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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日本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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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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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下去就没完没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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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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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版权方态度。听说小学馆对同人这一块就卡得特别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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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大哀之君于2012-10-28 11:24发表的  :
看版权方态度。听说小学馆对同人这一块就卡得特别紧

举几个律子,小学馆有哪些作品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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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还是看版权方追究不追究吧,之前有过小学馆告机器猫同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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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摘译】同人志与著作权。
来源http://www.kacho.ne.jp/kacho/hou-top.htm
同人志即卖会组织者写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文字,很有参考价值。
同人志有很多分类方法,我这里简单分类为:原创类和二次创作类。
有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是二次创作类。
=================================
前言
世界上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同人志的,特别是原作者和出版社。 。
当然也有支持同人活动的原作者,因人而异。
同人志制作可能会触犯到的法律。
二次创作的同人志因为使用了原作的人物、设定等触犯了著作权法。
明确地说出版社不会觉得同人志是好事。自己的版权作品,被没有关系的人拿去赚钱了。
简单地说同人志卖了很多自己这里却一分钱也没有进账。
但是也存在看了同人志后想买原作的人。
衡量厉害冲突后,决定睁只眼闭只眼。
如果出版社觉得“因为同人志导致我们的作品的形象被破坏了!不希望出现同人志!”
那么出版社想怎么整你都能办的到。
同人志参与面太广而无法管理的情况也是有的。
著作权法采用“亲告罪”出版社或原作者不起诉警察就无法采取行动。针对所有的同人志采取行动是非常困难的。
著作权法本身不是为同人志而做的,所以实际裁判时要看法官的判断。
“内容健康就没有关系”,“改个名字就没关系了”这等想法是没有用的。
把自己的作品送给原作者是很危险的(作者和出版社的想法可不一定相同)
各种法律也必须小心(儿童出版社保护法之类的)
最近还出现的盗版同人志(将多本同人志印在一本里销售)
同人志是非盈利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要公开自己的成本。
什么类别的同人志比较危险?
什么类别的都一样的危险。
即使是得到作者认同的同人活动,一旦出现影响原作形象的同人作品都有可能被打击。
对于明确提出“禁止一切同人活动”的出版社、作家,最好不要碰他们的作品。可能会被告、被要求赔偿。
“没关系别人也在做”这种想法也是不可取的。
临摹原作不可以吗?
非常难回答的问题。
与原画非常相似的搞笑作品有不少。
如果这些同人志在书店被顾客当作原作购买了会怎么样?
大概读者会很生气,向出版社抗议吧?(过去已经发生过多次了)
并不是与原画差别比较大就没有问题,只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原作相似的都要注意。
有时会有顾客要求同人作者制作和原作非常相似的作品,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同人商品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宠物小精灵、机器猫之类产销量很大的character商品最好不要做,著作权所有者自己就在卖。同人商品会被打击。
其二,迪斯尼之类的海外(美国)知识产权最好也不要下手。动不动就要求赔偿几千万、几亿日元(同人商品上最好连名字都不要留……)。
最后,上述以外的作品
和同人志一样,小心不要侵犯出版社的权利。
出版社没反应就没问题。
不是没有问题。
出版社没有反应是因为同人志的数量太多难以打击,只要有著作权什么时候都可以告你。
但是起诉是要花成本的,不是什么好事。而且因为起诉可能导致作品形象受损。权衡利弊出版社才没有采取行动。
为什么不能写@?
@的意思是“本作品的著作权由@标记之后的人拥有”
擅自将自己的名字加在@之后,将来被起诉时“自己不清楚这个符号的意义”这类的辩解是无用的。
将复制的漫画进行修改的同人志是自己的作品吧。
复制漫画将其中的台词修改,这种行为非常不好。
漫画一般都写着“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擅自将本书的部分或全部复印、复制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也就是说对于复印、修改的同人志,出版社随时可以起诉。
对作品进行批评、探讨时需要引用原作。这是符合“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的。
但是引用要注意以下3点。
1.只引用需要批评的部分。
2.将引用的部分和自己评论明确地区分开(让人很容易明白那部分是引用的,那部分是评论)
3.引用时不篡改原作。
演艺界人士紧张的理由。
出版实际人物的同人志时,要比其它类别的同人志更加注意。
因为直接关系到艺人的形象。
艺人系的同人志请注意“千万不要让本人和相关的人看到”,为了避免被追查,也有很多创作者是不留联系方式的。
为了搞垮对手同人社团故意将对手的艺人系同人志送到艺人的事务所的家伙也是存在的
运营同人网站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首页上要明确标明“包含同人活动”。主题是男性向还是女性向,年龄限制也不要忘记写。
另外还要写上“对同人活动没有兴趣、不理解的人请勿入内”
男性向、女性向的内容最好不要被搜索引擎检索到
<meta NAME="ROBOTS" CONTENT="NOINDEX,NOFOLLOW">
<meta NAME="ROBOTS" CONTENT="NONE">
<meta NAME="ROBOTS" CONTENT="NOARCHIVE">
最好加上以上代码
除了使用密码登录外,还可以配置.htaccess文件做访问屏蔽。
也有无视META TAG的搜索引擎,总之请小心。
下面是图像的问题。
使用自己的图像、文章。转载他人网站时请遵守转载的规定。官方网站的内容不能转载。网站可能因为版权问题被删除。
链接问题。
比如自己是普通网站对方是女性向时,最好连接上加上说明文。“这是同人网站”,“女性向网站有年龄限制”之类的。
密码登录制。
艺人系网站经常采用。注意搜索机器人,发url时也请小心。
不看同人志的人也有可能会看到网站,请小心。

出版社的警告来了!

