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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给和邪社写的稿,自己这里也发下普及一些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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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和邪社写的稿,自己这里也发下普及一些基本常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60bc910100wyez.html

知识产权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到ACG界就是你画的东西、写的文字、编的曲子、做的游戏,你对它享有“专有权利”。这些东西,直到你死后五十年(仅指艺术、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定)都是你个人专有。当然你可以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出售起全部或者部分的所有权。
  简单说,你画了一张图,然后这张图除非你出售或者授权别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那么这张图你可以满世界贴,但别人永远不能用(当然某些流氓站点比如性浪的服务协议里面有“可以使用任何在其发表的图文”的霸王条款,所以你把性浪当图床你就SB吧;但大多数国外网站比如P站是明确规定站内图片所有权归属原作者)。这就是“权利”,在国人听来很陌生的一个词——“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

  就国内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具体的一部法律,与这次事件最相关的一部法律叫做《著作权法》,这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订立的法律,属于民法范畴。在其总则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而中国和日本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所以不管是中国人画的还是日本人画的,不管是发表了还是没发表的,只要作者没说“大家随便用吧”,那么有人自说自话拿去用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权利”,直到作者死后五十年才可使用。
  至于具体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自己翻著作权法,这里不赘述。由于是民法范畴,权利收到侵犯后,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可以发起诉讼和仲裁。也就是说,告不告在你,天朝的维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大家都知道的。在国外,有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会作为有关权利人帮助行业成员进行诉讼,而在天朝,顶着“漫画协会”的组织自己在侵犯知识产权。


同人是什么?

  同人、同人志等词汇来源于同人文化发源地日本,但其本源举世皆通——有共同创作欲望的人,自行创作发表的创作物——这种创作物在天朝未开放之前被称为“个人作品”,例如“个人电影”“个人文学”。
  狭义上同人志是指ACG界的原创或者二次创作作品,其流传范围限于ACG界内部,其集中交流活动被称为“同人志即卖会”,也就是天朝多称为“同人展”的活动。本质上说“同人展”的核心利益创作者的创作,以及创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互动,正因为“同好者”的高密度聚集,才使得“同人展”有着不同于天朝形式主义集体活动的生命力,因为他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一个产业链的顶端(可惜的是产业链基础不是在天朝而是在霓虹国,这也使得资金和人气无法对天朝本身的ACG有多大推动)。


二次创作同人志与知识产权的利益增值

  二次创作的同人志是指对现有作品(无论是正规渠道发表的版权作品,还是原创同人志一类的个人作品)进行再演绎,以个人角度对作品进行解构与再创作的作品。其本身从法律角度是造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修改权、署名权、发表权)。
  但是,权利的价值在于其能够产生利益,不打算在所有权上获得价值的作品称为公益作品。而艺术作品要想产生利益,就必须让其进入市场;学过一丁点市场经济的人都知道,产品在市场内的获益多少取决于市场对产品的正面认知程度;放到ACG上来说,一部漫画、一部动画、一本小说,要卖的好就得让更多人知道和理解其价值,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投入大量金钱和时间来进行市场推广。于是,二次创作同人志在市场推广上的价值就显得非常重要。
  上面讲到过,同人志即卖会是整个ACG行业产业链的顶端结构,不止是行业内部,也包括核心消费群都会直接参与活动之中,在日本所有业内公司都极重视在CM等活动上的形象和作品推广。而二次创作同人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又对原作品有深刻理解并十分喜爱的人才会创作出来的,其本身是对原作品的一种形象推广——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积极的——这不仅是免费广告,也是作品市场认同度的提现。
  原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省下了大把的宣传费和市场调查费,并能从作品演绎中获得受众对于作品的理解和期望,艺术作品的“权利”在转化为“利益”的过程中,借由二次创作同人而“增值”。相较于权利被侵犯的损失,其过程中获利更多;在“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利益为上,故此,对二次创作大多数原作者和相关权利人都采取“认可”甚至“支持”的态度。


