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硬】糟了,以后收不了保护费了
http://www.zdnet.com/microsoft-fat-patent-loss-endangers-its-android-revenue-7000024103/#.摘要:巨硬的用来收保护费的一项重要专利“common name space for long and short filenames(长短文件名的共享名字空间。。。听起来就很流氓的样子)” 被德国法院判为彻底无效,理由是在现有欧萌的法律框架下,此项专利不能将自己于之前的同类发明相区别(Linus之前有攻击此项专利)。现在巨硬还可以上诉,不过至少有几个月的时间没法收保护费了。Android是作为巨硬目前在移动平台的最大金牛(没错比如WP还有WinRT都要赚钱),此项判决无疑是沉重的一击。
巨硬,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你服未?
比较可笑啊,如果文件配置表(FAT)这种文件系统配置都不能做专利。那么google搜索算法什么的恐怕也不能算专利了。
另外
美国专利 5,579,517 - 长、短文件名公用的命名空间。1995年4月24日备案。这包括将多个连续8.3目录条目链接在一起支持长文件名的方法,其中一些条目特殊进行标记阻止可能引起混淆地早期的不支持长文件名的FAT实现。
公共专利基金会成功地对这项专利发起了挑战;这个专利申请由于所申请的技术在专利美国专利 5,307,494和美国专利 5,367,671中的 先期发现 在2004年9月14日被 驳回。这个决定后来在2006年1月10日被美国专利局所推翻。
美国专利 5,758,352 - 长、短文件名公用的命名空间。1996年9月5日备案。它非常类似于5,579,517。
公共专利基金会成功地对这项专利发起了挑战;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 "the six assignees names were incorrect" 在2005年10月5日驳回了这项专利。这个决定也在后来的2006年1月10日被美国专利局推翻。
由于人们广泛要求重新审查这些专利,公众专利基金会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提出了一些证据争辩这些专利的有效性,其中包括施乐公司和IBM的早期参考资料。美国专利商标局承认这些证据提出了“可专利性的实质性的新问题”并且对于微软公司FAT专利的有效性展开调查。
2004年9月3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基于公共专利基金会所提供的证据驳回了美国专利 5,579,517的专利主张。这个基金会的执行总裁Dan Ravicher说“现在专利局只不过是确认了我们已经知道了一段时间的事情,微软公司的专利是假的。”
PUBPAT的新闻发布会说,“微软公司仍然有机会回应专利局的驳回。有代表性的是第三方的重新审查要求如PUBPAT提供的资料成功地减小了专利的范围或者有70%的机会完全驳回专利。”
2005年10月5日,专利局宣布随着调查的深入它驳回了专利5.579,517的专利主张,另外它发现专利美国专利 5,758,352有错误的专利受益人而无效。
最后在2006年1月10日,专利局裁定微软公司的FAT系统的实现特点是“新颖和非显然的”,推翻了早期的两个非最终裁决。
http://zh.wikipedia.org/wiki/FAT#FAT.E6.8E.88.E6.9D.83 本帖最后由 mimighost 于 2013-12-11 05:58 编辑
nonmoi 发表于 2013-12-11 05:52
比较可笑啊,如果文件配置表(FAT)这种文件系统配置都不能做专利。那么google搜索算法什么的恐怕也不能算 ...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searchin/comp.os.minix/long$20filenames/comp.os.minix/0rgZpprg_Eo/i52eYrwT7wkJ
Linus在这个专利四年前就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了~~李菊福
另外,美帝专利局也判此项专利不具备效力了
Still, this latest result, combined with the recent judgment that the US version of this patent, "Common name space for long and short filenames," Patent No. 5,758,352 "invalid for obviousness," may finally blunt this patent's usefulness for Microsoft
mimighost 发表于 2013-12-11 05:56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searchin/comp.os.minix/long$20filenames/comp.os.minix/0rgZpprg_Eo ...
回帖不看帖么?
中期调查的结论已经在06年被推翻了好么?
FAT是从70年代就开始搞了,为什么到90年代才申请专利你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
科普一下,在90年代以前,程序代码之类的无形资产发明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nonmoi 发表于 2013-12-11 06:11
回帖不看帖么?
中期调查的结论已经在06年被推翻了好么?
谁不看帖?
http://www.bna.com/motorola-noni ... osoft-n17179877778/
我引用的那一段是今年针对巨硬对于Moto的诉讼做出的最新判决,ZDnet原文自带的,不看贴的是你把。
很显然的是,Linus没写出来,巨硬怎么搞这个专利呢~;P
nonmoi 发表于 2013-12-11 06:11
回帖不看帖么?
中期调查的结论已经在06年被推翻了好么?
别不懂装懂了,一看就是没玩过DOS的
8.3规则听说过么? mimighost 发表于 2013-12-11 06:15
谁不看帖?
http://www.bna.com/motorola-noni ... osoft-n17179877778/
当然是以专利局裁决为准,一个法官正在被上诉的判决是不能作为判例的,更何况其判决不合理的理由还正好反驳了你所谓linus早就实现该功能的主张。
He found the '352 and '910 patents invalid for obviousness, but otherwise rejected Motorola's arguments for patent invalidity.
所谓显然性和已有前例是两回事,在兼容长短文件名之后,这种实现自然是很“显然”的。
而相对的,专利局作为专门机构再为其数年的再审查后确定的 "novel and non-obvious"才是更为可信的结果。微软在上述案件的上诉过程中以这个为佐证进行的抗辩明显是更加有利的。
我的观点一直是代码之类的无形发明不应享有专利,但是软件产品本身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不过这个观点虽然听起来很好听,大家都喜欢。但是各大科技公司没有一个敢把这个当作自己的立场的。
退一步说,如果代码之类的应该有专利,那么付费授权使用这条路就是最正常合理的,比苹果那种依靠无形专利阻止别人开发产品的行为不知道要好了多少。
相信你这样认为普通用户如果屏蔽广告使用google“免费”服务就是蛆虫的人肯定会赞同这样的观点。 nonmoi 发表于 2013-12-11 06:41
当然是以专利局裁决为准,一个法官正在被上诉的判决是不能作为判例的,更何况其判决不合理的理由还正好反 ...
只能说法院不是你开的,对于巨硬真是巨大的遗憾。
吼吼 鸡蛋灌饼 发表于 2013-12-11 06:20
别不懂装懂了,一看就是没玩过DOS的
8.3规则听说过么?
哦?来来来,你说说看?
弄出这些东西来不就是为了8.3和vfat的长短文件名兼容性么?
本帖最后由 nonmoi 于 2013-12-11 06:55 编辑
风怒,为何快捷键回帖也会连发?
你们都在喷MTP,用了MTP就可以扔了UMS和FAT了,为什么就是想不明白?
什么,你说microSD和OTG?奈何敌人太狡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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