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scn3 发表于 2011-10-26 19:21

rinkzea 发表于 2011-10-27 11:38

那网站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啦……以下长文:

同人作品(二次创作作品)一般来说是肯定拥有著作权的。除非是抄袭或单纯复制的作品,否则很容易就达到各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只要改改排序,搞点设计,连电话本都可以达到这个要求,这标准实在是非常低)。
所以违法上传同人作品肯定是侵犯同人作者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是没啥争议的。
但,同人作品本身是否侵犯原作者(作为同人作品原题材的作品之作者)的著作权呢?这个问题往往不慎清晰,在日本因为有那闻名的“Pokemon事件”,更使得同人作者们不敢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制约了同人作者维权之路。
不过我个人是对同人作品的非侵权性抱乐观态度的,因为日本最高裁曾经判决过:漫画角色无法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单独得到保护。而考虑到同人作品的特性(发掘角色特性,来XXOO),一般来说都是可以逃出原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更何况,像pokemon这样的案件,又有其特殊性,法院是考虑到涉案同人对原作声誉的负面影响(别想骗我,其实毒瘤你是是塞钱了吧!),特别是儿童色情刊物禁止方面的问题。(Pokemon的角色都是儿童啊可没法用什么出场人物年龄18岁以上来蒙混啊)还有原作品本身的社会影响啥的。我认为出现类似案件的可能性是及其稀少的。
一些延伸阅读:漫画キャラクターの著作権保護:http://www.u-pat.com/body12.html
キャラクターは著作物ではない(日本では):http://blogs.itmedia.co.jp/kurikiyo/2007/04/post_ff62.html

所以赤松健的言论我还是很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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