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t 发表于 2008-6-10 20:45

cherry111 混泡狗不? 呼吁将他写进泡狗wiki:glasses1:

linyixin 发表于 2008-6-10 21:01

补充一下 为什么这个问题是个盲点而且很兜转难解决

你可以参考这样一个事例 B的作品侵犯了外国人A的作品著作权 但C又盗用了B的侵犯了A著作权的作品 现在外国人A不介入 而B和C之间就著作权问题上法庭

B宣称自己拥有该作品版权

C宣称B作品侵权因而自己无罪

我记得说是最后庭外和解


>>>>>像这样A国翻译B国的作品,并在A国发布;而且B的作品并未在A国正式发布过。也就是说并不能在A车取得任何利益。
这样,是否会侵害他们的利益?该如何起诉?

参考一下天幻某个技术人员 补丁没发已经收了N封SE的警告信

又或者是参考下CK的MO AGAIN事件 作品一发布 对岸就派YLT过来警告

都是雷声大雨点少 最后就没事了 因为要告过来相当麻烦的

[ 本帖最后由 linyixin 于 2008-6-10 21:24 编辑 ]

cherry111 发表于 2008-6-10 21:45

所以说你的有权利论也没有确凿的条文依据
最多说这是个灰色地带,在解读上留有余地
但是就法律条文上看来还是倾向于不承认

而且我总觉得sub和同人还有些不同
同人很多只是借用了原作的世界观而已,自我创作的成分还是很大
所以就算存在二次版权也说得过去
至于翻译这个问题,
你在国外(恩,著作权法比较健全的地方)找本书翻译出版后看看
后果只可能是陪钱坐牢
鬼才承认你有二次创作权

记得以前港台有不少字幕组
正在做的动画在本地有代理商就不做了
如果你的字幕有权利说成立
他们完全没必要停止制作,只要只放字幕就可以了

可见,在商业会社面前,这些二次创作者就是肉啊

[ 本帖最后由 cherry111 于 2008-6-10 21:49 编辑 ]

z10 发表于 2008-6-10 21:47

嘛,其实某人还是在偷换概念。是“算不算侵犯”的问题,而不是“告不告你”的问题。:awkward:

Even 发表于 2008-6-10 21:49

DiabloGundam 发表于 2008-6-10 21:59

为什么总是要争我们法律说不清楚的东西...
压缩标了原字幕组的只算压了原片子吧...

ikumi 发表于 2008-6-10 22:04

linyixin 发表于 2008-6-10 22:05

原帖由 cherry111 于 2008-6-10 21:45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说你的有权利论也没有确凿的条文依据
最多说这是个灰色地带,在解读上留有余地
但是就法律条文上看来还是倾向于不承认

而且我总觉得sub和同人还有些不同
同人很多只是借用了原作的世界观而已,自我创作的成分还是很 ...

你需要的话 我可以举出些例子来推翻你的所谓“侵权就没版权”的论断

例如パロディ同人誌的问题或者美国爸爸那边很火的三级恶搞片

而且你所举的条文里也没有任何一条说这东西没有版权

翻译 是可以作为“同人创作”的一种 “同人”记得某本日文辞典上解释说是有志同道合的意思只是他侵权的危险性毕竟大 所以同人活动不建议去做这种

这是事理的讨论 而不是后果的讨论 从一开始问题就是讨论有没版权 告肯定是能告的 你要是这个时候耍现实主义当初就别援引什么法律条文出来 反正都要被告的

另外 我说的该是版权论 我说的是这种东西有版权 但是同时也是侵犯著作权 而不是这东西能有什么权利

你那个例子 版权的成立不是就可以避免法律的追究说来说去你都是在纠缠在这一点上

HK的字幕组停止制作可能有各种不同的问题 但这跟我说的应该扯不上关系吧?

[ 本帖最后由 linyixin 于 2008-6-10 22:07 编辑 ]

HGP 发表于 2008-6-10 22:19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很显然, 这里明明白白的说的很清楚, 二次创作有著作权啊.:awkward:
一点也不模糊.

linyixin 发表于 2008-6-10 22:26

LS的这应该是二次著作权的条例 日本也有 但是不是可以运用在二次创作中也是有争议的

PS:这条的应用主要是针对那些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失去保护的作品的 例如封神演义 三国志 这些东西日本拿去改编是OK的 拿上来网上分享也完全不会有任何问题

题外话 上青空文库的人应该会留意到上面那个宣传反对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议案

[ 本帖最后由 linyixin 于 2008-6-10 22:32 编辑 ]

lx33 发表于 2008-6-10 22:28

原帖由 ikumi 于 2008-6-10 14:22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做二次压缩的都是SB!害得老子收不全SAC了!
http://bbs.popgo.net/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473961
http://bbs.popgo.net/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473961&perpage=15&pagenumber=17 ...


爱不够,一回生二回熟,成基友了啥都拿得到,当然得有复出

心二 发表于 2008-6-10 22:41

原帖由 linyixin 于 2008-6-10 22:26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LS的这应该是二次著作权的条例 日本也有 但是不是可以运用在二次创作中也是有争议的

PS:这条的应用主要是针对那些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失去保护的作品的 例如封神演义 三国志 这些东西日本拿去改编是OK的 拿上来 ...
这个著作和创作的意思又该如何区分?~~~~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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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也就是说 只要是自己创作(还是著作)的东西,自己就拥有其版权, 但是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有时还是会侵害到他的的著作权。

因此有此条作为限制“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自己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时,仍有可能犯法。

特别是二次创作(包括翻译行不?),翻译的是你的东西,但也有可能因为你将自己翻译的东西公布,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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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侵权是一回事,起诉是另一回事,像这种只能自诉的东东,假如没人起诉,.........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不知日本有没有类似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拿这个来告同人创作如何?

[ 本帖最后由 心二 于 2008-6-10 22:50 编辑 ]

lx33 发表于 2008-6-10 22:42

原帖由 cherry111 于 2008-6-10 20:03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呃。。。。。。这是夜么,- -先问清楚人,这才符合我对人不对事的风格

linyixin 发表于 2008-6-10 22:51

>>>>>>这个著作和创作的意思又该如何区分?

不应该将两者区分 只是那条法律条文规定的东西严格点来说叫二次著作权

二次著作中包含二次创作的行为 我对它的理解就是 对超过著作权法期限的作品的二次创作 或者 经过许可的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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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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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有项规定叫“亲告罪”(有点记不清楚是不是这个名字)   有侵权行为的时候 要别人来告你 才会有事 他不来告你 你就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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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日本有没有类似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拿这个来告同人创作如何?

这条我没有留意 似乎没

我只记得是有条翻案权 但没印象有说到这东西

翻案权主要是说原著作者拥有为剧情翻案改写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linyixin 于 2008-6-10 22:56 编辑 ]

死毙德 发表于 2008-6-10 23:46

原帖由 Even 于 2008-6-10 21:49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有D碟,要不?
SAC+GIG+无罪+GITH

片源来自日二BOX么
自带日中双语字幕和日英双语音轨么

不是
没有

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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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這樣算不算侵犯了字幕組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