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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伯庸

本坛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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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3-1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可怕  皇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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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2-3-1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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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2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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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bl你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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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我擦这坟挖的

差点忘了,祥瑞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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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基都被纳入麻将脸中了,今非昔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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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漫区

整个s1都是五句话就串联到基情
基前基后,基来基去的

宅男彻底被腐女打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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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什么意思。。。这坟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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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什么意思。。。这坟挖得
007.5 发表于 2010-2-10 15:30


叁,但有言涉BL,论及“同志”者,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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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我艹,古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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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腐女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女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上贴吧QQ进行布教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且会PS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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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蛋疼,谁挖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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