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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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夹广告是商业行为,商业合作是需要签订合同的
合同姑且不谈,发行商是没有权利擅自开展这种合作的,现在问题出在杂志本身不知道的情况下,这个组委会就已经先斩后奏了,这个不属于侵权?
另外什么叫只能找当地发行商? ...
姬百合 发表于 2010-3-19 14:51 
所以嘛,我说了,正规程序是当地发行商一级一级向上报,成都这发行商有没有报,谁知道。所以是组委会先占后奏,还是发行商太牛逼,先不要下定论的好。
其实可以用一个更直白的点的东西来说明。
你去一家蛋糕连锁店店,找到这个店面的小头,说,我们想在你这个蛋糕店的橱窗里面放个小广告,这个广告就针对你这家店的这条街,你看好不好。连锁店的小头说,你等等,我联络一下上面,看好不好,于是你就等了等,过了会,小头出来说,你放吧,于是你放了小广告。结果第二天蛋糕连锁店的负责制作蛋糕技术的高层怒了,说TM的这个连锁店放这个广告老子不知道,负责广告营销的高层也不知道,你这个放广告的很过分。
那么你觉得这个环节出错的地方在哪呢?是想放广告的你自己呢,还是那个不知道有没有真的跟上面的通气的小头呢?
另外,我通篇都没有加“只”字哦
所以这句话我没有办法回答咧
算了,想义愤填膺抠字眼的就慢慢义愤去吧,想的明白就想明白了,想不明白的就想不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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