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我们可以来捧杀。 先称赞原创的制作精良,四处宣传;然后出现垃圾作品的时候就用之前的精良来横加指着变相刺激原创奋发图强?-------------这是绝对没可能的啦 哈哈哈 不是国内一票人和国外一票人都要维权么 = =
年中是国内影视圈战在线,然后是日本那几个厂子战在线
然后国内正斧意思意思…… CCAV=孔乙己
这不叫偷书,叫窃 拜神
以前不是说过电视节目里使用ACG的音乐有法律依据的么 刚才百毒了下。。
的确不是一般的关键字能找到的啊。。
十分关键的关键字。。。编辑威武! 楼主的看法有点幼稚,高中生? 拜神
以前不是说过电视节目里使用ACG的音乐有法律依据的么
homesickness 发表于 2009-12-28 00:08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法律依据。
除非他们向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保护费了 我说,你们回贴的时候就不能看下作者吗
没有法律依据。
除非他们向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保护费了
Fay_Fly 发表于 2009-12-28 00:56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大概这个意思,CCAV交过了吧 看来D神在这知名度还不够高 咦,这ID好眼熟……似乎前段时间才被喷过 科普
http://bbs.saraba1st.com/thread-500798-1-1.html 来拜D神..恩在KF和LS都还没拜过... 电视节目里使用ACG的音乐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电视节目里使用ACG的音乐是完全可以的》。
BISSBISS 发表于 2009-12-28 06:54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拉倒吧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这意思是不用一稿多投 我直接下个月就可以刊载你这个月登过的文章? 《論熟記ID的必要性》 恼羞成怒。。。 本帖最后由 松岡美羽 于 2009-12-28 09:56 编辑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这意思是不用一稿多投 我直接下个月就可以刊载你这个月登过的文章? ...
lenin 发表于 2009-12-28 09:40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瞎扯什麽呢,最前面幾條你不看啊
現在在落款處標明原文作者及刊登報紙全名的轉載很多了,隨便翻看一個報紙都會有 看了下前情提要……D神加把劲,现在就开始准备的话,可能2010年的强者战提名就有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
松岡美羽 发表于 2009-12-28 07:49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十一区的法律? 科普
http://bbs.saraba1st.com/thread-500798-1-1.html
homesickness 发表于 2009-12-28 02:09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看帖知相关系列~~~233 按照LZ的理论;我能否把火鸡上传分享和刻盘推广?
十一区的法律?
tk59770 发表于 2009-12-28 10:41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记得版权相关的法律都是按本地算的吧,如果是在中国的侵权案就算是美国的东西一样按中国的法律来做
不过我记得现在这种用法好像真的是违法的…… 我记得ACG音乐是有个啥啥协会的。
还据说CCAV已经在那里交过保护费还是有过啥协定了。 本帖最后由 精锐羊驼 于 2009-12-28 17:48 编辑
以前不是说过电视节目里使用ACG的音乐有法律依据的么
homesickness 发表于 2009-12-28 00:08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法律依据。
除非他们向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保护费了
Fay_Fly 发表于 2009-12-28 00:56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记得ACG音乐是有个啥啥协会的。
还据说CCAV已经在那里交过保护费还是有过啥协定了。
arikado 发表于 2009-12-28 15:32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別據說了,你不夠資格審查人家CCAV,難道就不能換個對象欺負么?
香港的霓虹的還有對岸的音樂著作權協會都有自己的網站,無論用作者姓名還是發行單位還是出處檢索,有爭議而又查不到的多了去了
當然,你也可以說網站資料不全只收錄了一部分
這個不外乎就是一氧化二氫的逆向運用,你們也太好忽悠了
早期彎彎/香港包括霓虹遊戲有相當一部分請的根本不是職業音樂人,有的乾脆就是內部找幾個五音健全的員工。這類人就算想把進去人家也不愛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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