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iOS客户端 弹幕都要申请成商标,阿B要点B脸吧 配钥匙 本帖最后由 魂淡放我出去 于 2019-12-26 20:49 编辑
真实资本家,为了核实去找了下文书,发现批站也申请过拜年祭的
真不愧是哔哩哔哩
-- 来自 能搜索的 Stage1官方 Android客户端 下一个暴漫?
—— 来自 Sony H8166, Android 9上的 S1Next-鹅版 v2.2.0.1 二次元最黑暗的一天(悲) 这有什么,拼命申请就是了,要是不应该过的给过了就是相关部门的问题 又一个面包牌面包?
-- 来自 能看大图的 Stage1官方 Android客户端 引用第4楼藤宫彩于2019-12-26 20:16发表的:
我记得这审判书还提到了niconico --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iOS客户端
@藤宫彩
你说的是小电视吧?
----发送自 OPPO PAFM00,Android 9 “b站可以倒闭,但不会变质。” 真要把弹幕申请成商标也得NicoNico来啊 贪婪 网易倒是把“歌单”申请为商标了 凯文夏特 发表于 2019-12-26 21:21
真要把弹幕申请成商标也得NicoNico来啊
说起来,2ch(现5ch)是不是也可以把匿名版申请成专利 话说ac叫弹幕网络来着 魂淡放我出去 发表于 2019-12-26 20:32
真实资本家,为了核实去找了下文书,发现批站也申请过拜年祭的
反对批判扩大化,“拜年祭”是一个造出来的专有名词,申请商标也没什么问题 是个大公司都会注册一堆乱七八糟的商标放着吧?当然过不过那是zf的问题 plazum 发表于 2019-12-26 22:50
反对批判扩大化,“拜年祭”是一个造出来的专有名词,申请商标也没什么问题 ...
驳回理由是拜年和祭都是常用词,容易混淆,虽然日语祭跟中文祭不是一个意思 Artanis大主教 发表于 2019-12-26 22:58
驳回理由是拜年和祭都是常用词,容易混淆,虽然日语祭跟中文祭不是一个意思 ...如果用百度搜索“拜年祭”,并且将时间限定到“拜年祭”这个说法出现的2011年拜年祭之前,会发现完全没有有意义的结果,而这之后的所有结果也都无一例外地指向了B站的这个视频节目
我是说,如果是我,我会这么辩护 建议把ビリビり这个日语申请下来,以后动画里指电流的拟声词全部转意为你B的植入广告
--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iOS客户端 macos 发表于 2019-12-26 20:11
去注册专利,让其他家都不能用檀木
卖家具的哭了 商标法研究相关,一个显著性就能拍死你b了
--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Android客户端 马僧虔 发表于 2019-12-26 22:46
网易倒是把“歌单”申请为商标了
歌单这个是虾米还是网易云先用在产品上的啊? WA2ST 发表于 2019-12-27 06:33
歌单这个是虾米还是网易云先用在产品上的啊?
虾米的最初叫精选集,确实是网易先用的歌单这个叫法 plazum 发表于 2019-12-26 23:52
如果用百度搜索“拜年祭”,并且将时间限定到“拜年祭”这个说法出现的2011年拜年祭之前,会发现完全没有有 ...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e8c347b2bc468085d0a9ba00119570
阿B确实用你那个理由当证据提交了,但还是被驳回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拜年祭”纯文字商标。虽然诉争商标整体上为臆造词,不具有固有的含义,但如原审法院所认定,“拜年”是中国民间的传统习俗,是人们辞旧迎新、相互表达美好祝愿的一种方式;“祭”常用来表示对死者追悼、敬意的一种仪式。通常情况下,将“拜年”与“祭”组合为一整体词汇,相关公众会将其作为一种活动名称加以识别,而不宜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加以识别。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参照百度百科的介绍,“拜年祭”亦是幻电公司在每年的除夕夜举办的特定活动,即实际使用过程中其亦为特定活动的名称。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另主张诉争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注册。对此,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及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即及于全国。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只有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时,方可认定该特定标志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特征。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幻电公司仅提交了在特定网站上对“拜年祭”活动的介绍,且其使用过程中亦是将“拜年祭”作为活动名称加以使用;同时,上述证据形式单一,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从而可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幻电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真是有够不要脸的啊 plazum 发表于 2019-12-26 23:52
如果用百度搜索“拜年祭”,并且将时间限定到“拜年祭”这个说法出现的2011年拜年祭之前,会发现完全没有有 ...
https://ss2.baidu.com/6ONYsjip0QIZ8tyhnq/it/u=2418807515,1726462868&fm=173&app=49&f=JPEG?w=640&h=2097&s=2E8278239DD858C2044C91CF010030B0 怎么不全资收购nico我觉得不是更好吗
—— 来自 OnePlus GM191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2.0.1 这事其实没什么问题,就算防御性的也可以用到的东西都去申请一边。不给过的话作为先例也可以起到防止被别人申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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