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nibuni 发表于 2019-12-6 09:22

关于eva版权的一个疑问

本帖最后由 bunibuni 于 2019-12-6 09:36 编辑

当时庵野秀明从gainax出来成立khara是怎么带走eva版权的,相比今石成立trigger而天元的版权依旧在gainax手中

久安aster 发表于 2019-12-6 09:37

庵野秀明是创始人之一,可能和这个有关系?

finnegan 发表于 2019-12-6 09:52

Khara一开始只有Eva新作版权,之后Gainax继续流失大量人才,财政状况不佳,14年Khara借款给Gainax并获得Eva全部版权。
然后Khara提起诉讼要求Gainax偿还欠款。

bunibuni 发表于 2019-12-6 10:42

finnegan 发表于 2019-12-6 09:52
Khara一开始只有Eva新作版权,之后Gainax继续流失大量人才,财政状况不佳,14年Khara借款给Gainax并获得Eva ...

那khara二次创作eva不应该也需要原eva的版权吗

mishidexieyu 发表于 2019-12-6 11:34

那岂不是今石洋之借给gainax钱也能拿到吊带袜天使和天元突破的版权然后gainax再拿这钱还痞子的钱,然后今石洋之还能做吊带袜第二季(虽然他可能并不愿意做),计划通啊!
就是kill la kill作为天元精神续作,今石洋之或许已经不需要天元版权了,我在想屁吃

zhssf 发表于 2019-12-6 11:37

天元我觉得1期就挺好了,没必要开2期,不如搞点新作

发光的球 发表于 2019-12-6 12:02

十分好奇如今山贺和武田等人能成功撒手,是不是靠着gainax那些版权遗产换取承担债务的

玄天大佐 发表于 2019-12-6 12:10

那肯定是买走啊
按楼上的说法,其实就是在GAINAX财务不行的时候趁低吸纳……

被子十三 发表于 2019-12-6 12:13

怪不得14年前后Khara开始卖TV版的BD

灵魂收割机 发表于 2019-12-6 12:34

bunibuni 发表于 2019-12-6 10:42
那khara二次创作eva不应该也需要原eva的版权吗

一开始新剧场版的版权标记都是写的G社+khara,后来才变成纯khara的。

索尔之怒 发表于 2019-12-6 12:55

等我回去慢慢写
不过我先声明一点:K社声明自己拥有EVA的全部著作权,而这个“全部著作权”,是买不走的
因为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物人格权和著作经济权益;后者可转让、可交易,但前者与最初的著作者绑定,不可转移,直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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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读 发表于 2019-12-6 13:06

索尔之怒 发表于 2019-12-6 12:55
等我回去慢慢写
不过我先声明一点:K社声明自己拥有EVA的全部著作权,而这个“全部著作权”,是买不走的
因 ...
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专属于作者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日本著作权的人格权部分包括发表权【公表権】、署名权【氏名表示権】、保护作品完整权【同一性保持権】,其余都是财产性权利。K社实际上指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

利益相关:前知识产权法从业人员。

棒读 发表于 2019-12-6 13:09

mishidexieyu 发表于 2019-12-6 11:34
那岂不是今石洋之借给gainax钱也能拿到吊带袜天使和天元突破的版权然后gainax再拿这钱还痞子的钱, ...
当然可以,但是我看扳机自己续命都不容易了,要花钱去买断老的版权应该不属于优先考虑的事项。何况今石这种脑洞这么大的人,要出续作的话完全可以弄一部新的,不需要在原来的作品上续。

TRI_KING 发表于 2019-12-6 13:13

ggrreen33 发表于 2019-12-6 13:18

sa10gao 发表于 2019-12-6 13:41

旧版的版权本来在gainax,做新剧场版的时候庵野成立了khara,把3d部分给khara做的形式得到了新剧场版的版权。后来痞子还阴了一把,让本该直接进khara账的新剧场版周边收入先进了gainax账上,这就变成g社欠k社钱。这幕后肯定还有不为人知的恩怨,但是创作者能逆袭夺回自己作品的版权,这个故事本身就很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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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尔之怒 发表于 2019-12-6 14:46

