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以中国刑法角度分析《天气之子》男主角的各种行为,同时也写了一下其他人的行为,含剧透,因为习惯的原因文中称男主角为“行为人”。论述或有疏漏和谬误,望海涵。
1、事件从行为人捡到**开始。从行为人的表现来看,行为人知道**为何物,也了解私藏枪支的违法性,但从行为人的表述和一直把**放包里从不担心走火的行为来看,其确实真诚地相信该**为**,因此行为人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行为人希望保护女主而被一成年男子压倒并施加暴力,对此行为人实施了如下防卫行为:掏出自以为**的**希望制止成年男子的暴力。从第一条的结论看来,行为人开枪的行为绝不可能有杀人的故意,因为**能够杀死人的可能性很低,钢珠等**子弹最多达到伤人的效果,因此该开枪行为主观上没有超过防卫行为的明显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行为人没有检查验证自己持有枪支的真假,在此事上存在过失,若所开的一枪击中该成年男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关于一枪打坏了路灯这件事,属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在此事后将**遗弃在废弃大楼内,虽然后续剧情他又在此处拿到了这把枪,但我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丢弃而不是藏匿,毕竟按照故事逻辑女主的破口大骂一定骂醒了行为人。行为人在合理期间内把**丢弃,使之脱离了自己的控制,行为人亦没有管理该枪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3、按我的理解,警察是因为行为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及其亲人报警寻找行为人而到处寻找行为人。关于女主和事务所老板包庇行为人的行为(向警察声称不认识行为人),由于女主未满16周岁不负此罪的刑事责任,事务所老板不知道行为人曾持有枪支,不构成包庇罪。另外在我看来,由于包庇罪的客体是犯罪的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按第一和第二条得出的结论,行为人并未犯罪,因此女主的行为也不构成包庇罪。
4、关于行为人抗拒执法的行为,在行为人最后跑到废弃大楼之前,在我印象中行为人没有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只有被制服时的挣扎,和被疑似拘传(因为讯问地点在警察局而不是看守所,逮捕后羁押地点在看守所,讯问地点也在看守所,逮捕羁押期间逃脱将犯脱逃罪)后的脱逃,到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及脱逃罪。女主的行为虽有暴力抗法,但未满十六周岁亦未造成警察轻伤,情节显著轻微,不负刑事责任。
5、行为人从警察局脱逃后,帮助他脱逃的成年女子由于自始至终不知道行为人曾持有枪支,行为人也不涉嫌其他犯罪,成年女子不构成包庇罪,另外按照第三条我的观点,行为人至此仍然无罪,帮助他的人也无法构成包庇罪。
至此,我们的男主即行为人,仍未实施犯罪行为。
6、行为人到达废弃大楼后,见到事务所老板,老板劝导行为人服从警察执法,不慎将行为人踹到墙边,行为人摸到了曾被自己遗弃在此的**——这一次,行为人举起了自己明知是**的枪对准老板并对空开枪恐吓他,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恐吓),其后警察到场,行为人用枪对准警察进行威胁,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到后来老板也对警察实施暴力帮助行为人逃避执法,老板与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行为人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例如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和杀人后的抛尸行为,与前行为有不可分的逻辑关系,视为与前行为是同一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目的是让自己顺利爬到天台而不是为了脱罪,况且行为人真正的犯罪行为警方并未掌握,因此妨害公务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存在严密逻辑关系,应单独定罪。
到这里,所有人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均分析完毕。
关于量刑,行为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三罪应数罪并罚。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区间为管制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为管制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务罪为管制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行为人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行为人最终没有因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水淹东京不是法律事实),但仅被判处了类似管制的刑罚两年,似乎也没进少管所,以我国刑法标准来看,不得不说我觉得太轻了,甚至非法持有枪支在日本是重罪(比我国重)。当然,不排除行为人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缓刑,也处了罚金,这样就合理得多;也不排除是我过于不了解日本的少年审判(
最后说一下我对这部电影的整体感受:剧情一般,佐仓牛逼,最后男主不爱江山爱美人还因为自己改变了世界(淹了东京)而自豪,真是桀纣再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