二次创作同人志作者对于原作者的态度

  上面说过了原作权利人对于二次同人的互利心态,但这并不绝对:
  第一、并非所有权利人都觉得二次创作对自己利大于弊,例如KONAMI和迪士尼就明确宣布不得对其作品、形象进行二次创作。
  第二、权利人觉得作品形象或其艺术独立性高于经济利益。这里举个例子——C69上有个叫田嶋安恵创作了一篇名为《哆啦A梦最终话——野比太,作业做完了吗?》同人志,给《哆啦A梦》原作加了个结局出来,市场认同度很高。但《哆啦A梦》的版权所有者“小学馆”,出于对原作者藤子?F?不二雄的尊重(作者生前曾希望作品不要完结)以及经济角度的考虑(小学馆还得继续出书呢,《最终话》认同度太高对其不利),对此并不认同,并对田嶋安恵和CM提起诉讼,最终田嶋安恵公开道歉,保证不再出现类似行为,并将部分同人志销售额作为赔偿。
  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同人志作者对于原作者是抱有一种尊敬的态度,并随时准备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一旦原作者不认可二次创作,那么同人作者就应该自动停止创作、销售行为,并与作者协商赔偿或接受诉讼和仲裁。


协会是什么?

  协会诞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其代表行业全体利益、保护和维护业内成员利益、协调成员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代表所有协会成员与政府与职能部门沟通、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核和签发证照等、监督成员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竞争手段、统计业内基本情况并发布。
  简单说,协会是行业成员的监督者、保护者、和代言人。


上海市徐汇动漫协会做了些什么?

  首先,大家可以找到他们的主页www.caxhsh.com看一下,协会理事栏目是空的,协会成员栏目也是空的,不知道他们的“本区动漫专业人士、动漫爱好者”都是哪些人,他们又在维护谁的权益?约束谁?保障谁?
  然后从他们的主页用图、印刷品用图,到各种活动的网络宣传用图,“全部”都是未经作者许可的盗用。这次被爆出来,只是因为他们用了国内作者的图而被察觉,不是用“屡犯”就能够形容的,应该说去掉盗图的话,他们的创作力量就只剩下一些渣滓,这居然是“本区动漫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协会所为。
  这次被原作者爆出后完全不思悔改的态度,就完全确定了其违背著作权法、违背同人精神、违背自己的“协会章程”的本质,这就是一个顶着“动漫协会”之名,行毁动漫行业利益之事的反法律反道德的恶德、恶性团伙。而伪造律师函这种小儿科把戏,只是他们向世人证明自己的脑残罢了。


动漫活动界的“高铁侠”

  估计大家也都看过完全照抄10年前日本动画分镜的NB神作高铁侠了,也从业内人士爆料中知道天朝动画行业的很多从业老板,是怎么用剽窃和劣化来骗取国家补助、扶持基金,与各级相关部门坐地分赃的。徐汇漫协与他们在行为上等同。
  就像焚化部的国家动漫扶持基金一样,各省市区县下属的文宣部门也都有N多项用来“繁荣XX文化市场”的专款。而只有做出活动来,才能把这笔钱从衙门库房里领出来,于是各级部门开动脑筋搞活动,但是办实事并非他们所长,就算只要在剪彩时候领导能看见“欣欣向荣”的活动都很难做出来,何况天朝领导的习惯是认为只有“量”上去了才是“繁荣”。
  于是就有一批驱利者过来求“外包”,有展会公司或组织外包N个活动,然后和上面几级领导和算不上领导的公务员一起大秤分金银。这其中就包括了徐汇漫协这样,政府某委办注册个下级组织,套着这个马甲来找些外包商做活动。
  这些所谓“加强动漫艺术交流,创造展示动漫成绩的平台”的活动,是不是有动漫氛围无所谓,是不是维护或者反之有损动漫业内利益无所谓,是不是真有人展示无所谓,甚至有时不赚钱都无所谓。因为这些活动就像高铁侠的集数和分钟数,只要达到指标,就能把钱诓下来分了。
  这种活动,肯定与同人精神无关,也几乎和动漫文化无关,所有来参展、来玩的爱好者,你们就是背景板,领导们舔一下说“嗯,这种味道蛮独特的,以后多搞嘛”然后赏钱就下来了。参加的人,其实就是交了门票和摊位费,去做侵吞国家财产的共犯,虽然你自己也没有好处分;而这些财产并非市场所得,而是国家拨款,也就是纳税人所缴,有你我和你我父母的血汗,无异于自己花钱买润滑油来让别人爆你的菊花。
  有很多因为对动漫喜爱而被骗入这个组织的从业人员、志愿者,希望认识他们本质之后能快点离开是非之地,你所服务的一切,正在侵蚀你自己的爱好的根本利益。


