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神newsoul 发表于 2005-1-23 04:34

krit 发表于 2005-1-23 09:04

...
嗯...
祝好运吧...
我有一点不明白,一个破网站让他关门大吉是多么难的一件事么...
走法律形式显然是好的,但是有些事实在不用绕个大圈子来办吧...
...
p.s:再祝好运...

破军星 发表于 2005-1-23 10:01

嗯,我在某个小论坛里无意邂逅了一位自称是GBGBA主办人的大学同学的高中同学,如果我打听到对方的地址,会有真的热血汉上门去战么...

snake21 发表于 2005-1-23 21:26

争了半天,现在还是只能在文章屁股加个网站+作者名.连链接都没有.你还急不得,人家管理员放话了:转了就不能撤,谁撤就连那个主题的负责人一起撤!
http://bbs.tgbus.com/dispbbs.asp?boardid=46&star=4&replyid=542810&id=55982&skin=0&page=1
原话:据栏目负责人说火花几乎所有文章都没有禁止转载的标示语言,事法当时并不知情,TGBUS的原则,加入的内容不可能再撤消,如果哪个栏目负责人撤消了那要下他的课。所以要撤消是不太可能的了,谁愿意去弄呢。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4 10:28

这件事,本人将在春节期间咨询相关法律界权威人士。并与火花众进一步商议。

gameokey 发表于 2005-1-24 12:03

天下文章一大抄

天下文章一大抄

tzenix 发表于 2005-1-24 12:45

有本事就去黑了他。其他什么道理都别说,没意思。

Leighton 发表于 2005-1-24 14:02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4 14:39

版权?

玩家自己写的,在杂志上刊出的评论,需要和日本人要版权么?

darkbaby 发表于 2005-1-24 16:45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玩家自己写的,在杂志上刊出的评论,需要和日本人要版权么?

类似自行收集资料的评论或者小说是不受版权限制的,而图片以及官方设定在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前提下均属于非法――至少日本人是这么认为的,所谓的知识产权法。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4 17:13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darkbaby 发表
类似自行收集资料的评论或者小说是不受版权限制的,而图片以及官方设定在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前提下均属于非法――至少日本人是这么认为的,所谓的知识产权法。...

并非“类似自行收集资料的评论或者小说”,而是出于作者自身感受写出的评论文章,并且作为投稿在杂志上刊载并且已经由杂志社支付相应稿费的文字。难道说也没有版权?

http://www.tgbus.com/htm/home/fire/firefyzj/firefyzjyj/200515133541-1.html

http://www.tgbus.com/htm/home/fire/firelhzj/firelhzjyj/2005171749-1.html

桂木的这两篇文字,如果偶没有记错的话应该是有版权的。

darkbaby 发表于 2005-1-24 17:47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并非“类似自行收集资料的评论或者小说”,而是出于作者自身感受写出的评论文章,并且作为投稿在杂志上刊载并且已经由杂志社支付相应稿费的文字。难道说也没有版权?

http://www.tgbus.com/htm/home/fire/firefyzj/firefyzjyj/200515133541-1.html

http://www.tgbus.com/htm/home/fire/firel...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评论。
但是杂志刊登了就拥有了版权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常识......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4 18:06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darkbaby 发表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评论。
但是杂志刊登了就拥有了版权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常识.........

合法杂志刊载了,并付给了作者稿费,且杂志上已经明文规定刊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那么请问具有丰富法律常识的db,版权应该属于谁。莫非属于第三方剽窃者?

星尘 发表于 2005-1-24 18:32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合法杂志刊载了,并付给了作者稿费,且杂志上已经明文规定刊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那么请问具有丰富法律常识的db,版权应该属于谁。莫非属于第三方剽窃者?... 自己的事情自己会解决,没必要浪费精力在这里和些不相关的人争论个没完。有些事是原则问题,结果并不重要。

vv2005 发表于 2005-1-24 18:36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darkbaby 发表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评论。
但是杂志刊登了就拥有了版权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常识.........
对,正确的说法是,一经发表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所以在杂志上刊登了,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另外,现在说的是中国法律,打官司的话也只会在中国法院打,日本法律云云的,可以不用再说了~

饿龙逗勇者 发表于 2005-1-24 20:31

别拿什么日本老米的法律来说事
现在是在中国,看中国的法才是正道
那鸟论坛没什么后台的,一不是国家部委的关系企业,二不是省属机关的挂靠单位,三也没什么名人来做挡箭牌

关键是这官司怎么打?按照中国的法律来看,这肯定是个浆糊官司。这种官司对方只要采用一个拖字诀,官司开打之前就烦死你了
雷文我劝你不要打官司,投入和获得不成正比
这东西牵扯的精力和时间太多,后遗症更麻烦

就算打赢了又怎么样,出了口气又能怎么样?能拿到超过三千块的经济补偿就算是大成功大不了对方重新注册个类似的域名再玩,你跟他怎么玩?

darkbaby 发表于 2005-1-24 21:43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vv2005 发表
对,正确的说法是,一经发表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所以在杂志上刊登了,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另外,现在说的是中国法律,打官司的话也只会在中国法院打,日本法律云云的,可以不用再说了~...