棒读 发表于 2019-12-06 13:06:51
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专属于作者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日本著作权的人格权部分包 ...我们说的是同一个意思。
但是,K所说的全部权利,确实地包含人格权。
这是当年骚操作的遗产,换做业界委员会制度高度发达的当下,几乎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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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尔之怒 发表于 2019-12-6 16:02

棒读 发表于 2019-12-6 13:06
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专属于作者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日本著作权的人格权部分包 ...

我补充一下论据。
你肯定比我更清楚,著作者人格权中对署名权的规定。
单就署名这个问题,可以窥见人格权所属状况,没问题吧?我们就从这里入手
1、新剧场版ROE的署名权情况:
2006年K社刚刚成立时,新剧场版官网、《序》DVD版权声明等等,标识为Khara·GAINAX;
但2008年后,G社标识消失,只留下Khara。
2、旧世界NGE的署名权情况:
理论上说,NGE的广义上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制作委员会Project EVA,或者再不济也是GAINAX。
但是2008年底,GAINAX和Project EVA的标识就都从GAINAX官网《新世纪福音战士》作品主页上消失了。

另一个关键是,庵野秀明作为个人,有没有可能取得NGE的著作者身份?
根据著作权法29条,影视著作物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当影视著作物(除适用于第15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著作物除外)的著作者因与影视制作者之间的约定而参与该影视著作物的制作时,其著作权归属于该影视制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2条中的定义:影视制作者指提出影视著作物的制作倡议且承担其责任的个人或法人。

以及著作权法15条,关于职务上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者:
当基于法人及其他使用者(即以下条款中简称的法人及其他)的提议,并由因雇佣关系而在上述法人及其他的业务范围内从业的个人进行制作,且以上述法人及其他的名义进行发表的著作物(程序的著作物除外),若在制作时无契约、勤务规则或其他手段的特殊协定,该著作物的著作者为上述法人及其他。

根据上述条款,著作者的认定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雇佣者所制作的职务著作物的情况下,动画制作公司既被认定为著作者,同时也是原则上的著作权者。
2、非雇佣者所制作的著作物,非雇佣者被认定为著作者,但是著作权归影视制作者的动画制作公司所有,动画制作公司被认定为著作权者,非雇佣者仅拥有著作者人格权。

根据《超时空要塞》著作权案的终审裁定,只有提出了影视著作物的企划(即“提出影视著作物的制作倡议”)且为制作提供资金(即“承担其责任”)的个人或法人才能被认定为“影视制作者”,即影视制作的主体。

庵野显然是NGE企划的提出者,这件事的证据数不胜数;但他当时是不是G社的雇佣者?是不是职务创作?如果不是,他有没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来将自己确立为NGE的著作者,享受著作者人格权,而不需要多年后的操作?
至少在这件事上,我觉得这事不好说,很不好说。

鱼雷鲨 发表于 2019-12-7 01:33

bunibuni 发表于 2019-12-6 10:42
那khara二次创作eva不应该也需要原eva的版权吗

好像从标题的片假名改了就算俩作品了

gujiang 发表于 2019-12-7 01:46

TRI_KING 发表于 2019-12-6 13:13
可是扳机财务状况也不好啊,我记得17年LWA访谈里说他们的目标是活到2020年,现在只差一个月就功德圆满了
...

今非昔比了,去年古力特今年promare别说片子本身,光是周边应该捞了不少

孔祈 发表于 2019-12-7 08:42

TRI_KING 发表于 2019-12-6 13:13
可是扳机财务状况也不好啊,我记得17年LWA访谈里说他们的目标是活到2020年,现在只差一个月就功德圆满了
...

明年还有新原创要出呢,该改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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