海监狱服刑时,才为案件侦破带来转机。2019年,公安机关通过细致摸查,发现陈某1、陈某2、胡某1三人的活动轨迹集中在湖南附近,黄埔**随即联合当地公安展开抓捕,成功将三人归案。
别的新闻稿上写了上面这个。
Edgefield 发表于 2025-8-21 10:15
说实话,这文章看着累,语义不清,逻辑混乱,前后颠倒。现在的文字工作者写了东西自己都不先读一边吗? ...
对,看着老累了 flyzzhj 发表于 2025-8-21 09:47
不是说国内立案了就没有追溯时效了么?
和当年的刑诉法有关。 nylonchina1 发表于 2025-8-21 09:53
靠着上诉硬是活了30年
只能说在给犯罪分子续命这块
你是怎么骗到一百多鹅的?
—— 来自 S1Fun nylonchina1 发表于 2025-8-21 09:53
靠着上诉硬是活了30年
只能说在给犯罪分子续命这块
2019年,公安机关通过摸查,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湖南附近活动,黄埔**遂在当地**协助下,将3人抓获。
瞎了还是不识字? 本帖最后由 js· 于 2025-8-21 12:54 编辑
Edgefield 发表于 2025-8-21 10:15
说实话,这文章看着累,语义不清,逻辑混乱,前后颠倒。现在的文字工作者写了东西自己都不先读一遍吗? ...
感觉是故意的,
文章显示,案发后,时隔多年,其中1名嫌疑人因犯抢劫罪,在201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青海省监狱服刑。2019年,公安机关通过摸查,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湖南附近活动,黄埔**遂在当地**协助下,将3人抓获。
放以前,这段肯定放在前面的,搞成这样语焉不详,主次不分,很多人只看前面就留言了,看微博不少鱼上钩。 我也看这文章看得累,很混乱,这文章工作者差评 Edgefield 发表于 2025-8-21 10:15
说实话,这文章看着累,语义不清,逻辑混乱,前后颠倒。现在的文字工作者写了东西自己都不先读一遍吗? ...
对 时间顺序和逻辑都是乱的 从头到尾读完了得自己整理一遍才能明白事情大概 不知道还以为是东拼西凑出来的文章 最支持追溯的一集 陈某2?
论坛助手,iPhone 本帖最后由 michaelakan 于 2025-8-21 14:16 编辑
热搜的标题就是94年杀人案凶手死刑。这种写法就是故意带节奏蹭流量,真的是没有下限…… 看起来是第一个被抓的把剩下的供出来了避免了死刑? 哎,老天居然让这种畜生多活这么久 老板娘好不容易装死,这几个畜生居然还JS…… Jimlee079 发表于 2025-8-21 15:27
看起来是第一个被抓的把剩下的供出来了避免了死刑?
那个是另案被抓的,揭发这几个,算重大立功,减刑给了无期,不然也死刑了。 写这新闻的也该一起枪毙 杀人qj还有上诉时限?而且那个时候有上诉时效这个说法吗?确定这记者不是在湖写? 本帖最后由 mchl123 于 2025-8-21 20:51 编辑
larry1 发表于 2025-8-21 19:37
杀人qj还有上诉时限?而且那个时候有上诉时效这个说法吗?确定这记者不是在湖写? ...
七九刑法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七九刑法在追诉期限上只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九七刑法才改成立案侦查之后无限追诉。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个案子无论当时怎么立案都不是无限追诉,只能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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