正确的说法是,一经发表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发表的。――这种话破绽很大,为免得无故得罪人,我还是闭嘴为上。


关键是这官司怎么打?按照中国的法律来看,这肯定是个浆糊官司。这种官司对方只要采用一个拖字诀,官司开打之前就烦死你了
――――这个是正理,打官司是两败俱伤的事情,那民事诉讼请律师的标准算也起码要5000元,还要投入更多精力。
上上策就是想办法让不德网站从此声名狼籍,作为法律界人士的子弟,个人觉得打官司的胜算不会太大。

滑翔的CPU 发表于 2005-1-24 22:23

看到楼上说这样的东西在中国法律范畴里是没有版权的,真的吓了偶一跳
原来是在说日本法律..............日本管那叫二次创作吧

darkbaby 发表于 2005-1-24 22:28

最初由 滑翔的CPU 发表
看到楼上说这样的东西在中国法律范畴里是没有版权的,真的吓了偶一跳
原来是在说日本法律..............日本管那叫二次创作吧

二次创作??我真得是要笑出来了.....
如果那样的话,UCG何苦要花那么大心血获得<FAMI通>授权呢?

snake21 发表于 2005-1-24 23:11

他们用拖,热心网友也去那儿声讨拖他们管理层精力.看谁拖得过谁.反正现在放假没事干.

逍遥虫 发表于 2005-1-24 23:25

最初由 darkbaby 发表
二次创作??我真得是要笑出来了.....
如果那样的话,UCG何苦要花那么大心血获得<FAMI通>授权呢?... 恩……恩……
那怎么写才有版权?写的文章不用官方的图?

衰神newsoul 发表于 2005-1-24 23:57

血色孤狼 发表于 2005-1-24 23:59

最初由 衰神newsoul 发表
都TM6个站了……
都TM7个站了……

叱卢 发表于 2005-1-25 01:55

都TM8个站了……

夏洛克XX 发表于 2005-1-25 02:29

最新消息``
拳皇盟02MAX超杀演示也被剽窃``
9个了。。。

寒寒 发表于 2005-1-25 04:13

感觉在数数字啊`````一跳一跳的

陌生的天 发表于 2005-1-25 07:54

七站联合声明
http://www.stage1st.com/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131896

vv2005 发表于 2005-1-25 08:07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回复: 版权?

最初由 darkbaby 发表
正确的说法是,一经发表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发表的。――这种话破绽很大,为免得无故得罪人,我还是闭嘴为上。

我承认我写这句话时根据经验来的,现在看到法条才发现,原来我国的法律真的很厚道。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5 08:58

顶楼更新

早报消息!惊人的诈骗案!

受骗者已达8人!

高翘折栽 发表于 2005-1-25 09:03

啥事?看来我与时代脱节了

dynasty123 发表于 2005-1-25 09:04

标题漏改啦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5 09:14

我已经改了,这里的标题需要管理员改

555

snoopys 发表于 2005-1-25 09:37

改了,过一个月是不是就成TGBUS被1X W站点组成得大圈子围倒在墙边……

雷文?简化 发表于 2005-1-25 09:50

俺家住在大山里,在俺村,有人在山道上看滩牛粪,么带粪筐,就捡了个石头片儿,围着牛粪画了个圈儿,过几天想去捡,那牛粪还在。

krit 发表于 2005-1-25 10:00

...
推阿推...

Sama 发表于 2005-1-25 10:04

别谈什么狗P法律了 以暴治暴 大家希望看到的是这个

风?叶落 发表于 2005-1-25 10:33

居然都八站了.....

tzenix 发表于 2005-1-25 10:39

主要是现在想打人却找不到地址嘛,所以只有声讨了……

Sama 发表于 2005-1-25 10:44

我的意思是直接黑了他的站 比打他一顿解气的多

不过 现在搞的这么正式 黑也不好黑了。。

高远遥一 发表于 2005-1-25 11:12

我靠~
已经8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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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公告]:八站对电玩巴士剽窃行为联合声明(1月25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