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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那个新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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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
http://www.ncac.gov.cn/cms/cms/upload/info/201203/740608/133317987342298209.doc

第四十五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国家的是国家的!
你的也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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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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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你好歹有产权

这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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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口~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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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新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错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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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著作权法》草案禁止DRM破解,可以要求ISP屏蔽内容
从Solidot作者:blackhat
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意见。据《著作权法》修改版(doc)的条款,值得关注的包括: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允许个人出于研究和学习目的复制已发表作品,以及安装计算机程序;允许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允许DRM,禁止未经许可破解DRM;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的网络服务商无需为盗版负责,但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mad等二次创作
2.影音和软件,破解drm
3.资源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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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戏受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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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给国外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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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kenqqex于2012-04-05 23:51发表的  :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这段现行著作权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啊。。。只不过现在是叫“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以后(?)改叫“演绎者”了而已啊
引用第5楼kenqqex于2012-04-05 23:51发表的  :
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的网络服务商无需为盗版负责,但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09年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这次只是明确了尽了义务的isp不负责,并且权利人通知形式为“书面”吧。。。

以上,1、3没本质改变,该干嘛还是干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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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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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n of B.....

真正要命的是S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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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目前算得上坚持避风港原则的中坚力量,每次修个法律就断章取义,这是典型的被害妄想的M。
还把要求ISP屏蔽说事。。这是避风港原则的基础好不好,连这个都没有你们是想法律公开允许盗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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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GC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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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3楼(winmy) 的帖子

什么以后,一直都是这样子好不,你可以随便找个老片看看那些字幕组op之前之后的注解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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