悬崖上的反击战

  从徐汇漫协盗图被察觉后,伪发律师函要挟原作者,原作者将此事在微博曝光;遂一石激起千层浪,画师纷纷喷之、圈内人纷纷喷之、资深爱好者纷纷喷之。
  于是有很多“冷静而客观”的“业内人士”和“普通爱好者”,出于无知…或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开始为徐汇漫协叫屈洗地,阴风惨惨地讽刺同人作者一样侵犯著作权,写作天然读作脑残地哭喊“我只是想去漫展玩!”。这些人的论调总结如下:
  一、同人志作者(他们的知识和智商有限,分不清二次同人和原创同人的区别,也懒得去google一下……哦不,他们应该是用百度的)图样侵犯原作者“权利”,五十步笑百步。
  有类似想法的,请阅读我上文1~5节,尤其4、5节,搞清“权利”如何产生价值以及二次同人如何给原作者“权利”增值,以及原作者和二次同人作者间的利益关系。打个不恰当比方,二次同人就像给一个明星画漫画肖像来卖,盗图就像未经许可把明星照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做商标卖,你认为该明星会认可哪个?而徐汇漫协呢?就像该明星说过来你不能用我的照片,他们还照用。
  二、我只是买票/付摊位费去参加活动,他盗不盗图与我无关,不要煽动群众,要是活动搞不成了我才不高兴!
  有类似想法的,请阅读上一节最后一段,如果你实在是M属性,请便。另外请查辞典:唇亡齿寒、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你要觉得今后所有的活动都变得和徐汇漫协这样下限也无所谓,那么就请不要奇怪为什么要连你一起抽,你是圈子的敌人。
  三、屁大点的事,何必弄得那么兴师动众,全国那么多人还没工作,世界上那么多人还吃不饱饭……疤瘌疤瘌疤瘌……你们还在为这点事情浪费时间。
  对不起,无论是作为从业者还是爱好者,我们的“权利”和“利益”已经被各种势力给挤压得所剩无几。梦早就碎了,我们只是凭着深植灵魂的爱在做着自己喜欢的事情,不招谁不惹谁,只是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即使是残酷无情的“真正”的市场、社会环境来继续我们残破的梦想。
  这个朝廷没有动漫行业的市场机制,只有给王爷佛爷贝子贝勒瞧的“玩意儿”,给总管们上报朝廷的集数和分钟数凑出来的“繁荣文化”,给领导剪彩专用的活动;画的是小孩子的涂鸦,做的是小孩子的动画,COS的是小孩子的花衣裳;抱歉,这里没有小孩子了,这里只有一群被逼到悬崖边上的执着者。
  身后是悬崖万丈,下面是滚滚激流,河里都是蟹,蟹都是吃臭肉的;身旁两面是高高城墙,墙外是真正的食物,但螃蟹们却在墙上刷着“那是毒品!”;身前是一步一步蚕食我们立足之地的蛀虫和蛆虫,稍微喷点杀虫剂,螃蟹马上叫“不许喷!那是我养的!”,是啊,不蛀成烂肉,螃蟹怎么吃得下去。
  于是我们要么跳下水变成螃蟹跟着一起吃臭肉;要么翻过墙去吃真正的食物,即使那边是弱肉强食;要么就坚决维护仅有的立足之地。也许我们只是在做困兽之争,也许我们真是惹不起沙锅惹笊篱,也许最终我们还是要变成河蟹和他们一起啃臭肉……但就像罗宾汉死了,谢伍德森林却在每个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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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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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习惯
1,只要没人告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2,如果原作者来告,那就是原作者不讲情理

PS:文章最后三段意义不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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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罗嗦,分明援引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即可说明的东西居然扯了这么多。

如果不打算花十二块钱买本补充规定学习一下,不妨继续做你很有前途的字幕组同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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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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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连和谐社的普及认知度都没你想象得大呢……何况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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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R喵,最后两段改一改吧,前面讲理就挺好的,后面一抒情就像“哭诉”了。明明是堂堂正正的行为,谁是弱势群体大家心里也有数,不需要用窦娥的语调弱了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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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毕业论文虽然是刑法方向,但同人这片也有准备,因为导师问题还是pass了

应该增加一条行业规则/行业规范相关,“某些”同人严格意义上是侵权行为,只是这里类比古玩业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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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最后两段会引来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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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版权和著作权这东西真乱,真心的。
顺便拜谢R喵,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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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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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那啥我说啊……我就转篇文章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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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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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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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md2000于2011-08-12 23:59发表的  :
同人志作者对于原作者是抱有一种尊敬的态度


望向蛸壶

.......

我觉得章鱼屋是有真爱的
只不过这真爱有点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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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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