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anlm 发表于 2014-8-11 08:51

《水曜日》在外国和幼女结婚后带回国合法吗

看了漫画脑洞大开

在外国结婚了 回国之后 比合法结婚年龄小 怎么办

请求法律专家科普

soloviki 发表于 2014-8-11 08:57

我记得以前外野有个贴来着,结论好像是说在外边想怎么着怎么着,不会跨国出去搞你;
但是不到国内婚龄就带回来的话,被发现会有麻烦。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1 09:16

在“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和“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适用结婚登记当地的法律,所以只能找外国幼女了,对了,那个国家是否允许你在他们哪登记也说不定

玉米黍 发表于 2014-8-11 09:45

只要不回国时XXOO,那么基本没事。

我就是那条龙 发表于 2014-8-11 09:49

能娶几个老婆的国家呢?带回来会怎样

phoenixxj 发表于 2014-8-11 10:09

没记错的话 中国好像是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前提下吧?

printer22 发表于 2014-8-11 10:11

这事没人举报谁会主动来管你啊,而且发生的可能性太低了估计全世界都没那么几例吧,不是特别落后的国家结婚年龄应该都不低,至少不是会让别人看一眼就报警的幼女。

lkwlkwwklwkl 发表于 2014-8-11 10:28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和外国的妹子在她的经常住所地或者国籍国结婚,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带回中国来就合法

TRACESPY 发表于 2014-8-11 10:35

同性婚姻是不承认吧
幼女婚姻的话应该也是

iamwar 发表于 2014-8-11 10:59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1:10

记得以前有本里漫,男主到某个岛还是部落和一群幼女啪啪啪,然后幼女都怀孕了,最后男主好像是被杀掉了还是吃掉了,然后又有新的男主被引进来。。。

collincollin 发表于 2014-8-11 11:33

lkwlkwwklwkl 发表于 2014-8-11 10:28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和外国的妹子在她的经常住所地或者国籍国结婚,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带回中国来就合 ...

前面还有两句更优先的

lkwlkwwklwkl 发表于 2014-8-11 11:50

collincollin 发表于 2014-8-11 11:33
前面还有两句更优先的

的确是还有前提,不过显然LZ需要的就是这一句啊。。。

等等。。。难道是说LZ想把中国的幼女带去外国结婚再回来?这种情形下的确不合法啦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1 11:5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益的法律。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1 12:00

顺便收养法: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conanlm 发表于 2014-8-11 12:15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1 12:00
顺便收养法: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 ...

还附带收养法是几个意思啊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1 12:46

conanlm 发表于 2014-8-11 12:15
还附带收养法是几个意思啊

都提到幼女了,难道这类问题还会远么?

printer22 发表于 2014-8-11 13:05

你们说的幼女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幼女,三次元哪有什么“幼女”只有熊孩子,你愿意出国娶个熊孩子?

Gato_shin 发表于 2014-8-11 14:02

printer22 发表于 2014-8-11 13:05
你们说的幼女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幼女,三次元哪有什么“幼女”只有熊孩子,你愿意出国娶个熊孩子? ...

給艸的青春逼(因為我想了想未必有奶),是熊孩子又如何?比那些張嘴閉嘴180180的作女好糊弄多了吧。

10后 发表于 2014-8-11 14:12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5:01

10后 发表于 2014-8-11 14:12
@maihajime
求详细!



我不记得在哪里的了

hjj200811611109 发表于 2014-8-11 15:11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5:01
我不记得在哪里的了
那个作者画LOLI小黄漫很出名的吧。

还有本是到了一个岛上,那些大叔套着头罩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强O LOLI,岛上的LOLI都称那些大叔是神大人。

还有本也是强O LOLI的,世界上有个无敌的专门强O LOLI的强O犯。

闪闪风神 发表于 2014-8-11 16:45

grax 发表于 2014-8-11 16:48

这贴居然不是书记发的

转子引擎 发表于 2014-8-11 17:16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1:10
记得以前有本里漫,男主到某个岛还是部落和一群幼女啪啪啪,然后幼女都怀孕了,最后男主好像是被杀掉了还是 ...

最后是不是还有一个正太出来(之前以为他也是萝莉)的那个?那本看得我23333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8:29

hjj200811611109 发表于 2014-8-11 15:11
那个作者画LOLI小黄漫很出名的吧。

还有本是到了一个岛上,那些大叔套着头罩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强O L ...

不是那个人的,应该是其他loli作者的

无动于衷 发表于 2014-8-11 18:45

楼主你记住这样一条原则 我朝在涉外婚姻的问题上更倾向于避免重婚 然后再看适用法就能看懂了

科多大王 发表于 2014-8-11 20:21

蒹葭公子 发表于 2014-8-11 22:02

外野有一个是关于一夫多妻的,这个适不适用于幼女就不知道了……
根据那贴的最后结论,在外国比如沙特登记了回来基本没人鸟你……

新月祥 发表于 2014-8-11 22:23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这条是萝莉控绕过第九条的希望啊

孙吧星人 发表于 2014-8-12 00:33

新月祥 发表于 2014-8-11 22:23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 ...

事实上根据一些其他政策,在你与父母居住地不同(都在国内)的情况下,你父母可以收养孤儿,这样也能绕开第九条

牛顿学物理 发表于 2014-9-6 17:04

maihajime 发表于 2014-8-11 11:10
记得以前有本里漫,男主到某个岛还是部落和一群幼女啪啪啪,然后幼女都怀孕了,最后男主好像是被杀掉了还是 ...

我也看过,但是那本没后续啊!求关键字!

古明地雷 发表于 2014-9-6 22:43

进这贴学习了收养法。不知道以后用不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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