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19:35

无言 发表于 2013-8-20 19:46

不懂法律

但我觉得你可以考虑用其他方式分享制作黄油的方法

比如MSN?

不过你不主动到处乱贴没事啦。。。

你看现在本子汉化不要太张扬?

مالك 发表于 2013-8-20 19:50

我还以为楼主只玩欧美游戏呢

以前漫区不是有群体做黄油Gal卖被掐了吗,看上去不卖危险就不大的样子

rinkzea 发表于 2013-8-20 19:55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363条),需要出于牟利的目的。
而“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刑法364条),则不需要出于牟利的目的。
所以只制作不散播的话(自己画自己撸),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似乎不可能……低调点不要留下能让人查出是你干的证据,那就没啥问题了。或者没有打出一定的知名度,那应该也没人管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19:59

无动于衷 发表于 2013-8-20 20:03

我朝的那条罪名叫做 传播淫秽物品罪
啥叫 物品 楼主你懂吧

查水表 发表于 2013-8-20 20:04

LZ好自为之,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0:09

中村隆太郎 发表于 2013-8-20 20:14

你们可以建立一个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发布作品(如果有必要,工作室的名义所属可以写成对岸),你以个人身份加入工作室,基本上就没问题了。就算你们名气和传播量大到官府注意,也会因为机构涉外而变得非常复杂,不会单独为难某个成员的。

自称浪漫派 发表于 2013-8-20 20:15

开放式多结局多媒体文学作品试水作
这样?
没图片没JB的话应该问题不大吧

小时候似乎看过纸媒的类似作品,无非是换了个媒介嘛

rinkzea 发表于 2013-8-20 20:16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0:09
完全没有画面,我觉得是个可以利用的优势。
既然废都尤利西斯守灵夜都能出版,激情片都能公映……如果披上 ...
相关部门办事的标准啊……这个可能你问相关部门的人他们都不一定能百分百确定地回答你。
接近零风险的办法不是没有:制作与传播的过程全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更确切来说是“不禁止色情出版物的地区”完成。回国后,与后续的维护、传播活动完全撇清关系,并不收取一分钱的利润。(保留一个署名权是没问题的)除非作品内容太过分了被跨国查水表,否则这应该是风险最低的方法了吧

tenco 发表于 2013-8-20 20:25

涉台是个盾牌

一般警察不是活腻了都不会去掺合涉台案件的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0:28

longcpu 发表于 2013-8-20 21:56

nsevit 发表于 2013-8-20 22:39

bk_201 发表于 2013-8-20 22:47

大和田黄油..?(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2:52

nsevit 发表于 2013-8-20 22:57

冬眠的龙凰 发表于 2013-8-20 23:07

其实只要你混成常委就行了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3:08

lilith 发表于 2013-8-21 00:48

最好别这么干,真的,一旦这么做了,没人搞你就没事,一旦想搞你,有无数条模凌两可的法律可以拿来搞你。

lilith 发表于 2013-8-21 00:52

比如说,我是差佬,我那一天想搞你,跟我经侦和国保的同事说一声,这样少见的事情谁都想干,把你传回来问话,各种招式用上,你完了。

benrextc 发表于 2013-8-21 00:55


不是说国内很多小动画公司都做日本小黄片外包的么,这种的应该没事吧

lilith 发表于 2013-8-21 01:02

公司搞和个人搞是区别很大的。

青蛙叔叔 发表于 2013-8-21 01:22

搭车问一下,比如做出来了让对岸的人发布如何?

thoroughwort 发表于 2013-8-21 01:39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3:08
为什么黄油一定要有画面?

http://image13-c.poco.cn/mypoco/myphoto/20130821/01/17344933120130821013809023.jpg
说的对(

lilith 发表于 2013-8-21 01:46

署名就是在玩火。

zxd1984 发表于 2013-8-21 02:51

普遍 发表于 2013-8-20 20:09
完全没有画面,我觉得是个可以利用的优势。
既然废都尤利西斯守灵夜都能出版,激情片都能公映……如果披上 ...

楼主你以为阿里布达龙战士金鳞风月这些书为什么会被版署要求删除?这些也是没有画面都是文字的哦

呆滞男 发表于 2013-8-21 10:07

传播淫秽物品并不以牟利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只有传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叔叔一样来查水表。
然后,关于弯弯的问题,对岸发布造成大陆境内大范围流通的话,犯罪结果地和被害人所在地(没错,就是主动去下的阿宅就是被害人)都在境内,警察叔叔一样能送快递。

zhwend 发表于 2013-8-21 10:14

理论上传播超过几十人(好像是40还是50来着?)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了。当然你自己小范围搞搞的话,被抓的概率就跟被雷劈一样...but...万一火了呢?

呆滞男 发表于 2013-8-21 10:17

本帖最后由 呆滞男 于 2013-8-21 10:19 编辑

而且,不要把涉弯弯的案子看得那么重……警察叔叔真心要依法办事的话,国台办也是无权介入的,更何况从管辖来说完全属于境内的案子,就算查不到弯弯,查查境内也是一二三的事情

oldknight 发表于 2013-8-21 14:13

LZ这得有多缩啊,小黄油又不是国内没人做过,重点是这类小众东西根本不可能出名到会被抓的程度

普遍 发表于 2013-8-21 15:49

utada 发表于 2013-8-21 16:07

我也想求教法律帝,3点不漏的图片卖算不算贩卖淫秽物品

oldknight 发表于 2013-8-21 17:45

做无料黄油被抓的好像没吧

hohola3 发表于 2013-8-21 21:54

做完免费给别人玩可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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