“对于您所从事的同人活动请尽早结束……”
收到这种通知时,情况不妙了。
最好尽快采取联系,问问该怎么做才好。然后遵守指示。
出版社发来警告说明还会有后续手段,对着干不是好主意。
最好确认一下同类别的其他社团是否收到同样的通知。
之前还有过这样的事件,有人假借出版社的名义向在杂志上刊登邮购广告的社团发警告信。
这种事情今后还会发生,请不要慌张进行确认。

过去的一些事件。
《宫崎事件》
因为犯人喜欢读anime志,受害者都是幼女,所以媒体重点报道,导致抗议コミケット的意见不断
《某comedian事件》
某个漫才组合看到了关于自己的同人志,在电视上说“恶心”“请停止”。
受此事件影响艺人系同人志开始被盯上了。
《某宗教团体事件之一》
估计大家都知道,关于某个内容的同人志的社团在即卖会现场被逮捕 。66f041e16a60928
《某宗教团体事件之二》
这个宗教团体在商业志和同人志的女性向漫画的内容被媒体重点报道(漫画中名字虽然做了修改,但是还是很容推测到)
《宠物小精灵逮捕事件》
制作宠物小精灵同人志的人被京都警察逮捕。罪名是违反著作权法。
实际上是因为对原作大肆贬低,于是任天堂出手了。
本来只是任天堂单方想起诉,没有合适的法律,于是用了著作权法。
接受销售委托的即卖会的组织者也接受了调查。听说负责印刷的印刷厂社长也被书面送检。
这个事件正式的提出了“著作权法与同人志”的问题。
这个事前有专门网站。
《游戏公司的管理》
对于要求禁止一切同人活动的游戏公司,出现了不购买的抵制活动。
《某吉祥物character事件》
有版权公司许可的关于某某吉祥物character的同人网站突然被命令关闭网站
《幕张事件》 。
主办コミックシティ这个活动的赤ブーブー公司,在幕張メッセ同人志即卖会即将开始时,
收到千叶县的警告“贩卖与条例相抵触的东西的话,有可能会被逮捕”,于是停止了活动的事件。
此后关于男性向的作品该公司强化了管理。
《コミケットin冲绳事件》
コミケット在冲绳举办リゾートコミケ时,有人向冲绳的教育委员会送男性向同人志。
“尽然销售这种东西。这种对青少年有害的东西应该销毁”教育委员会本来打算中止活动。
后经过コミケット的沟通,最终还是开幕了。
《CLAMP临摹事件》
这是在某个Internet杂志上看到的。有人将clamp的作品临摹后作为自己的作品销售。
clamp方面对此做出了“对这种行为感到非常遗憾”的异常评论。
这里所谓的异常是指,原作者很少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网上的插画是否可以擅自使用?。
将插画保存到硬盘上并不违法。因为网站在显示的时候已在电脑里有了缓存。
但是将插画使用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连接到自己网站上是不可以的。
关于海外版权。
关于哈利波特的同人志活动有自我管理的呼声。
其原因:
因为是海外版权,二次使用一切禁止,比日本还要严厉。
登场人物的人名以及作品中出现的所有名称都取得了商标,有可能被起诉著作权侵害或商标权侵害。
特别对于男性向、女性向的作品,在海外被认为是儿童出版社,处罚相当严厉。
不管内容是否健康、是否违法年龄限制,所有的二次使用都有被告的可能性。
同人商品、网站也是一样的。
关于迪斯尼。
迪斯尼的事情估计大家都知道。
在被称为什么类别都有的コミケット都看不到任何关于迪斯尼的东西。
迪斯尼对版权非常严格,即使是小孩的涂鸦,fan为了支援制作的产品都会要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不能做迪斯尼的同人,这是默认的规矩。
听某个印刷厂说的,这种东西即使拿来印也会被拒绝。如果被告了不仅是制作者,印刷厂、即卖会也会被起诉。
当然网站也是一样。日本的网站收到过不少这样的警告。
警告信里可能只列举了部分侵权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全部清除,可能突然收到损害赔偿请求。
再说些事情,史克威尔和迪斯尼共同开发了游戏《王国之心》。
有人想做这个的同人,就和印刷厂确认,但是印刷厂拒绝了。
史克威尔虽然对于同人问题很严格,但是也有睁只眼闭只眼的时候。但是迪斯尼是完全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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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在版权方手里
是否运用权利完全是看权利人的心情
就好像tma,完全称不上什么良性宣传,但是也不会影响我赚钱,大多数公司的态度就是:那就让他去好了
但是5pb就是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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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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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是灰色产业啊,作者一般是睁一只闭一只眼。
要较真的话一告一个准,比如前几年的宠物小精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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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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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好歹也是二次创作

比直接copy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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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你想 那就搞死同人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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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被认为是parody,最有名的算是《飘》和《风逝》,所以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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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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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告就没人管
其实11区大部分的东西反而给原作起了正面的宣传作用
打压自己作品的同人很多时候是有害的
当然,类似于某只老鼠的东西是碰了就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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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KH各种意义上都巨悲催啊,就算这样也有一堆画手偷偷地自己在网站上画同人,网站还要设置各种阅读限制什么的
不过这两年好像大家都放松了- -本子也不是没有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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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人是一告一个准的
不过很多时候双赢局面,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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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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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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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玻璃蔷薇于2012-10-28 17:37发表的  :


CM算是特例,要注意只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馆发售。换言之,CM发售的本子如果你拿到书店去卖,说不定版权方就追究了。
至于CM为什么受豁免,我记得以前金融时报还是哪个商业报纸分析过,与其花费巨资请商业调查公司调查哪种角色哪类题材更受读者认可,不如直接看本子的销量(与创作量),直观地就能显示当前市场上受欢迎人物和作品。



CM发的本子在虎穴之类的书店里卖的还少?还是说虎穴这类书店跟其他一般书店有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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